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公司享有()

2024-05-13

1. 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公司享有()

  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它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二、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券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三、可转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公司享有()

2. 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定义是什么

一、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利息支付请求权。债券利率、利息支付方式以及期限,都由债券发行契约来确定。
2.偿还本金请求权。偿还本金的期限和方法,由债券发行契约来确定。
二、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公司债是一种通过整体、批量的发行方式形成的集团债务,具有债权人众多、但内容单一、规范等特点。债权的分散性和利益的相同性,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非对称性,要求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一个统一的机构团体来表达、实施债券持有人的意志、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为此,参照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2007年证监会公布的《公司债券试点办法》引进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两项制度。
在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维护方面,两项制度相辅相成,各有其独特的作用。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利于协调债券投资者的立场,强化债券投资者的地位,为债券持有人提供有效的整体保护;而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弥补会议制度的不足,提高权利行使的时效和功用。
另外,两项制度也可以减少发债公司与债券持有人进行协商的不便。例如,公司债是一个具有期限的证券产品,部分债券的期限相当长。在债券发行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这时如果没有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发债公司几乎无法征得债券投资者的同意,对债券协议或相关承诺进行修改和变更。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地位
债券持有人会议又称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一种由债券持有人集体行使权利的、即时召集的、临时性的议决机构。其地位,可以概括为三个特点:
(1)债券持有人会议是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的无权利能力的社团组织。
(2)债券持有人会议为即时召集的临时性机构,只有在需要议决事项时才活动。
(3)债券持有人会议为负有议决职能和监督职能。例如,发债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议决同意;发债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时,债券持有人会议可提出异议,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规则的制定采用“代订、追认”的做法。《公司债券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6)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 什么是指公司债权人

债权人是指以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债的关系中有权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体。公司债权人可分为主动债权人、被动债权人、社会债权人以及公司债,此分类是依传统民法以及针对公司制度所为的分类。
一、主动债权人所谓主动债权人,通常指的是与公司发生契约之债的债权人。契约遵守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须由当事人双方台意签署,契约始能成立生效。故公司债权人透过契约而与公司发生债之关系,可谓是基于其意思自主的结果,性质上是主动促成债之关系发生的,故此种公司债权人称为主动债权人。
二、被动债权人所谓被动债权,顾名思义可以得知,此种债之关系并非出于债权人之自愿,而是被动发生的债权。公司于营利过程,因其与外部之接触,外部人即有可能因公司本身的行为或其雇用人之行为受到损害,从而对公司产生债权,之债即为被动债权,而对公司拥有被动债权的主体即为被动债权人。
三、社会债权人在公司法中与主动债权人以及被动债权人相并存的,还有另一大类的债权人,他们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举凡对员工以及顾客之保护、对环境与生态之保护、对社会资源之节约利用、甚至税收之缴纳,均为社会债权之一部分,而无因管理及,因是基于对社会公平和谐所做出的法律调整,亦可视为是社会债权的一部分,基于社会债权而对公司拥有债权的人即为社会债权人,既然此种债权是基于社会公益而生,则政府往往成为此种社会债权人,乃是极容易想象的事了。
四、公司债债权人公司债债权人是指因购买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券而对公司享有公司债权的人。此种债权人属于主动债权人,因其与公司债之关系的发生系基于购买公司债的行为,但债权人本身又是以投资者的角度而购买公司债,此又类似于股东,故而特别划为一类债权人形式。公司债债权人之所以类似于股东,主要是基于公司债券的有价证券性、流通性以及可转换性。所谓有价证券性是指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证券本身可表彰其价值:流通性是指公司债券可以自由流通,记名债券可透过背书转让,无记名债券则以交付转让,因其可以流通,故其有价证券之性质表露无疑;至于可转换性,是指公司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则公司须依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入对于将债券转换为股票或不转换为股票有选择的权利,一旦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换成股票。则其马上由债权人转换成为的身份,若持有债券的数量庞大,更有可能藉此掌握公司的经营权。由对债券性质的认识,我们可知公司债债权人与一般公司债权人性质上有异,身份介于债权人与股东之间,不过公司债之本质仍是一种债,公司发行公司债的主要目的乃是向外界借款以进行其特定的投资目的。持有公司债券者均可凭以对公司主张清偿的权利,故在其转换为股东之前,其身份为债权人应无疑义,故为公司债权人之一种类型。

什么是指公司债权人

4.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有哪些

债券持有人,是持有某种由发券人发行的债券的人。债券作为一种债务凭证,反映着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发券人为债务人,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债券持有人为债权人,享有到期请求债务人还本付息的权利。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主要是:
1.利息支付请求权。债券利率、利息支付方式以及期限,都由债券发行契约来确定。
2.偿还本金请求权。偿还本金的期限和方法,由债券发行契约来确定。

