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利息税收如何做账?

2024-05-15

1. 担保公司利息税收如何做账?

借:银行存款 4000+营业税、价调金、教育费附加等五项税金
   贷:营业收入4000+营业税、价调金、教育费附加等五项税金
同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价调金、教育费附加等五项税金

担保公司利息税收如何做账?

2. 什么是纳税担保金?

  纳税保证金

  纳税保证金指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转让时,就其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退税,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可退税
  根据税务局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转让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转让现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   对受理部门开具 《专用收据》之日起满一年并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来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相关手续的个人,经受理部门审核后,将其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入库后,个人可凭《专用收据》到受理部门换开 《完税证》。   个人1年内重新购房的,其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日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也可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整个退税过程只需审批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
  退还保证金的两种情况
  (一)个人在1年内重新购房后,凭房地产权证及购房发票等资料,一次性向收取纳税保证金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纳税保证金。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按照重新购房金额占原住房转让收入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二)对1年内重新购房的个人,其重新购房后房地产权证上列明权利人为2人以上(含2人)的,必须按所有权利人共同约定的住房产权分配比例,分别计算退还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个人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按比例分配的原住房转让收入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购房金额小于按比例分配的原住房转让收入的,个人根据分别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购房金额占原住房转让收入而得出的退还保证金比例,计算退还相应的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夫妻财产如何退税
  夫妻双方以其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名义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共同共有住房出售后,一年内又以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名义购入新住房;或者先以其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名义购入新的住房,然后一年内再将原以其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名义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共同共有住房出售。如果上述房产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而且对房产归属哪一方所有没有书面约定或书面约定不明确的,则属夫妻共同所有。因此,纳税人不管以夫妻双方名义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还是以夫妻任何一方名义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均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住房,其换购房的行为可视为同一实体的个人行为。此外,对夫妻双方都在境外或夫妻其中一方在境内,而另一方在境外的,也可比照夫妻双方都在境内的原则执行。   夫妻其中一方婚前取得的住房,在婚后出售,并在一年内以夫妻另一方或双方名义重新购入住房的,须提供婚前取得的房产或婚后出售房产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证明(须经公证处公证),才能视为同一实体办理退还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否则,一方婚前取得的房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退还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时需按比例计算。
  退税所需资料
  1.《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原件,以下简称《申报表》);   2.《专用收据》(原件);   3.一年内重新购房的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所有购房发票 (原件和复印件);   5.一年内重新购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6.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7.一年内重新购房产权人的身份证件 (原件和复印件)。

  http://baike.baidu.com/view/58978.htm

3. 什么是纳税担保金

纳税保证金指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转让时,就其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缴纳纳税保证金的对象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和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限期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进行纳税清算的,由其担保人负责缴纳税款,或者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纳税保证金的退还 :
A、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B、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C、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D、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E、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什么是纳税担保金

4. 关于投资担保公司怎么缴纳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十七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 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 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 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四) 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第二十八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5. 请问金融担保公司应该缴纳那个税目的营业税,有相关的文件依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十七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 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 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 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四) 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第二十八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请问金融担保公司应该缴纳那个税目的营业税,有相关的文件依据吗?

6.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是什么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申请贷款企业提供担保,收取一定的费用(服务费),叫保费,而向贷款人处存放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其实现担保的一种方式,以得到贷款人的认可,俗称保证金。
当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贷款本息时,依据相关合同约定,贷款人可以直接划转担保公司在其处存放的保证金,以确保债权安全,有效清偿,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性质进行认定,主要要看是否有具体的关于这笔保证金的相关合同,如没有合同约定,应该理解为担保服务费,在正常按约履行还款职责后,不会予以返还。
担保公司为融资企业做担保时,收取保证金10-15%,利用自身担保资质,运用保证金杠杆原理,开展业务的一种形式,此行为也是担保公司控制风险的方法之一,最起码企业发生不法偿还贷款时,担保公司代偿风险发生时,可以减少一部分损失。

扩展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意事项:
1、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2、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3、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4、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6、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性担保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性担保

7. 担保收入在税法属于哪种所得?

  担保收入在税法属于其他所得。
  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个人担保费收入按“其他所得”税目(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担保收入在税法属于哪种所得?

8. 担保公司的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担保公司属于特定行业,即特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不适用核定征收,因此,担保公司应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优惠税率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第一条: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其他税种,请您咨询当地的地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