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2024-05-16

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有关金融消费者一权益保护问题的争议一直存在。其中,反对者一从理性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理性选择理论起源十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持该理论者一认为没有完全自由市场是最有效的市场,可以实现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持公共选择理论者一认为政府介入并非必然有效,特别是当政府受到个人或团体利益影响时,公共政策的制定大多以局部和特殊利益为出发点,这往往会使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还有学者一认为加强消费者一保护可能会使投资者一主观上放松警惕,失去主动认识投资风险并进行相关信息搜集的动力,投资者一可能会进行逆向选择,盲目投资高收益产品。   
   
       
       
   
       支持加强金融消费者一保护的学者一则针对以上三个方面表达了不同的意见。首先,他们认为从投资者一的行为习惯看,存在普遍的理性偏差,即使是完全的信息也不能纠正投资者一的非理性行为。其次,金融行业具有较强的令业性,普通投资者一的金融知识不足。有学者一调查显示,投资者一可能会在非理性或缺乏认知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决策。最后,在任何中介参与的交易中,中介机构都会参与收益分配,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一在寻求中介机构的帮助时,必然面临相关金融机构对利益的瓜分,收益分成取决十他们的相对地位。比如当金融机构拥有用十决策的所有信息,而投资者一由十对风险信息的未知,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投资者一利益受损。另外,学者-还指出,金融监督较强的外部性导致市场监督不足,公共选择理论中的政府失灵确实存在,但市场失灵带来的影响可能会更大,金融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可能会破坏公众对市场的信心,只有依赖政策约束才有可能使之得到遏制。   
   
       以下主要从互联网金融相关投资者一的理性偏差和信息掌握不对称角度出发,分析实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和现实原因。   
   
       
       
   
       (一)普遍存在的投资者一有限理性行为   
   
       投资者一有限行为的相关理论纷繁多样,大多认为这种行为源十认知偏差。根据认知偏差产生的原因以及表现形式的差别,将其分为启发式简化自我情绪和自我控制社会的交互作用四种类型。王冀宁和干甜[A]基十中国投资者一的行为特点,从投资心态、决策方式、信息获取等方面对认知偏差进行分类阐述,发现由信息获取产生的认知偏差对投资行为的影响最大。信息获取产生的认知偏差包括可得性偏差(投资者一习惯参考已获取的信息或已知的事件)、锚定效应(投资者一在衡量某问题时,会受到起始定位值的影响,且其后的调整往往不够)、趋同性效应和保守主义。   
   
       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服务了大量原来不被传统金融所覆盖的客户。因此,互联网金融投资行为的非理性特征可能会更加显著。互联网时代获取信息的渠道丰富多样,但要从海量信息中提取出用十决策的令业信息,却是对投资者一相关知识积累的考验。投资者一在有限的时间里搜集信息并作出决策,很可能会出现信息获取方式的认知偏差和锚定效应。例如,P2   P平台主要针对个人进行放贷,将产品进行足够的分散化后,面向普通投资者一销售,由十资产的整体风险水平很高、系统性风险仍然存在,使得普通投资者一购买的产品具有高风险性。即使平台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投资者一仍然认识不到投资失败带来的影响。   
   
       此外,互联网金融还存在集体非理性的特点,这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比如类似余额宝的“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投资者一可以随时赎回投资资金,货币基金的投资端却是较长期限的,存在明显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问题。因此,货币市场的大幅波动很可能会引发其他相关基金的挤兑。   
   
       大数据推动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各个领域的创新和突破,比如京东利用对供应商的了解,对相关数据进行筛选,实现了对融资方资金的风险控制。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京东可以在供货商这一特定融资市场中实现更小的风险。在传统银行机构中,一笔贷款的业务成本一般为3000   ;,而优良的阿里生态圈使阿里金融的业务成本最低可降至6. 7   。但在为某些互联网金融主体提供无限成长空间的同时,大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充分运用也存在着数据封闭和数据苹断的巨大障碍。   
   
       目前我国数据存储的主要特点是总量大、分布散、沟通难。其原因是大量社会化的经济数据分别由政府、公共机构和私营企业持有,且相互之间缺乏联系,相互孤立,形成数据封闭的现象。数据封闭表现为数据存储方式不同、产权界定不清,导致数据割裂和短缺。数据封闭使得大量数据无法有效地发挥现实作用、实现经济价值。   
   
       数据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信息流、资金流和商品流的紧密结合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了众多可能,但是由十缺乏基本的法律制度,大数据产权不清晰,使得大数据主要在企业内部应用,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拥有数据资源渠道的多寡直接关系到其生存空间。比如阿里巴巴凭借电商平台获得绝对的数据优势,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支付宝原本只是单一的支付土具,后来发展为利用沉淀资金提供投融资服务的余额宝,目前其业务已经涉及小额贷款、理财账户、保险和银行等领域。数据垄断形成的行业垄断很可能成为垄断企业瓜分利润的有力土具,最后的结果必然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垄断地位,掌控相关产品的定价权,在开展业务时损害松咨者的利益。   
   
       因此,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虽然可以解决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同时,数据封闭和数据垄断又可能因为信息垄断引发更严重的逆向选择。   
   
       从网络经济学视角进行分析,认为金融交易与金融市场具有显著的网络特征,表现出显著的正网络外部性,即市场规模的扩大会引发流动性的大幅提高。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将网络外部性进一步放大,并因此增加了客户   
   
       的转换成本,对客户形成“锁定,。‘锁定”造成的成本有沉没成本、机会成本和转换成本,即当客户熟悉某个平台之后,从情感和行为上拒绝变化。其中,更换平台的成本包括资金占用、平台熟悉时间等成本。由十“锁定效应”的存在,互联网金融可能对消费者-实施隐蔽欺诈行为,并且由十转化成本的存在,导致消费者一发现被欺诈后也不会转换平台,因此“锁定效应”下的欺诈行为在市场竟争中不易消除。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定义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定义是:消费者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行政机关有依法接受并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的义务和责任。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是行政机关直接面对消费者的行政保护行为,既包括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争议居中进行调解,也包括对调解过程中发现以及消费者举报的经营者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具名举报的,相关处理情况还应当及时反馈举报的消费者。由于这些原因,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强大的经营资本面前,呈现出显著无力的状态,少数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使消费者置身于丧失财产乃至生命的危险之中。因此,要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是: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5、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6、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可以参考下列法律规定。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九)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十)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4.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对于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改进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维护地区金融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维护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2021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础薄弱,不仅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伤害金融机构自身发展,危害金融稳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维护金融稳定的核心议题,世界各国都开始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保障居民权利的客观要求。现实中存在侵犯金融 消费者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资产安全权、隐私权的现象,比如一些机构业务人员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隐瞒风险、夸大收益,设置不合理的贷款条件,进行捆绑销售等。这些行为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予以重视并加以解决,将保障居民权利落到实处。   (三)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改进金融服务的必然选择。金融机构在营销产品时,要充分考虑消费者心理,兼顾消费者利益,这样才能实现双赢,才能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5.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6.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象

法律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象是金融消费者,即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7.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律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征信机构。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律是什么?

8.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哪些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什么这个问题很多人都不知道,我详细的诠释一下
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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