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是什么?

2024-05-17

1.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是什么?

甲公司和乙服装厂签订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于10月30日前向乙服装厂支付预付款100万元,服装厂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装厂款项200万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2批服装3万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后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付给乙服装厂。合同约定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装厂突发火灾,将厂房、面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服装厂支付第二笔款项。经乙服装厂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厂在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甲公司便支付余下的全部款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服装厂在1月15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得出去。于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结清乙厂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服装厂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装厂因失火烧毁厂房、面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乙服装厂于1月15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乙服装厂在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4)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题过程与步骤: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乙服装厂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械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厂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迟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实现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装厂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他们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定,若双方均放弃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方可由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4)鉴于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机构应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服装厂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应按合同的规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贷。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是什么?

2. 经济法的案例题,谁帮我分析一下?

1、原告要求被告和于某支付借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理由很简单,因为于某并不是原告钱某的债务人。所以原告无权直接起诉要求其支付借款及逾期利息。2、回答你的问题我们首先了解《合同法》第73、74、75条对合同的保全所做出的相关规定,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就本案来说涉及到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问题,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回到你上面提到的问题,我们必须注意一点,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已履行债务,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肯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 经济法案例分析?

1.合法。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设立条件。
2.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3.以王某个人财产偿还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定义是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4.不能。根据清算顺序可知不能。

经济法案例分析?

4. 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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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以下是几个案例: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
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乡财政所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因此其保证行为无效,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下处理:拍卖或变卖企业抵押的工具车,以拍卖、变卖款偿付银行贷款;不足清偿部分,企业应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
3.若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拍卖或变卖工具连(抵押物)偿付部分贷款后,不足部分可以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某快餐店为促销,在大众媒介上宣传称:凡在1996年3月1日—3月15日期间来本店就餐的顾客,都能获得惊喜------精美礼品一份;若想知道是什么惊喜,请在上述期限来本店就餐。3月12日,顾客王某一家来该店就餐,询问可获得什么礼品,被告知必须先消费满50元,然后在吃完离店时凭收银条领取奖品一份。于是王某一家购买了价值55元的食品。等他们吃完去领礼品时,又被告知最后一份礼品刚刚发完,没有了。双方遂发生争执,王某一家认为快餐店欺诈消费者,实际做法与广告不符;而快餐店店员认为是王某运气不好,吃得太慢,广告只是为了招揽顾客,本身就不全是真的。问:
1.该快餐店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哪些规定?
2.快餐店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快餐店违反了广告应当真实的原则。尽管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虚假广告。此外,我国《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2.快餐店对消费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它发布虚假广告,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补一份礼品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快餐店的行为还应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可采取责令停止广告发布、公开更正、罚款等形式。
 
 
1.原告南山支行因与被告富山公司发生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31日,被告富山公司为装修富山地下商贸城,与原告南山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南山支行分别借给富山公司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山公司以其对富山地下商贸城(面积1万平方米)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但借款到期后富山公司不能依约还款,南山支行因此提出诉讼。
另查明:富山地下商贸城(面积11178平方米),是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修建的地下设施。在修建过程中,被告富山公司的前身太和珠宝有限公司曾投资约5000万元参与建设,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此曾下文件确定:该项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富山公司对投入建设部分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富山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因现在的权利人不能履行债务而转移给他人行使一事,表示同意。
问:(1)本案富山公司用属于国有资产的富山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和出租权作为抵押担保,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
解:(1)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富山公司对富山地下商贸城享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和出租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财产权利,行使权利的结果完全能够达到保证债务履行的目的。并且将这种用益物权用于抵押,担保法虽没有明文规定许可,也未明文禁止,同时富山地下商贸城的所有权人对因该抵押引起的用益物权转移表示同意。同时该合同是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基础上签订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2)被告富山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及其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期间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富山公司逾期不履行判决,以富山公司抵押的富山地下商贸城的用益物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用益物权所得价款抵偿给南山支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富山公司负担。
 
