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矿业发展与商业性矿产勘查

2024-05-16

1. 民营矿业发展与商业性矿产勘查

当前,作为民营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矿业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推动下,将更加快其发展速度,民营矿业企业已成为市场主体之一。
一、我国民营矿业发展历程
我国民营矿业实质上早已存在,但对它的认识也是与时俱进的,这从政府部门矿产资源利用情况统计年报中可以得到反映;在1988年以前只单一的统计国营矿山企业情况;1989~1995年,除统计国有国营矿山外,还统计了集体、个体矿山开发利用情况;1996~1998年,统计科目改变为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大中型矿山和非国有及小型矿山,首次提出了按矿山经济类型统计,并首次把“非国有矿山企业”的开采利用情况列入政府部门正式统计工作;1999年以来,更明确按经济类型进行统计,且内容更加明细、丰富,它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类型企业。民营矿业经济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已经有了自己相应的地位。
民营矿业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和相关法规体系的建立、完善而发展,基本上可以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前。民营矿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就已存在,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基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民营矿业仅以极少数的个体采矿和乡镇集体企业形式存在;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前,进入改革开放初期阶段,这个阶段民营矿业发展的特点是无法可依,所有制形式单调,并在“大矿大开,小矿小开,有水快流”的政策鼓励下,民营矿业急速发展,如福建省当时一下就发展到3万多个,但主要仍以乡办民采(集体性质)的形式为主,同时,个体、私营企业形式开始无序发展,没有严格、规范的审批程序。
第二阶段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后到1996年第一次修正案出台之前。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正式颁布实施,在这个阶段各省、区、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本省(区、市)具体实际,都制定了相关管理法规,开始大力宣传推行依法办矿,并要求必须办理或补办勘查、采矿许可证,依法持证办矿。同时,持续大力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个阶段民营矿业发展特点是:多种经济成分开始出现;民营矿业发展开始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主流民营矿山企业基本依法办矿,但探矿权、采矿权仍是通过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授予,同时无证开采的现象仍然相当程度地存在;民营矿山企业得到迅猛发展,特别是在本阶段后期(1993~1995年)达到高峰,其作用开始显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矛盾突出,整顿力度加大。
第三阶段是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出台之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并依法有偿转让,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矿业权的财产权和商品权的属性,特别是1998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其他一系列规定、办法的出台,以及多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宣传、实施,矿业发展环境的改善,使矿业权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市场中运作成为可能。这个阶段的特点是:民营矿业发展环境得到很大改善;矿业权依法出让、转让制度开始运行,民营矿山企业对矿业权的认知有了极大的提高和重视,其矿业权的获得除行政审批外,还可以通过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开始显现,虽然仍存在非法勘查、采矿和矿业权非法转让,但这已不是主流;民营矿业经济形式和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尽管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发展的极不平衡性[如各省(区)投资矿业量和质的差异性和在发展进程中一部分企业走上现代企业轨道,另一部分仍处于低水平状态],但民营矿业已开始从数量型向质量提高方向转变并逐步进入依法、有序的发展阶段。
