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记账中,列支是什么意思?

2024-05-15

1. 会计记账中,列支是什么意思?

  1.会计专业术语,是指把“支出”项目计入(列入)成本费用,简称列支. 。
  2.例如:不可税前列支的项目是企业交纳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等支出-------。

会计记账中,列支是什么意思?

2. 急求税法中不得列支的情况有哪些(会计与税法的区别)

  (一)差异的性质不同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在本期发生后不会在以后各期调整。

  (二)主要业务差异

  收入确认差异、收入计量差异、特殊销售业务差异、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差异等。

  (三)资产类差异

  1、接受捐赠资产处理的差异,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接受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捐赠都应作为收入缴纳所得税。同时,对非现金资产按入账价值结转成本、折旧或摊销。

  2、折旧年限、方法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多种折旧方法中的一种。税法规定,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并在国税发[2000]84号文中规定了最低年限,如需加速折旧,应报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3、固定资产改良和修理差异

  改良支出和日常修理费支出,会计与税法处理方法一致,大修理费用可在下一次大修理前摊销计入成本,但税法不允许预提修理费支出。

  4、无形资产价值转移的差异

  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期的规定,基本与会计制度相同。但对法律、合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会计规定不应超过10年,而税法为保障税收收入规定不得少于10年。对企业外购商誉,会计上允许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而税法规定,外购商誉不得在税前扣除。

  5、开办费的列支差异

  会计制度中规定,开办费在企业开始经营当月一次计入生产经营损益,而税法规定开办费在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6、资产跌价或减值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年度终了,应对资产进行清查,合理预计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允许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5‰,对超过税法规定计提的各项准备,均应做纳税调整,对已纳税调增因资产价值恢复或处置资产而冲销的减值准备,作相应的纳税调减。对已计提准备的各项资产可按提取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结转成本、折旧及摊销金额。

  7、资产损失的差异

  税法对资产损失判断标准是当各项资产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及相关责任人和保险赔偿后,才确认财产损失的真实发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中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8、投资成本差异

  (1)所得税严格区分投资性股息利息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股息性所得是以被投资方的税后利润中分配取得,为避免重复征税,只就地区差别税率部分补税,而处置权益性投资的转让所得,不考虑重复征税,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通知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所得。通知规定按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发布之日执行(118号文件发布之日为2000年6月21日)。故有上述转让行为发生,均可作相应的税收调整。

  (2)会计制度中对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或亏损,税法均不确认。税法规定,被投资方发生亏损,由被投资方按规定弥补,投资方不得调减成本或确认损失。投资方股权投资收益,来源于被投资方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这相同于成本法而不同于收付实现制。对于被投资方取得的超量分配,应视同投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3)会计制度规定,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为正负商誉,会计核算需要分期摊销差额。税法在申报所得税时,借、贷方均不作确认,应进行纳税调整。投资处置转让时的计税成本为初始账面历史成本。

  (4)税收上不允许计提长期和短期的投资减值准备,也不能在未来实际处置时根据市价确定投资损失。

  (四)成本费用差异

  成本、费用的扣除,在权责发生制和相关配比的原则下,真实、合法、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费用支出可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1、业务招待费:在会计核算中可据实列支,但不得预提。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为:销售收入在1500万以下按5‰扣除,1500万以上部分按3‰扣除,超过部分在年末汇算时进行纳税调增。

  2、各类基本保险统筹金:会计制度规定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税法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四险一金”及两个补充保险均可在税前扣除,超标或超比例、超范围提取支付的,均应作纳税调增。

  3、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制度规定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规定,除可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本年度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抵扣金额,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未抵扣完的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抵扣。

  4、广告费:会计制度规定可全额列支,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广告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据实列支,超过部份可无限期向后结转。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的广告费不得提前申报,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是否计入了宣传费。

  5、业务宣传费:税法规定,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6、工资薪金:税法规定,工资薪金包括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如各地区的误餐补贴、津贴、奖金、加班工资等。实行税前扣除的有计税工资、工效挂钩工资和提成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发放或实际发放高于批准工效工资总额的部份应做纳税调增。提取额大于实际发放额的部份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7、三项费用的提取:福利费以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按规定比例提取,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2.5%内计提并实际使用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但必须上缴工会组织并附有工会组织的拨缴款专用收据。
  8、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及相关的手续费,除应资本化的以外,其它的应于发生当期确认费用。而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但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列支。

  9、其它扣除项目的差异

  (1)会计制度规定,本期发生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税法对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的扣除项目,不允许在以后年度补扣,应在所得税申报时作调增处理。

  (2)各类赞助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4)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代出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5)因债权担保支付的赔偿金和能证明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支出以及与企业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确认收入的差异

  会计制度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是在同时符合四项条件下才能确认,主要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准确计量的报酬转移给购买方。而税法则针对交易活动方式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销售确认方式与时限。随着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电算化,持IC卡申报,以开具发票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已成共识。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确认规则基本一致,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在下列业务收入确定上存在差异。

  1、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

  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

  2、售后回购业务,会计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业务处理,而税法则要求将该项业务视为销售和购入按两项业务处理,销售时开具发票,同时作收入,回购时按采购重新入库。

  3、视同销售业务,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视同销售的各项业务,会计上不做销售核算,而按成本结转,税法规定,应确认其收入并计算缴纳该商品或劳务转移行为的税金。

  4、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会计制度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将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收入,不确定为收入而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税法则将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应作为销售计入相应收入并计算税金,并将试运行收入扣除运行成本后差额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5、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需将接受捐赠资产全额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接受金额较大,可在五年内平均计入。

  6、其他收入的差异

  (1)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会计制度明确反映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税法规定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补贴收入,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基本相同,其差异在于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专项补贴和明确免征所得税外,均应将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补贴收入实现,而税法则采用收付实现制,企业在年末未收到时作纳税调整。

  (3)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发生增值,会计制度一般都确认为资本公积,而税法规定除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其余的均应要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其固定资产按评估值后的价值确认。

3. 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指哪些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过去,内资企业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分别实行比例扣除的政策,外资企业则允许据实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主要考虑:一是许多行业反映,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性质相似,应统一处理;二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企业正常经营必须的营销费用,应允许在税前扣除;三是广告费具有一次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四是目前我国的广告市场不规范,有的甚至以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实行每年比例限制扣除,有利于收入与支出配比,符合广告费支出一次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也有利于规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特例是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2号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指哪些

4. 企业所得税中不允许列支的项目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计算中不得扣除的项目包括: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等。

5. 税前不可以扣除是什么意思

不可用于税前抵扣,是说在计算所的税的时候,不能在几税前用于抵减利润的情况.比如,交际费,只能部分用于抵减,剩余部分,就是税前不能扣除.

税前不可以扣除是什么意思

6. 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是什么意思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企业所得税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就是收入-成本-费用+ -营业外支出等的时候,不要把所得税也减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七条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 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7. 不能税前列支的费用有哪些?

不可税前列支的项目是企业交纳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
九、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进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以上情况,在会计计算利润时可以扣除,但是在税法中的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是不得扣除的。

不能税前列支的费用有哪些?

8. 请问管理费用中不可扣除的招待费要怎么处理?

招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和不可在税前扣除的部分都正常进管理费用科目,做账报税不需要做调整,只是在报年度所得税时,帮纳税调整处理,只是在所得税报表上做调整。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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