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学基金会的介绍

2024-05-15

1. 中华文学基金会的介绍

中华文学基金会是中国作家协会所属全国文学界的投资基金,是一公益性社会团体,其收益用于作为联络海内外人士为文学事业提供资助的群众性友好组织。中华文学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6月14日,基金会的名誉会长原全国人大委员长万里先生、香港已故著名企业家霍英东先生、全国政协副主席马万棋先生,均为中华文学基金会的发起人。定期举办文学作品研讨会、文学专题座谈会、文学作品出版首发式等一系列文学活动,根据自身条件和优势,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中华文学基金会设立的“理解与友谊”国际文学奖、“青年文学奖”、“中美文学交流奖”、“姚雪垠长篇历史小说奖”、“冯牧文学奖”,策划出版的“21世纪文学之星丛书”,创建的深圳创作之家、“育才图书室”工程、中国作家协会门诊部等,在海内外社会各界均产生良好声誉和广泛影响。

中华文学基金会的介绍

2. 中华文学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2009年名誉会长:万里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长:铁凝 中共中央候补委员、中国作家协会主席马万祺 全国政协副主席副会长:张锲 中国作家协会名誉副主席玛拉沁夫中国作家协会原党组书记、名誉副主席邓友梅 中国作家协会名誉副主席柯岩 中国作家协会原书记处书记

3. 中华文学基金会做什么的?

华文学基金会是中国作家协会所属全国文学界的投资基金,是一公益性社会团体,其收益用于作为联络海内外人士为文学事业提供资助的群众性友好组织。
成立于1986年6月14日,定期举办文学作品研讨会、文学专题座谈会、文学作品出版首发式等一系列文学活动,根据自身条件和优势,积极发展文化产业。
中华文学基金会成立二十多年来,已发展成为在国内外有一定实力和影响的全国性基金会。

中华文学基金会做什么的?

4. 中华文学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华文学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ESE LITERATURE FOUNDATION,缩写:CLF。第二条本团体是全国文学界专业性非营利组织,又是联络海内外人士自愿为中华文学事业提供援助的群众友好团体。第三条本基金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以繁荣文学创作,培植文学人才,增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中华文学事业的发展,从而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为宗旨。第四条本基金会接受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在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一)接收海内外对中国文学事业的捐赠及专项资助;(二)向社会各界募集文学福利基金;(三) 创办为全国作家提供包括医疗、休养、创作等福利性服务的各项事业;(四)创办有助于推动中华文学事业发展的报刊、出版社等文化事业;(五)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文学奖项、文学工程等。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八条加入本基金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对本基金会作出经济贡献或热心于此项事业并作出成绩。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由基金会干事会或本会两名以上的理事提名;(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基金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与和监督本基金会各项工作;(三)享受本基金会各项福利事业的优先权;(四)对本基金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本会将运用多种形式给予适当的表彰,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五)本基金会聘请法律和经济顾问,并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制度,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全体会员及捐赠者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四)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协助本会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支持本举办各项文学福利事业。第十二条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务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的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理事会由本会会员及海内外热心繁荣中华文学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协商选举产生,相当于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领导和监督基金会各部门完成各项任务;(三)裁决重大行政事务;(四)审议干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七条由会长和副会长组成基金会的会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基金会的各项重要事务,对理事会负责。第十八条干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务会议的指导下,负责领导本基金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十九条干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五)决定副总干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领导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条干事会须有2/3以上干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干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干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全国文学界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总干事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应超过70岁,总干事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参与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经会长授权可由总干事担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或授权总干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会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授权总干事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总干事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资金的来源:(一)国内外热心于中华文学事业发展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赠;(二)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的基金属于专款,全部用于发展中华文学事业,并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安排。第三十条本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各种原因确需注销的,由会务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本基金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0年2月12日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简称:文基会;英文:CHINA LITERATURE AND ART FOUNDATION),成立于1994年,是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的社会团体,注册资本金897万元。该基金会广泛争取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支持与捐赠,根据国家文艺政策,资助精品文艺项目创作工程,培养优秀文艺人才;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活动,扶持多元文化发展;致力于增进中国文学艺术界的国际交流,推动中国文化艺术“走出去”;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扶持老、少、边、穷地区文学艺术事业;开展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生活的文化活动,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1。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文艺基金会,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其业务范围是:募集资金、专项资助、国际交流、书刊编辑、专业展览、咨询服务。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介绍