二、我国民营矿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民营矿业开发的矿种及资源来源
民营矿业开发的矿种可达180余种,它与各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特色相一致,与中小型矿床丰富程度相一致,从总体数量上看,目前民营矿业开发以非金属矿产为主,而金属矿产次之。非金属矿主要是:砂石、粘土、建筑石材(含饰面石材)、水泥灰岩、熔剂灰岩、白云石、萤石、煤、硫、石膏、盐矿、方解石、叶蜡石、高岭土及膨润土等粘土类矿物等;金属矿以铁、锰、铜、金、铅锌、锡、锑等为主,近年高效益金属矿产开发在增长。但许多省区非金属矿产产值都大于金属矿产产值,如据安徽省统计,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的年产值分别是22.28亿元、4亿元及30亿元,非金属矿产年产值占民营矿业企业年产值的92.8%。
目前,民营矿业企业(除少部分非法无证开采外)均已通过申请审批或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矿业权。根据民营矿业企业自身的条件和矿产资源条件,大部分民营矿业企业所开发的资源仍是国有矿山边缘零星资源或不适合国营矿山企业开采的小型矿产地或没有做过详细地质工作乃至没有做地质工作的矿产资源,特别是非金属矿产,如建筑石材等矿产。随着改革的深入,民营矿业企业实力、素质的提高,特别是矿业权市场启动以来,民营矿业投资和经济成分多元化局面已经出现,在矿业权市场上已可平等地获取矿业权,民营矿业资源来源状况正逐步改善,已经有少数民营矿业企业通过矿业权市场运作取得有规模且经详细勘查的矿产资源,这种情况逐步增多,同时,也有少数有实力的民营矿业企业开始自筹资金依法取得探矿权进行矿产资源的风险勘查,解决后继接替资源储备,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规模。
(二)民营矿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民营矿业已经历了一个相当的发展历程,随着改革进程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环境的不断改善,现在民营矿业已形成一个巨大实体,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1.民营矿业已构成我国矿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些矿产资源丰富地区经济发展的依托
据统计,全国民营矿业企业不仅数量上远大于国营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5.3%,而且在年开采矿石量、产值以及矿业就业人数上均超过国营企业,分别约占总数的74%、52%、63%。各省(区)由于矿产资源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因此在上述几方面存在差异。许多矿产资源丰富,矿业经济发育省(区),矿业经济是其经济发展的支柱和依托,如安徽省池州地区,民营矿业543家,占该市矿山企业总数的97%,矿业产值占该市工业产值的25%,矿业、旅游业、农业并列为该市经济发展三大支柱;福建省泉州市,民营矿业年产值6亿多元,如果加上矿产加工业,每年产值达300亿元;广西的南丹、大新等县都把矿业作为支柱产业来发展,南丹县地方财政税收的70%来自民营矿业,大新县上交税金中60%是民营矿业提供的。民营矿业的发展,极大地带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当地教育、交通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还激活了当地资金、人力等各种资源潜力的发挥,带动各项服务业市场的发展。民营矿业的发展对各地区经济发展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营矿业在有的矿业行业中也发挥重要作用,据有色金属管理部门统计,非国有经济成分占1/2以上。
2.民营矿业的发展对贯彻党的“三农”政策,增加贫困地区农民收入,发展农业经济,加快脱贫步伐,致使一部分人合法地率先富起来,又促使共同富裕政策的实现等方面都发挥了特有的作用
民营矿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大批就业岗位,特别是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找到一个很好的出路,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民营矿业企业用工制度灵活,形式多样,在当前很适合于农村人力资源作用的发挥,对促进社会发展和安定都起到积极的作用。如安徽铜陵朝山村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小山村,全村290户,1123人,20世纪90年代初期人均年收入不过500元,1992年开始准备开发小金矿,1993年小规模生产,1998年年产黄金超万两,是“安徽黄金第一村”,全村500多闲散劳力得到安置,收入现已达人均年4800元,实现全村共同富裕,在该区树立了率先富起来的新形象,起到发展新农村的示范作用,同时推动了村镇建设。新村规划先进,建一流的学校、教育基地、农民公寓、别墅新村等,被授予“全国科教兴村示范村”、“农村生态村”、“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村”等,现在继续以开矿为主,同时发展其他产业,成立了集团公司,向新的目标发展。
