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有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职能吗

2024-05-16

1. 人民银行有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职能吗

人民银行没有经营任何业务,都是管理调控的职能。

人民银行有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职能吗

2.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工作职责的章程

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工作职责,做好各项货币信贷工作,保障货币政策全面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职责。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决策权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货币政策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共同负责。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负责货币信贷政策在辖区内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分行货币信贷工作的基本职责是:(一)监测货币供应量,分析货币信贷执行情况。负责分析辖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金融形势;反馈货币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反映贷款有效需求变化;为总行制定货币信贷政策提供依据。(二)贯彻实施信贷政策,加强信贷管理。落实总行发布的信贷政策,及时反映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结合当地信贷特点,提出信贷政策指导建议;加强信贷政策管理,维护正常信贷秩序。(三)运用部分货币政策工具,贯彻执行货币政策。根据总行授权,运用部分货币政策工具,对当地货币信用总量适时进行调控,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政策。(四)做好货币信贷各项基础工作。第五条本职责适用于分行货币信贷、调查统计部门以及与货币信贷有关的会计、国库、货币发行等部门工作。第二章 监测货币供给总量第七条 分行要建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测制度,及时反映货币、信用总量的变化。监测金融机构资金头寸变化,监测企业存款变化以及资金有效使用情况,研究贷款有效需求及信贷供求变化,跟踪分析社会信用总量及构成(包括贷款、股票发行、债券发行、信用证、票据签发等的变化,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变化等。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的上述分析和监测工作。第八条 建立分行货币信贷情况通报会议制度。由分行行长或主管副行长组织召开、由各省市经济综合部门领导参加,加强与经济管理部门的沟通,提高货币政策分析水平。分行要负责按季组织召开会议,重点分析判断货币供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程度,按照总行授权解释货币信贷政策要点,认真听取对金融服务的意见。会后形成对辖区内金融形势的分析报告,及时提出货币政策以及改进金融服务的建议和措施。报告要定期上报总行并抄报有关省市政府。第九条 结合辖区内经济金融运行特点,加强对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按时完成总行布置的各项专题调查任务。对每项货币信贷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调查。第三章 贯彻实施信贷政策第十条 督促辖区内金融机构及时贯彻总行发布的信贷政策。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制定、发布实施细则,组织培训学习和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及咨询。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贯彻实施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定期组织召开信贷联席会,按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实际,积极贯彻实施信贷政策。做好信贷政策实施情况的报告工作。原则上在总行发布重大信贷政策后,及时上报贯彻实施情况,并按要求上报专题报告。第十一条 根据总行统一制定的信贷有效需求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该区域信贷情况的跟踪监测。既要分析信贷投入的数量,还要注意分析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别是贷款资金周转情况。第十二条 努力促进信贷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信贷投入的结构变化要适应并推动地区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金融机构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要合理匹配。注重通过扩大科技信贷投入,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全面发挥信贷在支持生产、消费、出口中的作用,支持有市场需求的产品与项目,防止不合理重复建设。第十三条 引导金融机构改进信贷服务。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协调指定信贷项目的实施;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开展住房信贷、个人消费信贷、封闭贷款、小额信贷、中小企业信贷、银团贷款等信贷业务;协调辖区内主办银行等信贷制度的实行。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建立,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推行信贷创新。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分行辖区管理的优势,支持辖内各地区的经济联合。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的关系,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经济主管部门反馈沟通信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协调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杠杆促进辖区内企业经济联合、协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建立和培育辖区良好的银企关系和社会信用环境。第十五条 加强信贷管理,维护正常信贷秩序。依法监督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信贷规章;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贷自主权;维护辖区信贷秩序,规范同业公平竞争;组织建立辖区内同业制裁制度;做好有关资产保全工作,协助辖区内金融机构依法保障债权安全。第十六条 负责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信贷资金管理。主要是根据总行的要求和当地经济、金融运行状况,编制下达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信贷计划,并报总行备案;监测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和外汇信贷资金运行情况,并按季上报有关情况。第四章 管理部分货币政策工具第十七条 分行依据总行的授权,负责再贷款、再贴现、准备金、利率、现金和货币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第十八条 再贷款管理。分行负责的再贷款主要用于辖内金融机构日常头寸清算需要、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等专项需要,以及经总行批准的其他用途。(一)总行对分行再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分行发放再贷款,应严格控制在总行下达的限额之内,一律以总行货币政策司开具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贷款额度通知书》为准,见单方可用款。分行要在对辖区内资金形势认真分析、合理预测的基础上,按总行有关程序逐级向上申报。(二)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20天以内的资金需求,分行可在总行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具体负责发放与收回。(三)对总行专项下达的再贷款限额,分行必须按总行有关文件要求,专款专用,加强管理,负责发放与收回。第十九条 再贴现管理。再贴现业务操作主要集中在分支行。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要严格按总行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开展,促进辖区内票据市场发展。(一)总行对分行再贴现实行限额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分行要适当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扩大对辖内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贴现转授权。