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 结汇 什么意思

2024-05-16

1. 强制 结汇 什么意思

强制结汇是指强制结售汇制度,除国家规定的外汇账户可以保留外,企业和个人必须将多余的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必须把高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头寸的外汇在银行间市场卖出。在这套制度里,央行是银行间市场最大的接盘者,从而形成国家的外汇储备。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2年4月16日刊文表明,我国实行多年的强制结售汇制度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企业和个人可自主保留外汇收入。


扩展资料:
意义
实行结汇制度的目的是将我国企业的外汇收入及时足额地汇入外汇储备,为进口支付外汇提供保障,通常在外汇储备规模较小时,主要采取强制结汇方式;随着外汇瓶颈的解除,意愿结汇更符合间接管理的需要。
根据我国目前的外汇收支状况,我国同时采用强制结汇和限额结汇两种方式,即对一般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而年进出口总额和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实行限额结汇。
在银行结汇制度下,特别是在强制结汇制度下,外汇指定银行比较被动地从企业和个人手中购买外汇,无法对外汇币种、数量进行选择,由此形成的外汇头寸特别容易遭受外汇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结售汇制度

强制 结汇 什么意思

2. 强制结汇是什么意思?

国家为什么要强制结汇?  
 要是企业进出上百万千万的美金都在各自手上,各个都等美金涨了再抛,一是怕你炒外汇,二是整个美金储备都会乱套。又想到一点,不强制结汇的话销售额能做手脚,税也能做手脚了。
  强制结汇制度 是什么意思!  
 我们国家对于企业的外汇收入,之前是实行强制结汇制度的憨也就是企业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外汇卖给银行,不允许自己保留。这是我国在当时外汇短缺的情况下实行的一项制度。随着我国外汇的增加,目前这一制度已经废止(2006年左右),企业可以自由保留外汇。但由于人民币升值原因,一般企业都会主动把外汇卖给银行。
  结汇是什么意思  
 是外汇结算的简称,分为个人结汇与公司结汇两种情况,都是必须到银行办理的,
 
 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结汇有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多种形式
 
  
 
 再通俗点就是把你持的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支矗给你人民币
  在什么情况下强制结汇、意愿结汇、限额结汇?  
 强制结汇,是指出口企业出口收到外汇后,必须按照银行的牌价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这是在外汇短缺时期我国外汇管理的一项规定。2008年以后,由于我国外汇储备大规模增加,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强制结汇的政策,出口企业可以留存外汇。但由于外汇利率低,人民币持续升值,同时外贸企业资金紧张,一般来说出口企业收到外汇还是在第一时间换成了人民币。
 
 意愿结汇,就是企业客户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是否结汇,或自主选择结汇时间。
 
 限额结汇,只对于某些性质的流入外汇,是否能结汇需要根据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如之前的资本金结汇,要根据使用用途,根据外汇局的审批,分批审核结汇,这种结汇形式可以称为限额结汇。或者在某些非常时期,外管局控结汇顺差,也会临时限制企业结汇,或者规定企业的结汇总额;对于个人客户,一年只能自主结汇等额5万美元,这也可以算是限额结汇。
  为什么当年中国要实行强制结汇制度  
 1993年,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经常项目出现119亿美元赤字,外汇储备当年仅212亿美元。时任央行行长的朱相发现,这样下去,国本动摇。“外汇储备如果降到100亿美元,那就很危险,我国对外声誉大大降低”。
 
 而汇率更是一落千丈,按照朱相当时的说法:“从去年(1992年)下半年开始,外汇调剂市场人民币汇价出现了急剧贬值的趋势,今年以来从年初1美元兑换人民币7.4左右,到6月为10.9元左右,个别地方突破了11元。”
 
 总结下来有那么几个原因 “一些持汇单位的炒卖外汇的投机活动,是外汇调剂价格急剧变化的主要原因。另一个原因是,我们取消了调剂外汇的最高限价。当时考虑取消限价,有利于真实地反映市场汇价的状况。担忧一个缺点,就是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跟上,致使人民币汇价一下子贬到近11元。”
 
 而1993年7月12日“中央银行第一次入市干预外汇调剂市场、平抑汇价,抛了6000多万美元,全国共成交1.1亿美元,创历史最高水平。”
 
 在8月朱便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体系,扩大外汇市场覆盖范围,实现全国联网、统一规则、统一报价,地区间互相调剂的目标。要制定一套周密的管理制度,保证外汇不流失,都到调剂市场上去买卖。"
 
 而朱在1993年年底经济工作会议的说法更确认了该项改革的必要性:“国家牌价已经不能反映实际换回成本和供求情况,应该取消,让市场来定价;当然,所谓”让市场来定价“,汇价也不能大起大落,否则外国人也不会来投资了,因此对这个市场也要进行管理,由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和调节。“
 
