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收政策有哪些?

2024-04-29

1. 深圳税收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月薪5000起征。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深圳税收政策有哪些?

2. 深圳税收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月薪5000起征。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 深圳最新税收政策

《深圳经济特区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优惠税率      (1)深圳经济特区各类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统一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生产性经营的特区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按10%的税率计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2.减免优惠      (1)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免缴3%的地方所得税。      (2)对从事港口、码头开发经营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市政府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第3年至第8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从事服务性行业的特区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2年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特区其它地方税种的减免优惠      1.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3年。      2.特区企业的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等其它地方各税执行全国统一减免优惠政策。

深圳最新税收政策

4. 深圳税收政策

法律分析:不过不管哪种都是去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转移(又名过户),一般需提供如下资料:房地产证,房地产权利身份证,受让权利人身份证,如果是赠与和继承的话,还要提体供公证处的公证书。 契税按国税要求是3%,但是每个地方为了发民商房地产行业都会让地税补贴契税,像深圳:普通住宅就是1.5%.深圳地税补贴1.5%. 具体你们契税是多少还不仅和当地税收政策收关还和房子有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5. 深圳税收新政策

法律分析:下文法律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条例。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优化税收服务,提升税收管理能力,营造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深圳税收新政策

6. 深圳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优惠税率      (1)深圳经济特区各类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统一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生产性经营的特区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按10%的税率计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2.减免优惠      (1)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免缴3%的地方所得税。      (2)对从事港口、码头开发经营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市政府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第3年至第8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从事服务性行业的特区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2年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特区其它地方税种的减免优惠      1.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3年。      2.特区企业的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等其它地方各税执行全国统一减免优惠政策。      详情请登录网址:http://www.szds.gov.cn/

7. 深圳免税政策

深圳经济特区各类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统一按照15%和优惠税率计税。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事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口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当年减按1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从事股务性行业的特区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2和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深圳免税政策

8.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二免六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增加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
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之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年度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该项目所获利润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者转让的,按实际收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返还50%,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生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生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市有关部门审定,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返还50%.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契税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
        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集成电路、移动通信和程控交换机、软件、电子计算机、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等产品生产的企业,经批准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和科研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制度规定,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