(二)分行要通过再贴现业务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的票据可优先获得再贴现支持;通过再贴现促进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的发展,培育和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规范企业间商业信用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三)分行要加强票据风险管理。再贴现票据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第二十条 准备金管理。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法人交存的存款准备金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总行不设在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分行进行管理和考核)。城乡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分行审批,当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城乡信用社个数分别超过其总个数的30%时,须报总行批准;分行可按总行有关规定授权中心支行批准城乡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第二十一条 利率管理。人民银行分行负责辖区内利率政策管理、监管及宣传。(一)实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指导下级行的利率管理工作;及时转发总行的有关文件,对有关利率调整等内容的重要文件,及时传达到辖区内金融机构,并严守秘密;组织有关利率政策的调查研究。(二)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的情况,处理利率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本辖区内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特别是利率浮动政策的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利率违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三)宣传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并按总行统一口径进行解释。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分行负责辖区内货币流通调查、现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一)负责辖区内货币流通的调查研究,分析经济及金融对货币流通的影响;分析、监测货币投放与回笼的变化情况,保证正常的现金支付,控制不合理现金投放,及时向总行报告有关情况。(二)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贯彻实施、执行国务院和总行制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平衡、协调总行下达给辖区的现金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辖区内开户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三)负责辖区内大额提现及日常现金监管,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进行犯罪活动。第二十三条 货币市场管理。分行货币信贷部门承担本辖区货币市场管理职能。(一)办理辖区内农村信用社联社以及其他非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资金拆借的事前备案工作;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资金拆借的统计和调研分析工作;监测辖区内金融机构资金拆借比例和拆借限额;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资金拆借、债券分销和债券交易活动实施动态管理。(二)向监管部门反馈金融机构资金拆借和债券交易活动的有关情况,并会同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资金拆借和债券业务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资格进行初审。(三)培育商业银行与小金融机构之间建立相对稳定的资金融通关系,并规范其资金融通行为;为辖区内金融机构之间以及辖区内金融机构和跨省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和债券交易提供鉴证服务,帮助中小金融机构改善资产结构,正确引导其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和资金拆借活动;为辖内金融机构债券分销、认购和交易提供咨询服务。第五章 做好货币信贷基础工作第二十四条 制定和贯彻实施货币信贷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调查统计、会计结算、国库、货币发行等构成货币政策的支持系统,人民银行分(支)行相关工作是履行货币信贷政策职能的基础工作。第二十五条 调查统计工作的职责。分行统计研究处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总行统计司布置的各项全国性调查统计工作,并把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和分析报告直接上报总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还要抄报所属分行;分行统计研究处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检查和考核;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重庆营业管理部分别负责北京市、重庆市的调查统计业务;部分城市中心支行作为统计司的重点联系行,负责有关专题调查与统计工作。第二十六条 经济、金融信息收集。分行统计研究部门要根据监测辖区内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和金融运行的需要,收集辖区内主要经济、金融数据。金融统计数据由所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采集、汇总后抄报;经济数据通过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向有关部门收集后抄报分行。第二十七条 调查与分析。分行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部门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宏观经济分析、货币监测和专项调查等工作。及时跟踪监测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反映出现的问题;分行统计研究处要对辖内经济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安排专题调查。第二十八条 分行会计部门在货币信贷工作中的业务内容和职责。(一)会计部门根据总行制订的货币信贷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制订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二)营业部门根据货币信贷部门提供的有效文件和审批单据具体办理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再贴现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具体办理准备金存款的日常支付结算;根据统一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式核算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业务的利息收支;营业部门有关货币信贷业务的账目定期与货币信贷部门台账或登记簿进行核对。(三)会计营业部门通过编制会计报表向货币信贷部门提供会计信息,通过会计分析反映辖区内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业务的资金状况,反映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资金头寸及信贷情况。第二十九条 分行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根据货币政策要求,配合本行做好货币信贷工作。第三十条 分行货币发行部门根据货币政策要求,加强对发行库的管理,做好现金发行、回笼、监测工作,满足社会货币流动的正常需要。第六章 建立货币信贷工作责任制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行原则上要有一名副行长统管货币信贷工作,统一协调涉及货币信贷职责的部门,从组织上保证货币信贷政策的贯彻落实。第三十二条 按时完成各项货币信贷工作,提高货币政策的时效性。货币信贷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规程,在授权范围内适时、合理使用管理权限。调查统计部门要按时完成数据的收集,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系统性和连续性,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调查研究专题工作,不断提高调查研究分析工作的水平。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作。