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4

1. 海口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海口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税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海口城市总体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和《海口保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三条 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负责保税区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海口市规划局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保税区规划,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编制,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凡在保税区内申请用地的单位,必须持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土地转让合同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并由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到用地现场进行放线、定桩。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保税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确因建设需要,而对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改变其使用性质时,必须向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第七条 在保税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以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由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条 建设单位凭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房产证。第十条 保税区内的工程管线建设,由管委会负责审批;跨出保税区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在保税区内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或使用单位须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相应的手续。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禁止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按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的要求清理现场。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准转租、转借或改变使用性质。第十二条 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负责对保税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监察和处理工作。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海口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 海口保税区的管理模式

海口保税区设立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为海口市人民政府的派出行政机构,对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实施统一管理,行使对计划、财政、工业、外经、规划、房产、工商、劳动人事、公安、环保及市政公用设施等方面的管理职能。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管理局、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等职能机构。驻区机构设有海关、检验检疫局、金融、保险、税务等相应机构。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一条龙、一站式”服务,从而形成高效集中的管理模式。

3. 海口保税区的介绍

海口保税区位于充满迷人热带风光的海口市中心区南部,距海南省最繁忙的港口—海口秀英港3公里,距海口美兰国际机场18公里、距粤海铁路通道10公里,保税区依临的南海大道分别与本岛东线、西线高速公路和中线国道相连接,交通十分便利。

海口保税区的介绍

4.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加强口岸综合管理,充分发挥口岸整体功能,确保口岸安全畅通,促进海南经济特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供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等。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一类口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的口岸;二类口岸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口岸。第三条 口岸查验单位及在口岸从事交通运输、对外贸易、口岸建设、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仓储转运、公证鉴定、对外索赔、装卸理货等出入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口岸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口岸综合管理部门或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主管口岸综合管理工作。
  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不设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其口岸综合管理工作由省口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 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口岸开放规划与计划,组织验收和审查上报口岸的开放与关闭;
  (三)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规划与计划;
  (四)组织协调开辟国际航线,审批临时航班(含包机),协助报批外国籍交通运输工具临时进出非开放口岸事宜;
  (五)主持平衡口岸外贸运输计划和口岸集疏运工作;
  (六)负责直通香港、澳门货柜车辆的管理工作;
  (七)督促检查口岸查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邮件进行检查、检验、检疫、监管等;
  (八)协调处理或裁决各口岸单位之间发生的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争议;
  (九)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口岸管理费的收取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十)组织口岸单位对工作人员进行涉外政策、纪律、法律和国家安全教育;
  (十一)对违反口岸综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十二)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各口岸单位应当服从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仲裁。第二章 口岸的开放与关闭第七条 对设置口岸的新建港口、码头、机场、集装箱装卸场(站)及老口岸扩建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规划总体建设方案时,项目主管单位必须通知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参与。第八条 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指办公、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不含查验设备、仪器等)建设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按照集中办公,方便业主、货主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拟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等主体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第九条 国家投资新建的口岸,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非国家投资新建的口岸,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和经营该口岸的单位解决。第十条 设置口岸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一类口岸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二类口岸由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口岸的文件应附下列资料:
  (一)口岸开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口岸查验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三)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投资预算、资金来源的报告。第十二条 口岸必须经验收机关对其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设施、通讯设施、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及口岸查验单位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情况检查验收合格,报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对外开放。
  新开放的一类口岸,由省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初验后,报国家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新开放的二类口岸及一类口岸扩建工程,位于开放水域内的货主专用码头、渔业码头、修(造)船厂等,由省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第十三条 口岸的关闭由原申请机关报批准机关审批,特殊情况可以由批准机关直接下令关闭。

