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保险行业的几个名词解释?

2024-05-12

1. 求保险行业的几个名词解释?

PI就是保费收入,严格的说是规模保费
EI是标准保费,有的公司也叫做有效保费
VNB是新业务价值
FYC首年佣金

PI就不说了,EI是一种这算方法,因为PI的缴费年期不一样,所以就有这么个这算方法了,通常,20年交的期缴保费就等于标准保费,趸交的除以10等于标保。
VNB是新业务价值,稍微复杂了点,见而言之是保费里产生利润的那一个部分,没有粗略的计算放法,每个险种有自己的这算比例。
FYC是业务员拿到的首年佣金,和前面几个不经常在同一环境中出现。

求保险行业的几个名词解释?

2. 保险中的专用名词怎么解释

工程险|工程保险的基本概念指保险人承保中外合资企业、引进技术项目及与外贸有关的各专业工程的综合性危险所致损失,以及国内建筑和安装工程项目,险种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器损害保险、国内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船舶建造险、以及保险公司承保的其他工业险。工程保险的历史工程险|工程保险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险种起源于本世纪初,第一张工程保险保险单,是1929年在英国签发的,承保泰晤士河上的拉姆贝斯大桥建筑工程。所以,工程保险的历史,相对于财产保险中的火灾保险来讲要短得多,可以说是财产保险家族中的新成员。但是,由于工程保险针对的,是具有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和风险期限较长特点的现代工程,其风险从根本上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标的的风险。所以,工程保险是在传统财产保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设计风险保障方案,并逐步发展形成自己独立的体系。工程保险的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首先,当时的欧洲几乎是一片废墟,战后各国为重建国家而大兴土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对工程保险的需求,因而促使工程保险得以迅速发展。其次,工程市场本身的规范化,主要表现工程中大量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工程招标中大量使用完善和标准的工程承包合同,大大提高了工程合同的规范程度,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双方的风险和义务,从而,为工程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我国,尽管保险业的历史可以追溯上世纪初叶,但是,工程保险是在近二十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形势而出现和发展的。究其原因:一是,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大量的国外投资者到中国投资,兴建大量的工程项目,而这些国外的投资者从自身风险分散的角度出发,需要工程保险的保障。二是,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我国的一些工程企业开始涉足海外工程市场,而这些工程企业在海外工程的投标过程中,作为履约的条件需要办理工程保险。三是,国内的一些建设项目,由于业主单位的企业化和承包单位推行项目经理制,客观上需要对于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也为工程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机会。从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工程保险至今,我国的工程保险已经发展成为财产保险领域中的一个主要的险种,发挥着巨大的风险保障作用。工程保险的特点尽管,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领域,但是它与普通的财产保险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一、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表现在:首先,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同时还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其次,承保的风险标的中大部分处于裸露于风险中,对于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第三,工程在施工工程中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使风险程度加大。二、工程保险的保障具有综合性工程保险针对承保风险的特殊性提供的保障具有综合性,工程保险的主责任范围,一般由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构成。同时,工程保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过程中等各类风险的专门保障。三、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普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的情况较为单一,但是,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复杂性,可能涉及的当事人和关系方较多,包括:业主、主承包商、分包商、设备供应商、设计商、技术顾问、工程监理等,他们均可能对工程项目拥有保险利益,成为被保险人。四、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相对固定的,通常是一年。而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根据工期确定的,往往是几年,甚至十几年。与普通财产保险不同的是,工程保险保险期限的起止点也不是确定的具体日期,而是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为此,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五、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具有变动性工程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不同的另一个特点是: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相对固定不变的,但是,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随着工程建设的经度不断增长的。所以,在保险期限内的任何一个时点,保险金额是不同的。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保险市场的名词解释

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的各种保险保障及其他保险服务,即各类保险商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的内涵实质上就是市场机制。

保险市场的名词解释

4. 保险类的问题,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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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价值。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4、代位追偿 :保险代位权分为权力代位与物上代位,代为追偿应该是权力代位。
  定义: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补充一个“物上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5、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公司一年以内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从本期保险责任尚未到期,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中提取出来形成的准备金。
  6、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而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7、共同保险又称"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 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8、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从决算后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逐年积累,用以应付巨大赔款时弥补亏损的资金。设置总准备金,既是保持保 险人业务经营稳定和组织经济补偿的需要,也是巨型灾害和特大事故的发生在年度间不平衡的必然结果。提取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是: 总准备金=当年实现的利润-当年所得税-调节税-利润留成。
  9、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和之后,当事人一方应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另一方作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10、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11、保险:给你保险法的定义吧。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2、赔款准备金指在每一财务年度决算以前,保险人对已经索赔尚未赔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或者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尚未索赔的保险赔款或给付所提存的资金准备。
  13、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这个概念应该结合“代为追偿”来解释,但是总的来说,委付一般发生在海上保险)
  14、保险金额(前面已经有了)。
  15、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16、风险管理(不同的教案有不同的解释)是指各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来综合处置风险,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
  17、保险期限:也称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时间。

5. 保险市场名词解释

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的各种保险保障及其他保险服务,即各类保险商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的内涵实质上就是市场机制。

