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德的案件大事记

2024-05-13

1. 欧阳德的案件大事记

1995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欧阳德立案侦查。1995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欧阳德案件移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办理。1995年11月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1995年月12月30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欧阳德的案件大事记

2. 欧阳德的审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欧阳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从中收受财物及接受请托人为其无偿建造和装修房屋,受贿总额为人民币5120036元,港元162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欧阳德坦白交待较好,有悔改表现,并主动要求家属为其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判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二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欧阳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依据法律条文:依照《全国人大常委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五条第一款: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 受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索贿的从重处罚。第十二条: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一律追缴;贿赂财物及其他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追缴的贪污、挪用财物,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没收的 财物收入,一律上缴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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