3.民营矿业的发展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充分利用
民营矿业发展对我国矿产资源特点的发挥起到的积极作用是不能忽视的,这主要表现为3个方面:一是大中型矿山周围的边缘矿、零星矿及残留矿柱等大中型矿山不能或不愿开采的矿,民营矿产予以充分开发。二是一些不需做详细地勘工作的矿产,如砂、石、粘土等非金属矿产民营矿业企业予以开发。三是小型矿床得到充分的开发,我国矿床的一大特点就是小型矿多,据不完全统计,小型矿床占矿床总数的2/3以上,从民营矿业企业大部分都是小型矿山企业的现象中可以找到它们的内在联系。据统计,全国矿山企业中国有企业仅占4.7%,而民营矿业企业占95.3%;在各种经济类型的矿山企业中,小型矿山企业(含小矿)占的比例都很大,从84.07%到99.92%(见表5一1)。这说明民营矿业企业是以小型矿(小矿)山企业为主,多是以小型矿床(点)为开采对象,使我国小型矿床多的特点得以充分发挥。在民营矿业中虽也有像福建紫金、内蒙古伊泰等大型矿业集团,但大部分仍是小而散的矿山企业,民营矿业对这上述几种类型资源的充分利用,是对资源保护和节约的贡献。
表5-1 我国小型矿山企业数情况表


4.民营矿业的发展,推动了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市场对矿产资源需求的旺盛,受市场和利益的导向,近年来民营企业进入矿业领域逐渐扩大,民营资本投入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数量逐年增长,特别是2003年以来,据许多省(区)不完全统计,社会(主要是民营)资金投入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数额占总投入额的50%以上,特别是煤、铁等社会需求大而资源丰富的省(区),如内蒙古、山西两省(区)民营资本占商业性矿产勘查投入总量的70%,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社会资本投入商业性矿产勘查达10亿元,其中绝大部分是民营矿业企业。
随着民营矿业的发展,一些企业逐渐壮大,有的成为集团公司,这些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为扩大规模和后续发展接替资源的需求,开始投资商业性矿产勘查,如紫金、伊泰等集团一年都投入几千万元,一些中小民营矿业企业,如福建天宝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从利润中拿出50%用于找矿;江西章源钨制品有限公司在收购一批钨矿小企业后,立即投入700万元找后备资源,安徽铜陵朝山金磁集团(原为村办小矿)有限责任公司就提出以地质为基础,把找矿放在首位,从1998年投资近千万元进入找矿勘查。
随着国家政策的放宽和法规的完善,民营资本还将以更快的速度进入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并推动其发展。
5.民营矿业的发展对矿业权流转制度和矿业权市场的发展、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功能将进一步发挥。民营矿业企业是矿业权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主体。民营资本大量涌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这就形成了对矿业权需求的增加,构成了矿业权市场运行的基础,在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流转制度后,特别是国土资源部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办法以来,民营矿业企业基本上是通过市场运作而获得矿业权,特别是具有规模和实力的矿业企业,十分重视对矿业权的更多获得和控制,以保证其后续的利益,如福建紫金集团用7种办法运作矿业权:一次性买断;收购企业股份;企业兼并;合作勘查开发;竞标;自行申请登记等,总之尽量多地掌控矿业权。
民营矿业的发展推进矿业权市场的繁荣,同时,也促进市场规范化的建设进程,它是不断推动矿业权市场发展、完善,形成良性循环机制的原动力之一。
(三)民营矿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主客观条件和发展环境,民营矿业当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有的甚至是比较突出的。
1.“多、少、小、散、低”的特点在现阶段仍然比较突出
“多”是指矿业企业数量众多,据有关统计全国民营矿业占全国矿业企业总数的95%。
“少”是指具有规模经营、技术先进、管理先进的企业居少数。
“小”是指大部分民营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小,据统计资料,全国国有国营矿山企业年均产矿石量为十几万吨/个以上,民营矿业企业年均产矿石量仅2万余吨/个,相当部分个体企业生产能力还小于此数。