保险市场名词解释

6. 保险 利益名词解释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1,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保证与承诺。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行业是风险管理行业。保险信息不对称:有关保险标的的信息不对称,有关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信息不对称(附合合同,条款复杂,专业性强)。(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保险合同的射悻性指投保人的保险费支出与保险赔款不对称,以及是否取得保险赔偿取决于偶然事件。二、告知:(一)含义: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和之后,当事人一方应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对于保险人来说,指那些影响到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事实;对于投保人来说,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二)告知的形式:对投保人来说,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对保险人来说,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我国规定采用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三、保证1,含义: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2,保证的分类明示保证: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证;默示保证:有关法律、惯例所包含的保证;确认保证:对过去和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保证;承诺保证:对现在和将来作为和不作为的保证。四、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合同的一方以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2,禁止反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项权利。弃权与禁止反言不仅可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而且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案例:某人妻子生产,为防万一,他给钱让小舅子张三帮忙办理投保“母婴安康险”。没想到,张三在办理投保时以自己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的院方虽然知道张三投保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但没有提出异议而接受了投保。事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一)保险利益的定义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若保险标的安全,则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益;而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就会蒙受经济损失。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关系的存在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二)保险利益的条件1,合法的利益。2,客观存在的利益:即客观上或事实上存在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名誉、精神财富等非经济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一)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与物的关系)(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一般由所有权、经营权、留置权、抵押权、管理权等产生。(2)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如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3)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要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能生效。(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卖方对货款的信用保险,买方对货物)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与人的关系)。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原则有三种: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和法定原则。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与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上对下)、赡养或者扶养(同辈之间)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时,除了要求经济利益关系外,还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方能生效。(二)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保险利益原则在不同险种中有不同的要求:1,一般财产保险(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为严格的,具体表现在:(1)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3)保险合同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方为有效。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3,人身保险(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需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就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无关紧要;(2)人寿保险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近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或起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与近因相对应的是远因或非主因。近因并不等于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靠近的原因,而是引起损失发生的最有作用力,最有效的一个原因。近因原则: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即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区分近因与远因非常复杂。有时必须结合不同险种的具体规定来确定近因与远因。例:某货轮装有冷冻食品一批以及大豆1000公吨。货主对这些货物均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和罢工险。货抵目的地后,大豆刚卸码头便遇上当地工人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冲突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撤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损失近半。另外,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造成冷冻食品变质。这些因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造成大豆损失的近因是罢工,属于罢工险责任,故保险公司承担大豆损失赔偿责任;而冷冻食品损失的近因是燃料不足和冷冻设备停机,不属于罢工险的责任范围,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目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即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以恢复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为准。即有损失有赔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二)补偿原则的限制1.以实际损失为限: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损失获利;2.以保险金额为限:确保保险人处于平等地位;3.以保险利益为限:可以防止赌博行为,避免或减少道德风险。(三)损失补偿的方式1,不定值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投保时只确定保险金额(赔偿上限)。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大小关系有三种不同情况:(1)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即部分保险。保险赔偿额=实际损失额×保险保障程度×100%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2)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保险赔偿额为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超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这时,超过部分无效,保险赔偿额也是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2,定值保险:在投保时就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适用的情况包括:保险标的流动的货物运输保险,难于确定价值的特殊商品,如珠宝、古玩、字画等。损失赔偿办法:全损时,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时,按损失程度赔偿,即: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问题:第一,某甲向A保险公司按定值保险投保了货运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后发生保险事故,此时货值为120万元,损失额为96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多少?第二,某乙向B保险公司按不定值保险投保了财产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后发生了保险事故,此时货值为20万元,损失额为5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多少?3,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保险金额限度以内的损失。第二危险:超过保险金额以外的损失。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按保险金额限度内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而对保险金额之外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4,限额赔偿方式(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保险人只对实际价值低于标准保障限额之差予以赔偿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农作物保险。其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2)免赔限度赔偿方式。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赔限度,在损失超过该限度时才予以赔偿的方式。A:相对免赔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率大于免赔率)B:绝对免赔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二、代位求偿与委付(一)代位求偿代位原则及后面的分摊原则都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即保险人取代投保方对第三者的求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地位。1,代位求偿的含义: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意义是: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得超额赔偿,同时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有利于维护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使责任方对其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被保险人享有双倍索赔权:无条件向第三者索赔;有条件向保险公司索赔,即不得免除第三者的赔偿义务并将该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2,代位求偿的条件(1)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2)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代位求偿权是由侵权行为和合同责任引起的。其中侵权是按法律规定应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合同责任是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4)保险人必须履行了赔偿责任。(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如保险人追偿的款项如超过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归还被保险人。3,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财产保险。但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除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二)委付1,委付的概念与条件。委付: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推定全损: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而按全损予以赔偿。委付的条件如下:(1)保险标的物推定全损;(2)对标的物的整体提出委付要求;(3)经保险人承诺;(4)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委付申请;(5)标的物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2,委付的效力:委付一经成立,对保险双方均产生约束力。3,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1)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接受委付时既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也要承担其中义务。(2)代位求偿权只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而委付使保险人享有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三、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分摊的方式包括:1,比例责任制:各保险人按各自的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2,独立责任制: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时赔款额占所有保险人的赔款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即:某保险人的赔偿额=该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额×实际损失3,顺序责任制: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先后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在以上两种分摊方法中,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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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市场的名词解释

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的各种保险保障及其他保险服务,即各类保险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的内涵实质上就是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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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的名词解释

8. 保险金额 名词解释

基本保险金额是保单上明确标注的金额,保险金额是能拿到的保险赔付金额,有些保险条款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是一致的,有些条款的保险金额是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单位计算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的区别比如中国人寿的康宁终身保险就是这样,如果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是10万的话,那么大病的保险金额就是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即20万;身故和高残的保险金额是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即30万;中国人寿的瑞鑫两全保险也是这样,投保10万元的基本保险金额,那么大病提前给付的保险金额就是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即30万,身故也是3倍30万,生存金给付是按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的,每三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8%,就是10万的8%,8000元。简单的可以理解为:基本保险金额是一个计算的数值,保险金额是一个理赔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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