5. 海南保税区在哪里有什么优惠政策

海口保税区位于充满迷人热带风光的海口市中心区南部、海口金盘工业开发区内,距海口市中心区、海口港约3公里。北临南海大道,西临丘海大道,南靠规划在建中的货运大道,东接金牛路,是海口市中心组团南部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份。海口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责权利全部归属海口市,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海南唯一的综合保税区及2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一,是目前海南开放层次最高、外向经济集聚度较强的园区。海口保税区优惠政策:(一)进口货物进入海口综合保税区可以保税。境内货物进入海口综合保税区视同出口,可以申请出口退税。海口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所生产的货物、以及产品运往境外的,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与出口关税。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从境外进入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二)国内其它自由贸易区关于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以及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三)园区出台进出口贸易、跨境电商、汽车平行进口、融资租赁、保税文化等产业发展政策。第十二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法律依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十三条 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第二十一条 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第二十二条 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海南保税区在哪里有什么优惠政策

6.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保证海口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税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海口城市总体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和《海口保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三条  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负责保税区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海口市规划局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保税区规划,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编制,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凡在保税区内申请用地的单位,必须持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土地转让合同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并由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到用地现场进行放线、定桩。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保税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确因建设需要,而对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改变其使用性质时,必须向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第七条  在保税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以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由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条  建设单位凭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房产证。第十条  保税区内的工程管线建设,由管委会负责审批;跨出保税区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在保税区内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或使用单位须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相应的手续。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禁止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按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的要求清理现场。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准转租、转借或改变使用性质。第十二条  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负责对保税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监察和处理工作。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7. 海口综合保税区入驻什么要求

第一条 为做好海口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及工商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税区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贸易、易货贸易、保税仓储、仓储加工和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高附加值的出口加工业,以及与上述各项业务相关的运输、金融、保险、信息咨询、劳务、商品展示等行业。第三条 对保税区企业、项目进行入区审核,实行工商登记制。第四条 保税区企业必须具有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注册资本应在五百万元人民币或一百万美元以上。第五条 在保税区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保税区规划和产业政策,其中工业产品出口创汇增值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第六条 投资总额在两亿元人民币或三仟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投资总额在两亿元人民币或三仟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摘要】
海口综合保税区入驻什么要求【提问】
第一条 为做好海口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及工商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税区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贸易、易货贸易、保税仓储、仓储加工和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高附加值的出口加工业,以及与上述各项业务相关的运输、金融、保险、信息咨询、劳务、商品展示等行业。第三条 对保税区企业、项目进行入区审核,实行工商登记制。第四条 保税区企业必须具有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注册资本应在五百万元人民币或一百万美元以上。第五条 在保税区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保税区规划和产业政策,其中工业产品出口创汇增值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第六条 投资总额在两亿元人民币或三仟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投资总额在两亿元人民币或三仟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回答】

海口综合保税区入驻什么要求

8. 海口保税区的相关新闻

随着海口城区的发展扩大,原海口保税区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已经基本饱和,园区内的大部分土地已被非外向型的企业所占用,且远离港口,周边已发展成为商业居住区,严重制约了保税区的发展。为此,海口保税区将进行区位调整,新区选址海南澄迈县的老城经济开发区,紧靠海口马村港,在1.93平方公里范围内,从东至西建设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储区、口岸作业区和保税物流区。同时,转型升级为海口综合保税区,成为我国继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之后的第四个综合保税区。据海南省副省长李国梁介绍,海口综合保税区是海南继洋浦保税港区后,再获国家批准设立的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便捷的特殊经济开放区域。根据规划目标,海口综合保税区将建设成为按国际惯例办事,实现货物、资金、人员进出自由和投资经营自由的、高度开放的特殊区域。新区设立后,将充分依托海口作为全国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重点承接城市的优势,重点发展具有海南特色的、轻型的外向型加工业,在产业定位上与洋浦保税港区形成错位布局、共同发展的关系。海口综合保税区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获批设立后的一年内,即在2009年12月22日前,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有关规定完成园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后,才能开始封关运行。据了解,综合保税区是以虚拟港口为依托,设立在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政策与保税港区类似,被称为“内陆保税港区”,二者均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的特殊开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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