“散”是指矿山的离散度,由于资源及其他特点所致,民营矿业大部分散分布在广大山区和农村。
“低”,其所指内涵较多,主要指大部分民营矿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家长式管理模式较多,个体、合作制企业较多,经营管理理念落后的企业多,粗放式经营;开采技术水平低,绝大部分企业没有或缺乏先进技术和装备,有许多还是采用最原始的采掘工具、方法,作坊式生产,技术结构不合理,大部分民企只生产初级产品,附加值低;企业员工文化素质低,人才缺乏,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同时大量使用临时工、季节工等,技术队伍难以形成;矿产资源利用率低;企业及员工平均创造的工业产值低,也就是效益低,大部分与国营矿山企业以及民营矿业中较先进企业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
2.矿产资源的浪费比较严重
民营矿业对矿产资源破坏和浪费负面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国有国营企业中也存在矿产资源浪费问题,但民营矿业中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缺乏规划、布局不合理、蚕食国营矿山资源、越界开采、大矿小开、以采代探、乱采滥挖、采富弃贫、采主弃富、“三率”低下、急功近利、掠夺式开采造成资源破坏和浪费现象较多,有的还比较严重,如据资料,当前民营煤矿回采率只有10%~15%,大量浪费煤炭资源;广西南丹县一些民营企业不仅在国有矿山外围采矿,而且在国有矿山已控制的生产作业区内大量盗采,如高峰矿100号矿体有700多吨矿石量,由于民采使其损失矿量达400万吨,实为罕见,等等。这在非金属矿方面表现更为普遍突出,无资料指导开矿,许多未经地质工作的非金属矿被分割开采等。
3.生态环境的破坏比较严重
由于许多民营矿山企业能力小,还有许多是贫困地区,加上生态保护法律意识淡薄,利益驱动的短期行为,以及管理不到位,自觉不自觉地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获取经济利益,造成矿区塌陷、耕地森林草地破坏、水土流失、泥石流、水质污染、景观破坏等是相当普遍存在的现象,往往造成民营矿业主前面赚钱,后面留下一大堆环境问题由政府买单治理的不合理现象。虽然现在有些比较规范的民营矿业已开始重视环保与生产同步建设,但大部分企业仍无防治措施。
4.安全事故频发,隐患较多
许多民营矿山业主素质低,在眼前利益驱动下,忽视安全造成事故和事故隐患,问题是严重的,这在公开报道中有许多例子。
5.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的民营矿业占较大因素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经过多次不懈地整顿逐步走上依法办矿轨道,但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以采代探”或“边探边采”、矿业权私下承包、非法转让、无序勘查开发现象严重存在,而这些现象主要是发生在民营矿业企业中。在有些地区仍较突出,不仅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同时,造成对投资软环境极大破坏。此外,有些企业自觉依法交纳税费意识较差,同时加之各方面原因,也难以监控。
三、对我国民营矿业发展的几点思考
(1)民营矿业随着经济建设理论和实践的突破,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它的发展趋势良好,并已经成为矿业市场的主要主体之一,成为商业性矿产勘查主要投资主体之一。
①民营矿业具备了良好的发展大环境。首先是从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经济建设理论和实践上的一系列突破,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报告又明确指出,在所有制上“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特别是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这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营矿业发展创造了最好的政策空间;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统一开放与国际接轨的市场体系;三是相关的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颁布实施,矿业权流转制度已经实施,矿业权市场已在建设发展中,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得到好转,各类中介机构相应发展,基本上实现依法办矿;四是政府职能转变,宏观调控体系得到加强;五是国有矿业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国营矿业企业的结构调整等,使其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六是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同样适用于民营矿业的发展。民营矿业已经具备了发展的大环境。