2.珠江公司与长江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机床合同。该合同约定:全套机床设备的价款为人民币250万元,长江公司需在2000年1月1日前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珠江公司在长江公司安装调试完毕之后15天内一次性向对方支付全部价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0%的违约金。该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为了保证珠江公司按时付款,双方于1999年10月10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由珠江公司将其拥有的一栋价值500万元的写字楼作抵押。该抵押于10月25日在有关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在长江公司正式交货之前,珠江公司认为该机床价格过高,即电传要求长江公司减少部分价款。长江公司考虑到与珠江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即同意按原价格的10%减价,即减为225万元,并正式回电答复。长江公司按期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在其安装调试期间,机床价格大跌,珠江公司要求再次降价,长江公司不同意。为此,珠江公司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长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万元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中发现,珠江公司向银行贷款300万元而将同一栋写字楼抵押给银行,并于1999年10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写字楼经评估现值为人民币450万元。
问题:(1)长江公司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万元货款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如果将珠江公司的写字楼拍卖,长江公司能否优先受偿?为什么?
(3)本案如何判决?(难)
 
解:(1)能够支持。因为虽然珠江公司第一次提出减价请求时,尽管长江公司正式作了答复,珠江公司予以确认,但由于双方合同是经过公证的,因此,双方变更合同的条款未经公证机关备案,不具法律效力。故长江公司请求支付250万元货款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2)不能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后,应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在珠江公司与长江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登记之前,珠江公司与银行就同一项财产签订了抵押合同并登记。故应先将该写字楼的变现价值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部分才用来偿还长江公司的债权,长江公司对此剩余部分有受偿的权利。
(3)判令珠江公司偿还长江公司人民币250万元及违约金25万元。用抵押写字楼的变现价值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部分用于偿还长江公司债权,不足部分,由珠江公司另行偿还。

经济法案例分析

6. 经济法案例分析,谢谢

第一,深圳厂商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涉及到法律的表现代理,因张明原本为该公司业务员,用人单位既没有公告其离职,也没有回收有盖章的合同,张明冒充公司代理报复公司,深圳厂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张明是服装贸易厂的业务员,因此构成表现代理,故深圳厂商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张明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明签订虚假合同的目的是报复原单位,在虚假合同签订中并没有非法获取利益,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素,但因为其虚假合同会导致原单位经济损失和商誉受损,故张明行为构成了合同欺诈,违反了民法通则里诚实守信原则,故张明承担对服装贸易公司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7. 经济法案例分析

一、首先,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而此处只有20%明显不合理。
其次,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非货币出资系公司财产是独立法人财产,所以必须办理转移手续。
再次,没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时候,必须设一名执行董事,,而且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再者,乙与戊签订协议,转让全部股份必须经过其他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最后,甲从公司抽出自己的资金实属不合理。
此案例多处存在错误,可便于更加详细的记忆有限公司的一些规则,但注意避免错记。
二、1.合同解除的理由是甲公司明确告知乙公司自己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将不能履行合同,所以合同予以解除。此处我们应该明白合同解除的基本种类以及解除要件,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条件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并在被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处显然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所以乙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和甲公司解除合同。
2.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3.A县法院有管辖权。合同明确规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此时甲公司算是合同履行者。
4.乙公司。风险转移以交付为划分,此时所有权尚未转移,也未能实现交付,所以由乙公司承担。
5.不能。虽然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自己已发出的货物受损,但现实状况是丙并没有收到合同约定的货物,所以乙公司应该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丙公司并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
6.有效。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原则下签订,并没有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和公众利益。

经济法案例分析

8. 经济法案例分析

1、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房屋的使用期限,如果30年在房屋的使用期限内那么合同是有效的,如果超过了使用期限,那么超过期限部分的约定无效。
2、责任由出租人承担。理由是出租人有责任保证出租的房屋是安全的。
3、这个要求不合理,出租人可以不予理睬。但是如果出租人愿意,那么也是可以的。
4、没有解除。在转租的情况下,原来的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新的承租人和原来的承租人之间又建立了一个新的租赁关系。
5、不需要承租人同意。但是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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