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机构改革确定的职能,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责任制。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级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超限额、超范围发放再贷款和再贴现。(二)越权审批动用法定准备金的。(三)对辖区内分支行违反规定审批、发放再贷款、再贴现监控不力、严重失职的。(四)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五)对重大金融问题调查、处置和上报不及时,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按规定操作程序办理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事务的。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纠正。(一)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二)不按上级行规定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三)对有关政策不理解,擅自对外宣传解释的。(四)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监督管理不严的。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职责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职责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3. 中国人民银行有哪些职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中国人民银行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责任
  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给予指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要管理流通中的货币总量,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为了满足对货币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负责生产、供应、定期更新纸币、替换硬币、回收旧币和防止伪币。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着自己的印钞造币厂。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其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除了履行一般监督作用以外,还为广大银行机构提供资金转帐网络,即全国2000多家同城票据交换所、全国手工联行系统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这些支付系统对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起着中立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服务通过业务条款、处理程序、借记和贷记条款以及收费政策施加一定影响。   除了为银行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以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作为政府的银行,独家管理国库帐户,负责经理国库。
制定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的金融界密切合作,协调支付交易的组织和技术问题。它主持全国金融标准化委员会,积极制定和推行银行业务、技术标准,在制定管理现行跨行支付系统的规章制度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的电子汇兑系统的影响是有限的,尽管这些系统在许多方面都类似西方国家的跨行资金转帐系统。
监督和稽核
  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提供支付处理和结算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提供信贷服务
  为了顺利进行结算,各银行可以从人民银行分行拆借资金,只要借款行贷款帐户上具有足够的经授权的贷款额度即可。商业银行在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之前,必须首先向下列机构借款:   系统内上一级机构   系统内在当地另一分支机构   当地其他银行机构
收费政策
  目前建设支付清算系统时购买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应用软件开发所用的投资来源于财政预算和内部资金筹措。支付系统运行费用作为人民银行日常开支,尚未通过服务收费收回。参加同城清算的银行机构按比例分摊一部分运行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
处于政策考虑,人民银行作出上述规定。随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实施和投入运行(见5.1部分),收费政策将会重新制定。   一些城市集资共建的清算系统,已按照成本回收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政策。
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
  在中国,货币政策的实施跟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但又有许多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于:   中国经济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中国政府依然具有足够的权威直接控制经济发展,以保证改革平稳有序。   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但是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由于缺乏大业务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市场,所以实际很难完全依赖公开市场操作来间接影响货币总量。   由于这些不同,货币政策工具在许多方面跟西方发达国家不尽相同。
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信贷规模分配: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领导权力决定按地域和工业部门分配信贷规模。   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使它能够影响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和业务活动。   法定储备金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改动法定储备金比例。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一直为13%。   制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官方利率。   公开市场操作:目前,发行国债的数量还不够大,而且市场的流动性还没有大到使依靠公开市场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开市场运行在不久将来将起很重要的作用。
公开市场操作和支付系统
  尽管公开市场操作还没有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实施央行的货币政策,但是,正象第一部分中介绍的那样,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从事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其货币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结合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特种存款以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国人民银行间接影响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目前,同业拆借有7种,其成熟期分别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  中国人民银行现代支付系统
自1994年起开办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此市场上买卖美元、日元和港币。   自1996年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目前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场,通过其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回购协议进行国债的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实行T+1结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减各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有哪些职权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哪些职权?