5.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利息支付请求权。债券利率、利息支付方式以及期限,都由债券发行契约来确定。
2.偿还本金请求权。偿还本金的期限和方法,由债券发行契约来确定。
一、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衣服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公司债券的风险
1、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其发行人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债券到期是要偿还的,不是“投资”“赠与”,而是一种“借贷”关系。
2、公司债券到期不但要偿还,而且还需在本金之外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是投资者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让度给发行人使用的“报酬”。对投资者而言是“投资所得”,对发行人来讲是“资金成本”。对于利息确定方式,有固定利息方式和浮动利息两种:对于付息方式,有到期一次付息和间隔付息(如每年付息一次、每6个月付息一次)两种。
3、利率是影响债券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利率提高时,债券的价格就降低,此时便存在风险。债券剩余期限越长,利率风险越大。针对利率、再投资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可采用分散投资的方法,购买不同期限债券、不同证券品种配合的方式。
4、流动性差的债券使得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从而遭受降低损失或丧失新的投资机会。针对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应尽量选择交易活跃的债券,另外在投资债券之前也应考虑清楚,应准备一定的现金以备不时之需,毕竟债券的中途转让不会给持有债券人带来好的回报。
5、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通货膨胀期间,投资者实际利率应该是票面利率扣除通货膨胀率。若债券利率为10%,通货膨胀率为8%,则实际的收益率只有2%。
6、信用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而给债券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投资公司债券,首先要考虑其信用等级。资信等级越高的债券发行者,其发行的债券的风险就越小,对我们投资者来说收益就越有保证;资信等级越低的债券发行者,其发行的债券的风险就越大,虽然它的利率会相对高一点,但与投资的本金相比哪一个更重要,相信投资者自己会权衡。
三、可转债的实质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根据特殊约定,投资者可在规定时间、按规定条件将债券转换成一定数量的普通股股票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性,同时还含有选择权成分,是一种复合型的衍生证券品种。
1.可转换公司债券首先具有债券的特征,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会有两个承诺,一个是在规定日期支付一定的利息,一个是到期偿还本金,这些特征可转债都具备。
2.除此之外,投资者持有可转债还多一个权利,即债权转变成股权的权利,投资者本身可以选择是否由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变成股东。转债投资者可以将债券按照事先规定的转股价格,在一定的期限内转换成一定数量的上市公司股票。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质其实是一个债券加上期权的复合证券品种,期权的选择权在投资者手中,投资者持有可转债可以有以下几种做法:1)持有债券每年收取票面利息,到期日偿还本金;2)债券二级市场有差价时,将持有的债券出售;3)将债券转为普通股;4)将转为普通股的股票在二级市场卖出。
但是,在股票市场没有只享有权利而不付出义务的事情,投资者持有可转债享有转股的权利,相应的持有可转债的利息要低于纯粹企业债券的利息,与同期限的国债利率相比也较低,现在的可转债年利率水平可能在1.2%左右。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6. 债券持有人的定义是什么?

成立的方式会根据的性质不同而不同,一般有限是股成立。因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成立方式的不同,一般股份会向社会募集对象发行的债券,以保证效益与募集对象挂钩,回报募集对象。这个募集对象在法律上称为债券持有人,即债券持有人的定义。规范来讲:债券持有人持有某种由发券人(债务人)发行的债券的人。债券作为一种债务凭证,反映着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一、债券持有人的权利1.利息支付请求权。债券利率、利息支付方式以及期限,都由债券发行契约来确定。2.偿还本金请求权。偿还本金的期限和方法,由债券发行契约来确定。
二、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债是一种通过整体、批量的发行方式形成的集团债务,具有债权人众多、但内容单
一、规范等特点。债权的分散性和利益的相同性,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非对称性,要求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一个统一的机构团体来表达、实施债券持有人的意志、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为此,参照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2007年证监会公布的《债券试点办法》引进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两项制度。在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维护方面,两项制度相辅相成,各有其独特的作用。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利于协调债券投资者的立场,强化债券投资者的地位,为债券持有人提供有效的整体保护;而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弥补会议制度的不足,提高权利行使的时效和功用。另外,两项制度也可以减少发债与债券持有人进行协商的不便。例如,债是一个具有期限的证券产品,部分债券的期限相当长。在债券发行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这时如果没有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发债几乎无法征得债券投资者的同意,对债券协议或相关承诺进行修改和变更。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地位债券持有人会议又称债债权人会议,是一种由债券持有人集体行使权利的、即时召集的、临时性的议决机构。其地位,可以概括为三个特点:
(1)债券持有人会议是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的无权利能力的社团组织。
(2)债券持有人会议为即时召集的临时性机构,只有在需要议决事项时才活动。
(3)债券持有人会议为负有议决职能和监督职能。例如,发债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议决同意;发债合并、分立和变更时,债券持有人会议可提出异议,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规则的制定采用“代订、追认”的做法。《债券试点办法》规定,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3)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6)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债券持有人类似于的股东的身份,但是它不具备股东的权利,也不履行股东的义务。它的只能仅限于监督决策机构,它的权利是对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会议召开并决定是否通过股东会的决议。所以债券持有人的定义与股东的定义是有很大区别的,这需要注意。

7.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主要是:1.利息支付请求权。债券利率、利息支付方式以及期限,都由债券发行契约来确定。2.偿还本金请求权。偿还本金的期限和方法,由债券发行契约来确定。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8. 什么是公司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是指以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债的关系中有权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体。公司债权人可分为主动债权人、被动债权人、社会债权人以及公司债债权人,此分类是依传统民法以及针对公司制度所为的分类。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怎样理解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了防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有:
1、责令公司股东直接负责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资产的清算方式是什么?
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种情况,两种情况的清算进行程序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一、破产清算按下列程序进行:
1.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法院裁定后宣告破产。
3.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4.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5.清偿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二、非破产清算:
1.出现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后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如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4.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三、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