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巨浪科技有可能借壳浪莎股份吗?

2024-04-29

1. 西藏巨浪科技有可能借壳浪莎股份吗?

可能。一、去年11月3日至今年2月21日,西藏巨浪三次举牌浪莎股份。今年三季报显示,西藏巨浪持有浪莎股份1928.89万股,占浪莎股份总股本的19.84%,位列第二大股东。二、不过,西藏巨浪持有的浪莎股份股票已有86.45%处于质押状态。公告显示,2016年12月22日和2017年3月27日,西藏巨浪分别将其持有的浪莎股份416.44万股和965万股在东北证券办理了质押式回购业务,产品名称分别为明珠252号和明珠458号。三、2017年6月29日和2017年8月2日,西藏巨浪又追加质押286万股。其中,向明珠252追加质押136万股,向明珠458号追加质押150万股。至此,西藏巨浪向明珠252号共计质押552.44万股,向明珠458号共计质押1115万股。拓展资料一、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二、特点1、股份的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4、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认购人认购股份的情况,将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给认购人。如果认购的总额超过发行的总额,还应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分派的方式。缴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后,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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