1,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中央银行作为一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者,通过对金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运用金融手段,对全国货币、信用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调控,影响和干预国家宏观经济,实现其预期货币金融政策的目标和职能。中央银行调节的主要对象是全社会信用总量,它不仅包括货币供应量,还包括信贷总规模。中央银行根据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的要求来调节全社会信用总量,即调节社会的总需求和总供给,从而有可能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进而达到调节宏观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
2,金融监管。
中央银行的管理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作为全国的金融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全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混乱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全国金融市场的设置、业务活动和经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管理和控制。简单的说,也就是中央银行通过其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对金融市场的管理,达到稳定金融和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的目的。
金融监管是随着商业银行的产生而产生的,而中央银行则是商业银行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从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制度是先于中央银行制度而出现的。金融监管并不是中央银行的产物。最早的金融监管是各国政府当局的职能,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银行的注册登记和控制商业银行对银行券的发行。
3,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现代市场经济,实质是货币信用经济即金融经济,每个市场的参与者从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到各类企业和家庭,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每天都在进行大量的交易活动,这些活动是在特定的货币信用体系框架中进行的,交易中所牵涉的商品与劳务的转移,必须得到一个清算支付体系的支持,而所谓支付体系就是对市场参与者债务活动进行清算的一系列安排。
经济体系中的债务清算过程就是货币所有权的转移过程。现实经济中的支付货币有三种形式,一是现金,二是存款,三是中央银行货币。其中中央银行货币是商业银行体系在中央银行拥有的储备账户存款,是商业银行间用于清算同业债务关系的最终货币手段。

5. 人民银行信贷部是干什么的,里面都有什么岗位,具体做什么的?对人员要求高不高。工资水平怎么样?

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如果人民银行里有信贷部也是管理职能。进这个部门很好,如果能进去的话

人民银行信贷部是干什么的,里面都有什么岗位,具体做什么的?对人员要求高不高。工资水平怎么样?

6. 人民银行有什么权力?

货币发行权
B.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管权
C.基础货币管理权
D.信贷总量调控权
E.基准利率调节权

7. 请教!有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还有权力吗!

成立这些机构并不是要削弱人民银行的权力,只是把以前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它们制定一些政策还是要经过人民银行的,这样做就分工明确了,三个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人民银行负责大的方向的确定,更重要的是,人民银行可以更多的精力放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这也是分离监管职能的初衷.

请教!有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还有权力吗!

8. 人民银行对农发行有管理权吗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管理别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是中央银行,可以依法制定以及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的风险,维护金融的稳定。为了货币政策的执行和职责的履行,中国人民银行保留了9项现场检查权,也就是可以对各商业银行进行行政的监管。另外,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反洗钱和征信业行政的主管部门,并且代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牵涉到以上业务的时候,都有行政管理权。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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