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2024-05-13

1.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①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最低限额;
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⑤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⑥ 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⑦ 最后,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2)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重心在于第(1)问,而第(1)问又是一个找错的命题。关于其解题思路,前面已多有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法理详解]
(1)答案部分已经有较详细的阐述,此处不再展开论述。考生可自己参考《公司法》第74~83、92、131、136条等规定。
(2)基于上述违法之处,故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导致公司不得成立。对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松司法》第97条规定由发起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且对于返还股本的利息也负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 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成立后,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2.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1.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在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而在本题中,董事谢某只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而没有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委托,因此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3.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1)第一、三条理由不成立,第二条成立。首先甲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转让股权,并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其次甲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经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不包括转让的股东本人;最后股份转让是需要修改章程,但不需要召开股东会。
(2)本案应当查明丙是否对甲的转让股权通知书有答复,如果明确答复不同意的,则丙应当购买,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未明确答复或未答复,查明时间是否经过30日,如果经过30日则视为同意转让;当然丙答复同意转让的就更简单了。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4. 问一道公司法的案例题

1,董事会一共七名成员,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另一大型国有钢铁企业调派,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没有职工代表,不具有法律效力。
2董事无权决定刘某担任B公司经理,应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决定。.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董事会不能决定张某的任

5. 求公司法案例题及答案,急!!!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2、在没有完成工商登记之前,即以公司名义向其他企业进行股份销售。
  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如果剩下的3个发起人的话应该达不到条件。
  4、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其只有三分之一,所以创立大会的决议也是不合法的。
  2.本案5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    新《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谢某虽然曾因投资失误和经营管理不善破产,但自药厂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已经逾三年,所以谢某可任执行董事。周某作为公务员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而林某个人负有20万的债务,到期尚未清偿,故不能担任总经理。

求公司法案例题及答案,急!!!

6. 公司法案例题的答案!谢谢了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共有财产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即家庭成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可分的整体。共有财产在共有人之间,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外共有人负连带责任。夫妻设立的有限公司尽管是同一户籍名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或者夫妻以各自的名义投资设立,但如果用以出资的财产并非家庭成员或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而是家庭或夫妻共有财产时,就表明设立有限公司的家庭成员或夫妻实际上是一个集合整体,彼此之间不构成股东关系,整个家庭或夫妻应视为一个投资主体。
又因该公司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且胡女士夫妻二人将公司财产转移到家庭,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胡女士夫妻应该承担无限连带的赔偿责任。

7. 公司法案例题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题目中股东货币出资只有50万,仅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劳务只有在合伙企业中才能作为出资形式,因此戊以劳务出资形式不成立。
  2,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是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作为公司监事的丙,不得在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A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与分立后的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有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可以A为被告,也可以C为被告,亦可以A,C为共同被告。《公司法》规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可以,《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D公司最为C公司的债权人,在C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C公司的破产清算以保护和实现其到期债权。

公司法案例题

8.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1、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法定注册资本为3万元,案例中,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大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所以该项合法。
2、案例中,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合法。因为公司法第51、52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至三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注: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是必设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则可设可不设)
3、案例中甲乙丙的出资形式合法。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案例中三人都符合规定。另一方面,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案例中,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三人的货币出资为20万,比例约为33%,超过了30%,因此出资形式合法
(注:非货币出资具有两个重要特征:可以货币计量、可以转让。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名称、商誉、姓名等,即使这些符合那两个特征也不可以作为出资形式)
4、公司设立有效,因为它符合了出资形式等要求,并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丙也已将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拟设立公司的临时帐户,所以设立有效。
5、甲应承担的责任分两种情况:
1)违法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要对其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对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违法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设立瑕疵的,应履行出资义务,并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总的来说,甲应该对未出资的部分承担资本填补责任,若因为出资不足而导致公司受损的应相应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希望能帮到你吧~~~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