②民营矿业在我国矿业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从前述可以看出民营矿业在我国矿业经济中的作用,无论矿山企业数、从业人数、矿石产量、产值等方面均已超过国营矿山企业并将进一步发展。在有些方面起到国营矿山不可替代的作用(见表5-2),对其存在的问题,既要重视克服,又要客观分析和看待,如对资源有其破坏的一面,又有建设的一面,有落后的技术,又有应用先进技术的企业,总之要在发展中扬长避短。
③在矿业权市场中开始显示其活力。随着相关矿业权市场运行的法规相继出台,探矿权市场交易活动日趋活跃,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国社会资金投入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资金已经超过国家投入(包括中央与地方),有些省(区)社会投资高达70%左右,如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而社会投资中大部分是民营矿业企业,目前民营矿业企业在矿业权市场上,已经逐渐显示出其活力和实力,而且还有进一步发展的势头。
(2)我国民营矿业在社会经济条件、法规政策条件、矿业资源条件以及民营矿业内在条件共同作用下,在发展和竞争中将不断整合、淘汰、升级,也将出现并将较长时间存在的大部分“大、少、小、散、低”矿山企业和从无序向有序、从粗放到集约的规模型先进企业同时并存的局面。前一种企业在不断的整顿、规范和严格管理下,也将得到质的改善,而后一类企业已经开始出现并将日渐增多,如福建紫金股份有限公司追求资本、市场、资源、人才的扩张和管理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成为国内外知名的矿业公司;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该集团是2001年国有股退出成为民营矿业,现已发展成为总资产31亿元,2004年被国务院列为全国规划建设的13个大型煤炭骨干企业之一;江西崇义章源钨制品有限公司,收购原濒临破产的3个国营小矿,从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扩大储量入手,延伸发展下游高技术含量产品,不断扩展市场,形成资源、经济效益双提高民营矿山企业;福建天宝股份有限公司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近年投资矿业产业,从收购采矿权入手,现已形成勘查、开发一体化矿业企业,组建一支精干的地质找矿队伍,每年从利润中拿出50%来进行风险勘查,像这样的企业在不断增多,形成矿业权市场中一股推动力量,推动着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发展。
表5-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指标统计表(1986~2002年)


(3)民营矿业企业投资商业性矿产风险勘查仍是少数。近年社会资金投资矿业勘查开发总体增长幅度较大,并已超过国家财政投入,这是事实,但据调查,民营矿业企业投资勘查的矿产地大多都是过去发现并曾经工作过,风险较少的或不需要做过多勘查工作的地表小矿,还有的虽取得“空白地”探矿权,但实质并不做地质勘查工作,或发动“群众”报矿或仅做路线踏勘,发现线索即开采“以采代探”,因此,从勘查登记项目并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实际上民营矿业对普查(预查)阶段投资极少,这应有清醒的估计。
(4)对民营矿业要加强管理、指导、服务与监督。鉴于民营矿业已成为矿业权市场的主体之一,并推动着矿业权市场和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发展,对其加强管理、指导、服务与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但民营矿业这个群体中各种情况,如企业组织形式、生产规模、技术状况、资源配置、生产方式等差异太大,因此必须对其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提出不同的运作规范,不能一把尺子量全部,国土资源部应把民营矿业全面纳入管理范畴,加大管理力度,采取强化管理与加强指导、服务、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鼓励、推动这个市场主体不断健康的发展。根据现状,当前应解决的要点是:根据新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既为民营矿业提供合法的发展空间,保护其合法的权益,也为对其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法规依据;继续推进矿业权流转制度,加强其市场建设,特别是明晰矿业权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和规范,要分类分级,特别是准入不能只以出价款多少而定;强化监督力度和机制,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加强执法监督力度,特别防止一些负面行为;建立和提供完善的服务体系,当前特别应整顿、规范中介评估组织,不然将失去其市场诚信。

