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

2024-05-14

1. 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

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53.8元;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38.3元,其中工业项目20元。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1.5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除以上规定外,仍须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你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上述规定处,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

扩展资料1、主城区的规划建设项目,按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
2、建制镇主城区规划外的建设项目,按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
征收部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征收的资金纳入非税专户,并及时上缴区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拟建项目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主要包括门前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衡水市信息公开栏-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

2. 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

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53.8元;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38.3元,其中工业项目20元。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1.5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除以上规定外,仍须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你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上述规定处,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

扩展资料1、主城区的规划建设项目,按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
2、建制镇主城区规划外的建设项目,按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
征收部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征收的资金纳入非税专户,并及时上缴区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拟建项目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主要包括门前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衡水市信息公开栏-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