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理财书面保证收益,受法律保护吗

2024-05-14

1. 投资公司理财书面保证收益,受法律保护吗

  只要保证手续合法,就受法律保护。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收益既有可以计量的,也有不可计量的。精神收益、实际收益、货币收益是收益的三种形态。传统会计学与经济学的解释存在明显的差异。会计学上的收益概念称为会计收益。根据传统观点,会计收益是指来自企业期间交易的已实现收入和相应费用之间的差额。
  长期以来,对收益的解释,传统会计学与经济学存在明显的差异。正确揭示其含义,并且完善传统会计收益理论,对准确评价企业整体收益水平非常重要。

投资公司理财书面保证收益,受法律保护吗

2. 委托理财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 - 期初资产 - 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佣金, 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 %,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3. 委托理财只享收益不担亏损,这种保底条款究竟有效吗?

理财的重要性理财可以合理规划自己的经济财产,管理好自己的财富流通,保障自己和家庭的基本生活,实现理想的生活,获得有价值的人生。我们可以通过理财增加一些主动性以外的被动收入,现在的社会进步十分快,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富强的同时,对人类的各大保障也在提升,理财是人们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理财有风险当今社会理财的热度逐渐升高,保底的理财人家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保底理财虽然表面上是安抚了部分委托人对市场高风险的担心,但实则多数是无法得到实现的,进而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我们需要认定保底理财协议的性质,为自己的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只享收益,不承担亏损是无效的所谓的保底协议,理财协议的保底条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协议视为无效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委托他人帮忙理财,签订理财合同。但是我们需要明确,如果协议中有关于委托人不承担本金亏损的风险,指单方面的享有收益和理财的利益分成,这种条款是具有保底性质的,从法律角度来说,违背了我国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原则,将视为无效条款。

法律小贴士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对于签订无效合同,要自主承担法律后果,我国法律也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行为人应当将取得的财产返还,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是不必要返还的,也应该进行补偿。当保底条款被我国法律认定无效时,则视为合同无效。理财投资需要投资者进行合法投资,合法参与理财,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得到妥善处理,权衡利益,避免给资本市场带来不利的影响。

委托理财只享收益不担亏损,这种保底条款究竟有效吗?

4. 投资公司理财书面保证收益,受法律保护吗

只要保证手续合法,就受法律保护。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收益既有可以计量的,也有不可计量的。精神收益、实际收益、货币收益是收益的三种形态。传统会计学与经济学的解释存在明显的差异。会计学上的收益概念称为会计收益。根据传统观点,会计收益是指来自企业期间交易的已实现收入和相应费用之间的差额。  长期以来,对收益的解释,传统会计学与经济学存在明显的差异。正确揭示其含义,并且完善传统会计收益理论,对准确评价企业整体收益水平非常重要。【摘要】
投资公司理财书面保证收益,受法律保护吗【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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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保证手续合法,就受法律保护。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收益既有可以计量的,也有不可计量的。精神收益、实际收益、货币收益是收益的三种形态。传统会计学与经济学的解释存在明显的差异。会计学上的收益概念称为会计收益。根据传统观点,会计收益是指来自企业期间交易的已实现收入和相应费用之间的差额。  长期以来,对收益的解释,传统会计学与经济学存在明显的差异。正确揭示其含义,并且完善传统会计收益理论,对准确评价企业整体收益水平非常重要。【回答】
业务员个人担保有效吗?【提问】
您好!业务员个人担保无效,要出具公司的协议书。【回答】
个人写的担保书无效对吧【提问】
如果理财公司倒闭了,业务员担保无效是吗。【提问】
是的,业务员没有这个能力担保的。【回答】

5. 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考量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从合同主体、意思表示、合同标的、合同的合法性以及审批、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1、关于合同主体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在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这个问题,关键点有两个:
第一,受托投资管理是否是金融业务?这种业务是否为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专营或者特许经营业务?我们认为,可以这样认识,虽然受托投资管理原来事实上是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但是,从《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上看,将其认定为金融机构专营或特许经营的依据不足,因此对金融机构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的受托管理业务从合同主体方面限定其效力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受托投资管理在本质上属于专家理财,对受托人的身份是否应有特殊的要求?我们认为,一方面,在信托合同关系中,我国《信托法》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并没有禁止自然人、法人作为民事信托的受托人;另一方面,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我国目前也没有对受托投资管理业务采取类似美国个人理财规划师那样的资格认证和管理工作。司法作为事后评价对这一问题作出要求和限定显然依据不足。
2、关于意思表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由于实践中委托理财类合同的签定和操作均不规范,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仅仅从合同字面上做简单的理解,还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所体现出来的逻辑关系及其他痕迹,探究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此为基础,区分虚伪表示和隐匿行为。对虚伪表示,应确认无效;对隐匿行为,视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定其效力。
3、关于合同标的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定,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进入证券、期货市场的资产作为委托理财合同的标的的,合同无效;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恶意串通,假借委托理财之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4、关于审批、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对登记应当区分核准性登记和备案性登记,核准性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与审批没有本质区别,对于没有履行核准性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否履行备案性登记手续对认定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6. 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导语:一般主要从合同主体、意思表示、合同标的、合同的合法性以及审批、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等几个方面评价合同的效力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
    
          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1、关于合同主体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在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这个问题,关键点有两个:
         第一,受托投资管理是否是金融业务?这种业务是否为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专营或者特许经营业务?我们认为,可以这样认识,虽然受托投资管理原来事实上是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但是,从《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上看,将其认定为金融机构专营或特许经营的依据不足,因此对金融机构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的受托管理业务从合同主体方面限定其效力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受托投资管理在本质上属于专家理财,对受托人的身份是否应有特殊的要求?我们认为,一方面,在信托合同关系中,我国《信托法》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并没有禁止自然人、法人作为民事信托的受托人;另一方面,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我国目前也没有对受托投资管理业务采取类似美国个人理财规划师那样的资格认证和管理工作。司法作为事后评价对这一问题作出要求和限定显然依据不足。
          2、关于意思表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由于实践中委托理财类合同的签定和操作均不规范,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仅仅从合同字面上做简单的理解,还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所体现出来的逻辑关系及其他痕迹,探究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此为基础,区分虚伪表示和隐匿行为。对虚伪表示,应确认无效;对隐匿行为,视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定其效力。
          3、关于合同标的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定,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进入证券、期货市场的资产作为委托理财合同的标的的,合同无效;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恶意串通,假借委托理财之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4、关于审批、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对登记应当区分核准性登记和备案性登记,核准性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与审批没有本质区别,对于没有履行核准性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否履行备案性登记手续对认定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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