民营矿业发展与商业性矿产勘查

2. 矿业法是商业性矿产勘查运行的保障

矿业法是商业性矿产勘查运行的保障。一个国家矿业法的立法质量,是投资矿产勘查决策的重要判别标准。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并且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关的法规。尽管这些法律、法规还存在有待修改完善之处,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运行奠定了一个良好的法律、法规基础。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矿业法,名称上有一些差异,有矿业法、矿产法、矿产资源法、资源法、采矿法、矿山法等。尽管各国的矿业法规的表述、内容、繁简等有差异,但在鼓励商业性矿产勘查、规范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运行、保障探矿权人的利益等基本方面的思路和表述是类似的,其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障探矿权的安全
探矿权是商业性矿产勘查运行的载体。投资商业性矿产勘查,使探矿权增值,达到赢利的目的。如果探矿权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商业性矿产勘查就无法运作。1986年我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的派遣,到澳大利亚BHP公司进修矿产勘查管理。有一次,BHP西澳大利亚州勘探公司的一个重要的金矿探矿权,由于该项目地质学家的失误,难以在规定时限,按时提交年度地质报告,致使该探矿权有被收回的可能。我问BHP西澳大利亚州勘探公司经理威廉姆斯博士(Dr.Cory Williams),假如这种情况真的发生了,该怎么办。这时,威廉姆斯博士举起他的左手,做手枪状,对准了自己的太阳穴。动作虽然有些夸张,但给我上了一堂终生难忘的培训课——探矿权的安全对于勘查公司是最重要的。
探矿权安全的重要性源自它的资产属性。在各国的矿业法中,多数国家的矿业权由探矿权和采矿权分设组成,少数国家只设矿业权,矿业权涵盖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法明确规定,探矿权视为物权,其适用于与不动产有关的诸法律的规定。探矿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衍生出来的他物权,或称用益物权,具有准物权的性质。有的国家对于不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也做了规定。澳大利亚实行联邦制,各州的矿业法规定,矿权为独立财产权,视为物权,并规定在1899年1月1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成立以前获得土地权的地主,拥有地下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其后获得土地权的,地表5米以下的矿产资源属于联邦政府。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矿业法规定,探矿权构成一项独立财产权,属不动产权。巴西矿业法规定,矿权为不动产权,在1937年7月20日以前获得土地权并已发现矿产的,拥有地表以下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泰国法律规定,民法、商法中的有关物权的规定适用于探矿权,如担保等。日本矿业法规定,矿权应视为物权,有关不动产的规定,均适用于矿权。
因此,矿业法的立法中,最重要的是保障探矿权的安全,就是要保障财产权的安全。确立探矿权的财产权地位,是保护探矿权安全最有效的法律条款。探矿权作为准物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财产权,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不动产权,适用于物权法管理的范畴。确立探矿权的财产权地位,意味着除非探矿权人自己放弃,或探矿权人未履行矿业法规定的义务,否则探矿权作为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绝对排他的。
探矿的最终目的是通过采矿赢利。在探矿权和采矿权分设的法律条件下,必须确保探矿权人在找到矿床以后,取得采矿权。在法律上是Exclusive,即排他的、专有的、唯一的、独占的;而不是Priority,即优先权的意思。这两个法律词汇来不得半点含糊。这是矿业法对商业性矿产勘查运行最重要的保障。在已举办了7次的中国矿业国际研讨会会上,总有不同的公司反反复复地询问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可见Exclusive的重要性。在很低的成功率的情况下,投入大量的风险勘查资金找到经济矿床之后,必须有取得采矿权的可靠法律保障。当然,探矿权人在探明经济矿床以后,也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取得采矿权,如提供环境评价和治理报告。但应当明确的是,这只是行政许可。只有探矿权人才有权申请采矿权,而不是在若干采矿权申请人中享有“优先权”;由于暂时未达到行政审批的要求,不能剥夺探矿权人的探矿权。