 事实上,这反映着94年以前整个外汇管理体系和汇率形成机制的紊乱——计划内价格与调剂市场、黑市价格的差价(参考如今朝鲜)。特别是外汇调剂市场,是在一个特殊环境下,国内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场外交易市场,不仅不联网,而且有价差,做市场间的arbitrage也是大有人在。当外汇调剂市场与计划内价格价差明显的时候,企业显然不会在计划内市场进行任何外汇交易,而相当于是撇开国家自己玩了。
 
 其次,外汇留成比例94年前只有40%,另外20%给中央,10%给地方,再有30%按照市价有偿上缴(结汇)。在改革之后,全部上缴,但是实际有50%留成,在有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可以换汇。
  为什么不取消强制结汇  
 要是企业进出上百万千万的美金都在各自手上,各个都等美金涨了再抛,一是怕你炒外汇,二是整个美金储备都会乱套。又想到一点,不强制结汇的话销售额能做手脚,税也能做手脚了。
 
 个人浅表意见。
  强制结汇可能带来哪些影响  
 不对。这个涉及的不仅仅是那么简单的货币发行量的问题。中国如果贸易顺差变大,国际社会尤其是贸易逆差国比如美国会加大对中国货币升值的压力,因为货币升值了,将不利于中国的出口,有利于进口。同时也有利于美国的出口,可以 *** 美国经济的恢复,增加就业岗位,减少失业,保持社会的稳定。都是有莫大好处的。因此通常一国贸易顺差持续的话,其货币的升值压力会越来越大。
  转,中国为什么要强制结汇,结果发现了这么个  
 强制结汇,直接印钱来强制兑换公民手中的外汇资产时,有强买强卖性质,有对公民个人资产强行侵占侵权嫌疑,而且不断直接印制钞票,在稀释国内可流动资产,透支国家信用。如果买卖只能在银行进行,卖给银行,银行收取服务费,从银行买再收服务费。例如法定约定中间 1美元价为8元,银行买我们的价是7.8元,我们买银行是8.2元时。这时是雁过拔毛,使国有指定银行获钜额利益。如果强制购买,国家应承担费用。这样由于垄断规定的服务佣金利差较大,而且公民使用外汇有严格繁索的审手续和限制,催生了地下黄牛,自由买卖外汇行业,也叫黑巿。他们比银行手续低,买外 手续简单。在外汇需求不紧张时,他们收的比银行高,卖的比银行低才有市场。但如果社会需求巨大,例如对本国货币失去信心,持世界流通,币值世界购买力稳定 美元防通胀时,需求巨大。银行供应严重不足时,他们卖的就不银行高。这时他们又通过联合银行人员,高价卖给巿民。而且出现钜额波动,无论前苏联,还是台湾,白俄罗斯,伊朗,伊拉克,泰国都出现过。强制结汇的美元纸币,其实为中国欠世界的购买。原本国民支配权,国家打着战略储,为提高国计民生的生活质量才能征用的。目的为随时能从国际上买到急缺物资,防止自然灾害,防止战争等人祸,才能强征公民外汇资产,才具有合法性。这些外汇严格意义上讲,只能用于购买改善国内民生急需产品,或储备美元现金。如果买国外外债和投资国外公司,就有滥用,挪用外汇的嫌疑。
  银行帐户上的外汇会不会被强制结汇  
 外汇帐户上的外汇,是不会被银行强制结汇的。结汇要由客户申请才能进行的。放心。

3. 国家为什么要强制结汇?

国家要强制结汇的原因如下:强制结售汇的实施在改革开放初期为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外汇储备,为我国经济增长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1、在外汇市场上,强制结售汇制度使得企业必须将手中外汇按要求的比例到银行进行结汇,导致外汇市场形成无条件的外汇供给和有条件的外汇需求,夸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却隐瞒了人民币贬值的压力,造成了市场上供大于求的虚假局面。
2、从货币政策操作角度,在强制结售汇制度下,央行需要不断买入商业银行卖出的外汇,这带来外汇储备的不断增长,同时意味着基础货币的释放。
3、为防止基础货币不断释放给国内经济带来流动性过剩问题和通货膨胀的压力,央行又需要不断地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回收资金,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因而受到很大的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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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结汇制度的目的是将我国企业的外汇收入及时足额地汇入外汇储备,为进口支付外汇提供保障,通常在外汇储备规模较小时,主要采取强制结汇方式;随着外汇瓶颈的解除,意愿结汇更符合间接管理的需要。
2、根据我国目前的外汇收支状况,我国同时采用强制结汇和限额结汇两种方式,即对一般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而年进出口总额和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实行限额结汇。
3、在银行结汇制度下,特别是在强制结汇制度下,外汇指定银行比较被动地从企业和个人手中购买外汇,无法对外汇币种、数量进行选择,由此形成的外汇头寸特别容易遭受外汇风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强制结售汇制度

国家为什么要强制结汇?

4. 国家为什么要强制结汇?

