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是什么

2024-05-16

1.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物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法律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由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是什么

2.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一般来说,物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由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
一、没有权利凭证是什么意思
没有权利凭证的意思是没有办理权利凭证。权利凭证是一种准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质权的特点如下: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3、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5、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有偿的权利;6、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二、什么是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三、一般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是什么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是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物权优于债权,物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法律效力。物权优先效力又称物权优先权,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项相互冲突时,效力较强的权利对效力较弱的权利实现。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一、担保物权在什么情况下消灭?
在下列情形,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均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须向相对人作出,但无须任何人同意;(4)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的,担保物权消灭;(5)混同。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人成为同一个人的,担保物权消灭;(6)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7)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1、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他物权的客体还可以包括权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2、物权一般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对客体的支配,而知识产权则必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3、独占性和排他性方面,知识产权弱于物权。法律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公众利益,特别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若干限制,而对物权则没有这种特殊限制。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时,知识产权须让位于物权。
4、保护期限不同。物权的保护期限与其自然寿命竞合,而知识产权则有明确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权利归于消灭。
5、价值的规定性不同。物权取决于人的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权取决于时常的需要和人们对它的利用。
6、物权效力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知识产权不具有。所谓优先性是指在同一物上,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当几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权利优先于后设立的权利。所谓追及性是指不管物权客体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该物并将之取回。
7、保护方法上物权可以采取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而知识产权不可以采取这两种方法。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是什么

4.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法律解析:一般来说,物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法律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由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5. 债权和物权的关系

如果你和对方签订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合同的效力如何?你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吗?一起来学习吧。

债权和物权的关系

6.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的权利,直观地体现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间接地影响到第三人。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直接体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会间接涉及到物,但也有可能出现根本不涉及物的情况。这种客体方面的差异最终决定了物权和债权在性质和效力方面的其他差异。
2.支配权与请求权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物权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
作为请求权,债权在这一点上与其具有显著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这由此也让我们直观地感受到,物权的效力要高于债权,同时我们也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债权需要担保,而且通常都会选择物权作为担保方式。
3.绝对权与相对权
物权是绝对权,这意味着物权的义务主体通常是不特定的,即除权利人以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干涉物权人的义务。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一个或几个人,债权人只能针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既然物权是绝对权,这也意味着物权通常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具有相对效力。
4.排他性与兼容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容许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例如,一间房屋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一块耕地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共有关系上,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但有些物权是可以并存的,如担保物权中,一物之上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而债权的兼容性则意味着一个物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物权的排他性实际上是为了满足物权支配性的需要,如果一个物归属于几个人所有的话,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对物进行充分地、自由地使用和处分。但是一个物上存在几个债权时,问题并不突出,因为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愿。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在一房二卖的法律关系中,两个合同可以同时有效,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归属于三个民事主体中的一个,而这又取决于出卖人(债务人)的履行意愿。
5.优先性与平等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1)物权优于债权,这主要是指在企业破产时,有物权担保的债权要优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2)在各个物权之间也存在优先的次序关系,如登记在先的抵押权要优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数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的不同债权之间是不存在优先次序的,即使是产生在先的债权也不能优于产生在后的债权。如甲与乙5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第二天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时乙的债权并不优于丙的债权,二者没有优劣之分。
6.无期性与期限性
物权人的物权不受制于时间的限制,可以一直享有下去,当然这仅仅是针对所有权而言的,对于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有期限的。而债权通常是有期限的,如我们的《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
7.法定性与任意性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如我们无法创设不动产质押的物权类型,也无法约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而只能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范围内行使抵押权。而债权则具有任意性,就合同而言,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以及签订什么样内容的合同完全由民事主体自由决定。相反,债权具有任意性,不仅债的类型可以任意设定(比如大量的无名合同),债的内容也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的范围内任意设定。
8.公示性与隐秘性
物权公示的方式,从公示的成本和可识别性的角度,法律一般要求动产采取占有的方式,不动产采取登记的方式。这些方式的目的都是让外部的第三人可以知晓物权的权利状况。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相反,债权由于效力具有相对性,与第三人无关,所以债的发生与内容都不需要让第三人知晓;不仅如此,第三人也无权利知晓。比如合同之债对于当事人双方而言往往构成核心的商业秘密,如果第三人通过不当手段知晓的或者不法利用,还可能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物权与债权除了有上述的区别以外,还会发生以下的联系:
1.二者都共同属于财产权,与人身权相对应。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债权和物权被侵害通常都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除非物是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
2.二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债权通常是物权的变动原因,我们通过债权来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所以,债权通常是物权变动的媒介和手段;而物权是债权变化的结果和目的。这也让我们清楚了,物权变动最主要的原因是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即基于债权的变动,如赠与、买卖和互易。所以,我们讨论物权变动时,一般都会牵涉债权(合同),如讨论抵押权时,通常都会涉及到抵押合同。

7. 债权和物权的关系是什么?

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而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明确二者的关系,有利于把握民法中财产权体系的构造。
区别:
(1)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从权利的作用上看,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进而享受物的利益。
(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
从权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权为支配权,故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债权为请求权,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无追及效力。依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且物权可直接排除不法之妨碍。
(3)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
从权利效力的范围上看,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从权利的客体上看,物权的客体是物,该物必须是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质实体,也可以是自然力。
(4)物权法定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
从权利的发生上看,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等都需由法律设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变更物权的内容。
(5)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从权利的社会机能上看,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明确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侧重于财产的静态安全。

债权和物权的关系是什么?

8.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债权和物权的区别在于,两者反映的是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是不一样的,物权在法律层面上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而债权则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物权债权的变动没有差别,像是物权的变动,一般采用公式主义和法定主义。债权和物权具有以下几点区别:1、两者所行使权利条件不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利益的;而物权是支配权,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同意,即可行使权利。2、两者所设定的方式不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以按照依自己的意愿,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则是除了法律有规定之外,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也不允许变更物权的具体内容。3、两者权利性质不相同;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4、权利的客体内容不同;债权客体是为给付,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5、权利的效力不同。物权有排他性,而债权则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和追及性,而债权没有。6、两者的时效性不同;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没有。7、转让的限制不同。债权转让有一定限制,而物权的转让是没有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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