6.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2012年)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LITERATURE AND ART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文艺政策,资助精品文艺项目创作工程,培养优秀文艺人才;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活动,扶持多元文化发展;致力于增进中国文学艺术界的国际交流,推动中国文化艺术“走出去”;广泛争取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支持与捐赠,有效整合社会资源;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扶持老、少、边、穷地区文学艺术事业;开展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生活的文化活动,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97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国家级重大文化艺术项目、文艺精品创作集展演、展映、展示、展播等;扶持资助各省、市、自治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文化公益项目。  (二)表彰、奖励对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家和文艺项目;关爱老艺术家;组织文化艺术志愿者队伍。  (三)举办各种文化艺术公益活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发起紧急募捐与救助。  (四)资助对外文化艺术交流与研修项目;为境内外机构、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文化艺术公益性项目、活动提供咨询、代管和服务。  (五)开展文化艺术培训;资助有益于文化艺术事业的书刊音像编辑出版,服务文化建设。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文学艺术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赠人;  (四)文学艺术公益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热心人士。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加理事会会议;对本会重大决策发表意见;行使理  事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日常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不得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 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商讨、策划、决策每年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具体指导基金会工作,秘书长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国家财政资金;  (二) 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投资、增值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公益活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的文化项目、文化活动的公益性事业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项目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面向社会公众,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  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  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文化艺术资助项目的合同和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业务范围的资助项目的合同。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7.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组织活动

在历届中国文联党组的领导下,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创新文化公益机制与实现方式,累积实施了100多项文化公益项目;数十个艺术院团和剧目、精品艺术工程、大型艺术展览和艺术家得到资助;近万名贫困地区有艺术天赋的少年儿童受到了艺术培训得以全面发展。特别是近两年,在社会有识之士的支持下,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加大了资金募集力度。先后举办了字典爱心援助活动、北京大红门爱村敬老公益活动、中国五老书画展、“时代的领跑者”绘画书法摄影展、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孙中山肖像中国画作品展、文化中国·马尔代夫行暨中国青少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翰墨书香 传播文化——苏士澍读书箴言书法展等文化公益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其中:字典爱心援助活动是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秘书长姜昆在全国政协文艺界小组讨论会之际,在全体文艺界委员中发起的现场募捐活动。此次活动得到了刘云山同志的高度赞扬。两年的时间内,分别为河南新野、吉林四平、贵州平坝、宁夏银川、西藏几地共赠送了近七万本字典。  翰墨书香 传播文化——苏士澍读书箴言书法展等文化公益活动是由全国政协委员苏士澍先生赠送400万码洋的图书,资助文联阁建设。  “时代的领跑者”绘画书法摄影展是中国文联和全国总工会共同主办,以讴歌具有影响力的60位全国劳模的书法、绘画、摄影等艺术形式,歌颂时代的领跑者,教育青少年,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2008年以来,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运用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资助了一批创作类项目,推出了《响九霄》、中国版《胡桃夹子》、《铡刀下的红梅》、《红河谷》、《延安记忆》、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美术作品展览、摄影展和“人间正道是沧桑”大型摄影展等一批精品剧目;其中《铡刀下的红梅》和《延安记忆》荣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联党组进一步推进基金会的工作,积极向财政申请支持,提高了专项基金的经费额度,加大了对创作类项目的扶持力度,同时增加了人才培养、送欢乐下基层及服务老艺术家等项目内容。在管理力度方面,在中国文联办公厅计财部的协助下,为专项基金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使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更科学,使用更规范。  在中国文联党组的领导下,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奉行“以责任树品牌”的工作方针,努力打造一流的基金管理专业团队,强化公益文化品牌意识,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主旋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文化艺术所特有的丰富形式和感染力推动社会和谐,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做出应有的贡献 。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组织活动

8.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China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Culture,CFDS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型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批准,民政部1993年登记(公募 基证字第0017号)成立,创始人为戏剧大师曹禺,名誉会长为教育家许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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