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挪用储户现金36亿

2024-05-13

1. 银行员工挪用储户现金36亿

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且数额巨大,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银行员工挪用储户现金36亿

2. 北京一银行职员监守自盗潜逃20年,职务侵占获刑,此案件起到了哪些警示?

对于银行职员监守自盗,要做到防患未然真的是颇有难度。因为一个单位的内控制度很容易被领导层绕过,当有人蓄意舞弊的时候,我们只能求助于内审的事后发现或者内部控制没有失效的部分。但是,完善的制度、良好的教育,尤其是对职员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还是可以起到一定预防效果的。所以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建设内部控制环境,从人员遴选和加强教育上着手。

另外,具体到本案的治理方法如下:此案例是金融凭证诈骗案件中的一例,其作案手段与一般金融凭证诈骗案相同,就是通过盗用公司印章伪造转账凭证,然后利用转账凭证将公司的款项转账到自己事先开设的账户。该犯罪案件主要利用了两个漏洞:
1、企业印章的外露,如果企业管理不善,员工私自将印章泄漏给外部人员,那么就会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2、银行防伪技术还不够好,犯罪分子利用盗用的企业印章伪造的转账凭证,银行系统竟然毫无觉察,因此银行在转账支票的验证过程中存在欠缺。知道了这两个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的漏洞之后,我们就不难知道防范该类犯罪行为的方式了。

首先,对于企业而言,企业要加强印章管理工作,对保管印章的人员要进行素质教育,加强他们防范印章被外人盗用的风险和意识。公司印章是公司的重要机密,任何人都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其次,对于银行而言,银行系统首先要制定严格的票据处理程序,在员工收到转账支票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检查,转账支票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正确,印鉴是否正确,而且要利用银行的防伪系统进行验证。因此银行一方面要严格培训职工的技术,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利用更加高级的防伪仪器进行票据的验证。只有企业和银行两方面的紧密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分子作案得逞的机会。

3. 储户存银行350万被工作人员挪用致无法追回,,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在来过类似银行职员侵吞顾客资金的案例中,很多都是金融机构推卸责任给员工,而这次裁定金融机构担负40%承担责任,顾客担负60%损害,也算是一种发展,多少有些宽慰。无论怎样金融机构如何逃避责任,有一个基本事实是不可辩驳的:李某是银行正式员工,而且,魏某购买理财的行为是在银行内完成。根据这个事实,法院判存款人担负60 %损害。

我个人认为以偏概全,存款人肯定是有一定责任的,但是不应当负主要责任。李某的举动,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都是基于行骗的犯罪事实,那样这个人是在银行操作过程中实施的行骗,金融机构监管不到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不论是在通告或没有通知马玉芹前提下 ,毕竟是银行在做主实际操作。在这样的情况下 马玉芹彻底属于是处于被动情况。因此 ,被行骗后损害应当张璐是责任人。

由于马玉芹要在工行育民分行的存款或是投资理财,并非其他银行。其实就是工行育民分行应当承担责任。对于怎样处理张璐是银行问题。因此让马玉芹担负60%财产损失责任是不公正的。从将钱放入金融机构便是对银行的认可。金融机构中无论张璐代表的是金融机构或者他自己行为实际操作出了事全是银行的事。存款人手里拿着350万余元去银行一定要储蓄还是得购买理财产品。

存款人被银行人员劝导后卖的投资理财产品或是积极卖的投资理财产品;存款人的所有个人行为是不是全是在银行内完成的;银行人员是不是给存款人出具了盖上了金融机构印章的相对应办理手续。违法犯罪职工应此外裁定不要把损害诬陷存款人,而人民法院那样裁定是透现国家信誉度,是一种得不偿失的个人行为。危害国家银行的信誉度。

储户存银行350万被工作人员挪用致无法追回,,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4. 储户存银行350万被挪用,法院判储户承担60 %损失,你怎么看?

不管是投资理财和其他业务,钱是在银行内发生了业务这项交易,公章和票据真伪,存款人无法律规定有权甄别,银行的招牌是真是假也只能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城市的广告管理部门去管理!老百姓无权鉴别,所以法院这样的判决不能让人信服!
在你的地盘里有其它业务存在,如果无利益,绝对会驱赶出去的,既然有利益也得担责任风险,如果银行举不出来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应担全责。身穿工作服却骗人买保险,明显是渎职,老百姓还能相信谁?
储户没有责任!银行应负全责。至于银行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责任处理应是银行自身内部的事情。若工作人员挪用,应由银行报案追究法律责任。

