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2024-04-29

1.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如果在没有其他任何条件为前提的话,只是单独的这样的一句表述的话,那么这个表述是不正确的。
  这句话只适用于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就是说,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这句话,就是对的。
  所以说这句话,没有表述其权益法或成本法的前提时,就很不严谨,因为成本法并不适用这句话所表述的内容。故这句话对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来说,就是错误的了。
  因而,这句话是错误的!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2. 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会计计量

这是按权益法来计算的,被投资单位获利的时候,已经做了投资收益了,而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是获利中的一部分,所以不需要再做投资收益。而这部分的股利对投资单位来说即是长期投资所得,(相当于从银行里拿出了钱,而不仅仅是记在账上),获得的钱记应收股利。。。。我是这么理解的,你可以再多问问看~

3. 被投资方发生 亏损时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因为乙公司亏损过大,甲公司按比例应承担的亏损金额达到6000*40%=2400
甲公司长期应收款是120
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含初始成本和损益调整)=2000+200=2200  因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最多只能冲减2200. 冲减2200后甲公司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含初始成本和损益调整)就等于0了

被投资方发生 亏损时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4. 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发生净利润和净亏损问题

200万加100万红利的40%=2400000

5.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对应分担的份额作会计分录为( )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对应分担的份额作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二、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
1、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一般需要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权益法的,应当分别“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2、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中企业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但以本科目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将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等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除按照以上步骤已确认的损失外,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3、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企业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如有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应先弥补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弥补损失后仍有余额的,依次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和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对应分担的份额作会计分录为( )

6. 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时,应首先冲减长期股

对。
解释: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这里所讲“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应予说明的是,该类长期权益不包括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权。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的账面价值综合起来考虑,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如果仍有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应以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继续确认。另外,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失时,除应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以外,如果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将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补偿义务,还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l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将承担的损失金额。

7.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中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

对。 解释: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这里所讲“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应予说明的是,该类长期权益不包括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权。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的账面价值综合起来考虑,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如果仍有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应以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继续确认。另外,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失时,除应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以外,如果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将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补偿义务,还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l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将承担的损失金额。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中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

8.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的理解

我觉得是:资产减值损失是从公允价值来说的,无乱资产在谁手里减值,对于双方来说都已经减值。而收益就不同了,如果逆流则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收益中有一部分通过权益法核算与企业所有的资产冲突,即该部分收益相对于投资来说并未发生,所以应减少投资收益。而顺流中,联营或合营企业的资产通过权益法核算与投资企业的收益冲突,如果再确认收益,会与重复,所以应该调减收益。
而投资企业在和子公司合并报表时,如果是逆流,合并时,资产相应部分收益已实现,故应从资产中减去,增加长期投资的价值;如果顺流,合并时,已转让资产收入中的该部分并未实现,仍然通过长期股权投资以投资收益形式为企业所有,故应该冲回收入和成本,确认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