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2024-05-15

1.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法律分析:赃物可以使用善意取得,但是符合善意取得要符合很多条件,对于开始不知道是赃物的,结案后进行归还的,成为善意所得。转移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依法登记的都叫善意取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3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并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再次确认了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但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善意取得赃物范围仍然过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2. 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
  有关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重要财产制度,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用于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这一问题,普遍认为赃物一般不可善意取得,但有例外,并在各自民法中对赃物的善意 取得问题做了规定。《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在制定《物权法》相关解释及未来修订 《物权法》 时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考虑。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即并不知道其无处分权,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即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特征
  善意取得之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并不知道财产占有人无处分权;(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善意取得发生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买卖、互易、出资等有偿的方式取得。(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遗失物、隐藏物、漂流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刚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动产、不动产、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以及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物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
  《物权法》中没有规定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只是规定了对无权处分的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其所代表的法理是,当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导致所有人的静的安全与受让人的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发生冲突时,而牺牲静的原所有人的利益,保护动的善意的受让人的利益。如果善意买受人购买赃物时支付了合理对价,而因为收缴赃物,其支付的对价得不到任何补偿,买受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护,那么将会导致人们无法正常大胆地去交易,怀疑交易的公平性,失去对交易法律制度的信赖,其结果将最终损害社会利益。在社会经济的流转过程中,公益应该优先于私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利益与社会的交易息息相关,它体现一种普通人的利益,而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属于个人利益。应该说,原权利人的利益不能高于社会交易的安全利益。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相适宜的法律制度模式相配套,如果一味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否定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就会造成交易低效,不利于动产的转让和流通。
  三、脏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从善意取得的价值来考量,赃物和遗失物、漂流物一样,作为占有脱离物都不是出于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而转让的,一些人认为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会伤害人们的法律情感,有害于社会,其实完全没有这个必要。众多西方、欧美国家采用脏物有条件或无条件取得制度,并没有出现上
  上述情况的发生。赃物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理由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赃物若适用善意取得,首先必须具有强公示性,即无处分权人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登记簿里记载的权利人表现出来的外观,让善意第三人产生合理的信赖。这就要求赃物首先应该是从拍卖市场、公共市场或者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买,并且善意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公共市场指公开之场所,不仅包括公营市场,还包括公开交易场所,例如百货、夜市等,拍卖由于是依照国家拍卖法进行公告,具有强公示性,某种程度上代表国家的公信力,依拍卖获得的赃物应都适用善意取得。笔者认为我国司法解释中对物权法中赃物善意取得应规定如下:
  (1)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专营专卖物品不适用善意取得。
  违法犯罪中可能有盗窃枪支、弹药等赃物,枪支、弹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以及制品、鸦片、毒品、淫秽物品是我国禁止流通的物品不能善意取得,黄金、白银珍贵文物等是我国限制流通的物品,也不适用善意取得,烟、酒等物品是我国法律规定专营专卖物品,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2)对货币及无记名有价证券即使是赃物也应绝对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由于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是种类物,有很强的替代性,可以即行买卖,不适用善意取得是不客观的。
  (3)对经拍卖而取得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公共市场或者出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买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经过拍卖或者从公共市场上购买的商品,因具有强公示性,对善意第三人来说,赃物与其他无权处分物并没有区别,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再要他们识别是否系赃物着实不容易,也是不公平的,应适用善意取得。

3. 到底赃物是否适用 善意取得

在我国赃物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这是因为如果保护赃物交易那刑法里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销赃)会说不通,而且你想一下公安抓小偷,小偷把东西卖给别人了,如果适用善意取得,赃物追不回了,原物主是受害人还要失去财物,最后要说一点,善意取得适用的情况下是合法占有而无权处分,请注意合法占有四个字

到底赃物是否适用 善意取得

4.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法律分析:盗赃物原则上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5. 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额。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偿还占有人的损失。因为占有人在保管该物时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而且最后占有人往往在占有该物时出于善意并非恶意。如果不对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反而使其正当的利益受到损害,必然会造成不良后果。同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如果受让人是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6. 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法律分析:原则上赃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但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赃物是可以善意取得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赃物可以使用善意取得,但是符合善意取得要符合很多条件,对于开始不知道是赃物的,结案后进行归还的,成为善意所得。转移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依法登记的都叫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7. 赃款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法律分析:不适用。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赃款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8.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可以适用,销赃者实质上是无权处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如果受让人不知情并且支付合理对价,完成了交付登记的,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财产,但是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因此,即使是赃物,只要符合上述的规定,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法律分析】1、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却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在物权的转移上具有一定的效力。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擅自转让他人的财产的,如果受让人不知情、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完成了交付的程序(动产取得、不动产办理登记)的,该受让人取得财产,但是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的,转移无效,原所有权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如果构成善意取得的,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3、因此,赃物的销赃行为,在民法上而言,销赃者的行为即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如果购买者并不知情,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完成了所有的交付行为,当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此时原所有权人发现的,应当向无权处分者索要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