我不是银行的,也不是法院的,就事论事。我查了判决书,马玉芹把他的钱分五次,转入了张璐妈妈的私人账户,让张璐代买理财产品。 这些钱转了,你要是给银行的话,银行起码要给你一个盖了章的凭据,但是它什么都没有,还把自己的网银卡,绑在了张璐的手机里。
银行的工作人员诈骗马玉芹,办理这个理财产品,本身就有很大的漏洞。 一个农民哪里知道银行里边那么多的弯弯绕绕?挖那么大一个坑,让人家跳! 唉! 我们中国的银行真的不够让人放心呀!
合同主体是银行,职员也是代表银行,所以银行应该负全部责任,至于挪用公款的工作人员应该由银行去警察局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审理的时候,需要确定该员工办理的业务是否属于银行业务,办理地点是否属于银行规定的业务办理地点!如果都不属于,则银行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则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乃至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应负全责,只要是银行职员办理的业务就应承担全部责任。不要搞霸王条款,银行职员在工作中失误多付了客户的现金,如不退还,就是客户的责任。如客户存款或取赖,银行少给了客户的款,银行就来个离柜不认。
银行就是在推卸责任。打个比方,你去饭店吃饭,你怎么知道服务员端上来的菜是厨师炒的,还是服务员从别家店带来的?难道要在饭菜上打上标记?既然是饭店,那么提供的饭店营业范围的餐食都应默认是饭店的,除非店员明确告知。
同样,在银行内部由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营业范围内的服务都默认是银行提供的,银行需要负责,如果银行担心自己的工作人员夹带私货,就需要明确告知客户注意事项,只要客户进了银行的门,银行就有义务告知所有风险,否则视为认可员工的行为! 我不知道法律工作者平时都是怎么进行案件的核定,我觉得这最起码的逻辑要搞清楚!不能把个体行为的界限放大来规避集体应有的责任!

判决不仅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还要看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这个案件来看,农民马玉芹一方也存在明显过错,应该承担部分损失。但谁的过错大有争议,银行居然没能防止自已员工在自已的场所行骗,这对信用度和安全度较高且强势的一方来说,是不可思议的严重过错,应该比一个无知农妇负更大责任!
当事人是农民,如何判断其具备所谓的银行流程常识??!!请告诉我银行谁负责告诉客户操作流程的??一个银行部门经理在银行办公地点进行操作居然不被视为银行行为,简直就是荒谬!不要说经理,就是一个普通员工在企业的工作上班地点场所的所进行的业务行为就是代表了企业行为!法院在银行与客户的诉讼判决都是偏向银行的。首先你没阐明事件性质,银行员工的行为是什么性质?诈骗还是工作失误?

诈骗,不用争议,员工百分百责任,银行连带疏于管理责任,甚至有理由怀疑银行是共犯,不能主观上认为银行不在乎这点钱就消除嫌疑!银行员工工作失误,这更没跑了,储户追究银行责任,银行追究员工责任!再来说你觉得储户过错,对银行过于信任,对银行员工过于信任!这跟前面主观上消除银行诈骗嫌疑不是矛盾了吗?一方面我们信任银行,银行不会诈骗!一方面又不能太信任银行,太信任银行员工!到底该怎么做?银行不是由众多员工组成的?信任银行不能信任银行员工?
本人认为法院判决有失公正,在责任认定上偏向银行一方有失公允,让储户承担损失有失信用,是一件处理非常不妥的事情。储户资金到银行进行理财,未经允许擅自作主改变理财品种,改变了储户的意愿,以此造成的损失完全是银行责任,银行应全部承担赔偿。如果说银行是为了储户的利益进行改变,那是经不起推敲琢磨的,也决不能以冠免堂皇的理由推卸责任。

拿钱去银行买理财 ,如果赔了这无话可说自己承担损失!关键是买理财的钱被银行员工挪用了!员工是银行的,不管是不是他私自挪用都是你银行的责任!如果银行承担不了责任那以后请在银行大厅弄一个公告栏注明银行员工操作属于个人行为银行不承担任何后果!银行人员在银行大厅里,不代表银行,那谁能代表银行? 符不符合银行规程,客户怎么会知道,难道不是银行人员知道吗? 最后索要凭据,银行人员答复有密码器但没有凭据,这就是银行的回复,所以,银行要承担全部责任,最起码百分之九十责任。
其一金融业是特种行业,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颁发执照,其二特种行业必须要有规范的业务流程、规章制度、监管责任,其三金融业人员是经过考核录用,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工作人员,其四金融业对其工作人员赋有监督管理责任及行为约束,其五上述几项保障了国家金融业在百姓心中的权威性。 银行也是法人单位,出现违法乱纪人和事,同样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什么出现问题总是百姓受伤害多啊?这样处理银行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银行还会照样甩锅,这样发展下去你认为可以吗?

肯定是银行全责,1.办理业务地点在银行 2.负责办理的人员是银行工作人员 ,3.员工犯罪,单位“银行”赔付,银行再追责其员工,4,买理财是有风险,但这个是假的,属于犯罪,单位里的犯罪按第3点执行。最后问下,我借给朋友10万,他说买房,我借了,结果他拿钱去赌博,而且被抓,我起诉法院,法院是不是该判我有过错,“我不借他钱,他还不会被抓的”,判他只需还我4万。她办理理财是在银行客户经理的介绍下办理的,个人作为普通储户没有能力识别理财产品是否合法。
更何况,他是在银行内部办理的,而不是随便一个路边摊,这本身就有一种强烈的暗示,该理财产品是银行推出的正规合法的理财产品。现在,你说该产品不是正规的,就要求客户个人承担损失,完全是在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