国家要强制结汇的原因如下:强制结售汇的实施在改革开放初期为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外汇储备,为我国经济增长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1、在外汇市场上,强制结售汇制度使得企业必须将手中外汇按要求的比例到银行进行结汇,导致外汇市场形成无条件的外汇供给和有条件的外汇需求,夸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却隐瞒了人民币贬值的压力,造成了市场上供大于求的虚假局面。
2、从货币政策操作角度,在强制结售汇制度下,央行需要不断买入商业银行卖出的外汇,这带来外汇储备的不断增长,同时意味着基础货币的释放。
3、为防止基础货币不断释放给国内经济带来流动性过剩问题和通货膨胀的压力,央行又需要不断地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回收资金,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因而受到很大的牵制。

扩展资料:
1、实行结汇制度的目的是将我国企业的外汇收入及时足额地汇入外汇储备,为进口支付外汇提供保障,通常在外汇储备规模较小时,主要采取强制结汇方式;随着外汇瓶颈的解除,意愿结汇更符合间接管理的需要。
2、根据我国目前的外汇收支状况,我国同时采用强制结汇和限额结汇两种方式,即对一般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而年进出口总额和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实行限额结汇。
3、在银行结汇制度下,特别是在强制结汇制度下,外汇指定银行比较被动地从企业和个人手中购买外汇,无法对外汇币种、数量进行选择,由此形成的外汇头寸特别容易遭受外汇风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强制结售汇制度

5. 结汇的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结汇的结汇要求

6. 结汇金额的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三、经常性项目结汇1.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2.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1) 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帐。(2) 对于等到值5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或入帐,事后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核对。银行须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收汇单位须持收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3)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帐。(4) 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银行凭经外汇局备案并盖有“予收货款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合同办理。3.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下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收。4.对于境内机构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办理结汇或入帐;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收汇单位应持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5.对于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后,不得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但应在结汇或入帐时逐笔登记,收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结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6.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不能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得办理结汇,须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事后不能按规定期限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并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银行应按当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7.代理出口项下出口收汇,如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收款行收汇后可以凭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托代理协议,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8.如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其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收款行按本办法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至委托方。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四、结汇信得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外汇局可以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1.有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且在当地工商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2.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行为;3.主要业务主管人员经过当地外汇局培训考核,熟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4.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省级分局制订的其它条件。五、出口收汇核销1.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2.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办理,核销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各地外汇局自行制定。3.出口单位应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4.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出口合同复印件。5.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出口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6.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7.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件。8.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下列要素:(1)经办银行的名称;(2)结汇或者收帐日期;(3)收款单位名称、帐号;(4)收汇金额及币种;(5)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6)净结汇或者入帐金额及币种;(7)核销单编号;(8)“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9)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10.对于下列外汇收入的结汇或者入帐,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2)不是直接从境外收入的;(3)进入除外汇结算帐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帐户的;(4)已进入各类外汇帐户(含外汇结算帐户)后,再从该帐户中结汇或者划出的;(5)从境内其它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它外汇帐户划转来的;11.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完核销手续后,应当在核销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12.核销单的遗失和补办。(1)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遗失核销单的单位负担),并作如下处理:A.对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B.对于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C.对于已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的核销单原则上不予补办,特殊情况下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2)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3)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同意后,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银行凭该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办的出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13.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从领单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2)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180天内未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款日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超过成交总价10%且无正当理由的;(4)遗失核销单后,自遗失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汇局挂失的;(5)未用的核销单,自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未退回外汇局注销的;(6)多次丢失核销单、情节严重的;(7)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时将全部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7. 外汇结售汇的经常项目强制结售汇制度

与1994年前后相比。当前我国经济、外汇形势已发生了巨大转变.强制结售汇制度面临着诸多改革压力。我国PI-}E收支形势已一改过去的弱势,连续多年实现双顺差。2001年至2005年,我国经常账户和资本金融账户分别实现3282亿美元和2934亿美元的顺差.是强制结售汇制度实施前的1989年至1993年的21.2倍和7.7倍。同期,我国外商直接投资2992亿美元,是1989年至1993年的7倍。2006年末,我国官方外汇储备达到10663亿美元,是1993年末的50倍。人民币升值明显,自1994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币分别升值了11.4%、18.6%和12.1%。

外汇结售汇的经常项目强制结售汇制度

8. 强制结售汇制度的什么是强制结售汇制度

在这套制度里,央行是银行间市场最大的接盘者,从而形成国家的外汇储备。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强制性的银行结售汇制度。结汇是指外汇收入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后者按市场汇率付给本币的行为。结汇分为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形式。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限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实行结汇制度的目的是将我国企业的外汇收入及时足额地汇入外汇储备,为进口支付外汇提供保障,通常在外汇储备规模较小时,主要采取强制结汇方式;随着外汇瓶颈的解除,意愿结汇更符合间接管理的需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外汇收支状况,我国同时采用强制结汇和限额结汇两种方式,即对一般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而年进出口总额和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实行限额结汇。在银行结汇制度下,特别是在强制结汇制度下,外汇指定银行比较被动地从企业和个人手中购买外汇,无法对外汇币种、数量进行选择,由此形成的外汇头寸特别容易遭受外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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