探矿权可以被国家征用,正像土地使用权可以被国家征用一样,但它的物权性质不变。探矿权被国家征用和土地使用权被国家征用类似,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首先,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只有存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方可以征用探矿权人的探矿权。其次,要按照探矿权的市场价值,给予探矿权人充分赔偿,很多国家规定了赔偿的原则和方式,如“赔偿额为探矿权人以前勘查投入的3~5倍”。最后,对探矿权的征用和赔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易于取得探矿权
商业性矿产勘查是高风险投资,商业性矿产勘查提高了对本国矿产资源的研究程度,一旦发现经济矿床,特别是具有竞争力的地区和世界级的经济矿床,将扩大税收基础和就业,推动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拉动社会经济的成长。大多数国家鼓励商业性矿产勘查,为此设置了进入矿产勘查的低门槛,即易于取得探矿权。
1.普遍授予原则
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取得探矿权,没有资金条件、技术能力、行业资质的限制。如在西澳大利亚州,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交纳10澳元,填写申请表,注册姓名、地址、电话,保证遵守矿业法,便可取得从事矿产勘查开发的权力(Mines Rights),可以被授予探矿权。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的原则。排除自然人登记探矿权的行政规定,不符合法律表述。
2.早申请者优先原则
探矿权由国家向自然人、法人让渡,探矿权由自物权转为他物权,按国际惯例,实行“先来先得(first come first serve)”的原则,这使探矿权的取得方式极为简单。只要在电脑上查询,所申请的区块为空白区,即可立即登记取得探矿权。由于使用电脑系统查询登记,事实上已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况。选择“掌握实际资料多,研究程度比较深入的”和“勘查方案比较合理,投资少,预期效果好的”单位,择优予以登记的提法,不符合矿产勘查高风险的内在规律,并且难以实施。
3.低成本进入原则
不同国家对探矿权“租金”的称谓不一。如准入费、探矿权使用费、探矿土地使用费、租金等。总的说来,探矿权的准入成本很低。我国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至第三个勘查年度,仅交纳100元/年平方千米。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州勘查租地,每块最小不得小于10平方千米,最大不大于200平方千米,租金为23澳元/年平方千米。另外,每块租地还要付580澳元申请费和5 000澳元环境保护保险费。
三、鼓励勘查投入,有利于探矿权的流转
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必须按矿业法规要求投入资金,开展勘查工作,以防圈而不探。出台的法规条款,体现了加快勘查的意图,有利于探矿权的流转。
1.最低投入
所有国家的矿业法都规定了最低勘查投入或相似的要求,并随勘查的进展而增加。在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州,每年勘查的最低投入为300澳元/平方千米,每块勘查租地每年不少于20 000澳元。
2.最低投入逐年增加
随着勘查的进展,从地质物化探测量,到地表轻型山地工程,再到钻探、坑探工程,如果找矿有进展,勘查投入应当逐年增加。这也促使探矿权人只保留最有前景的探矿权区。根据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人第一年最低投入为2 000元/平方千米,第二年为5 000 元/平方千米,第三年为10 000 元/平方千米。
3.探矿权按比例逐步缩小
按地质找矿规律,草根勘查或预查的范围不应太小。随着勘查工作的进展,找矿靶区明确,找矿的范围应逐年缩小。有的国家的矿业法规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进入下一阶段或逐年交回一定比例的探矿权范围。
4.探矿权的豁免
对探矿权严格管理的同时,考虑到矿产勘查的内在规律,许多国家的矿业法规中都有探矿权的豁免(Exemption)制度。如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州矿业法规定,由于地质情况和预想的相差很大,或由几块租地组成的勘查区投入不均匀,未能达到最低投入要求的,探矿权人就必须向政府部门报告,申请豁免。若申请豁免理由不充分,政府部门就将探矿权收回。
5.探矿权人提交地质报告
许多国家矿业法规规定,探矿权人有义务定期或在特定的工作阶段后,向政府部门提交探矿权区的矿产勘查地质报告。有年度报告、最终地质勘查报告、探矿权回收地质报告等。政府部门通过地质报告,确认探矿权人是否完成了最低投入的要求。在探矿权到期或灭失以后,可以向新的探矿权人提供资料,避免重复工作,降低矿产勘查的社会成本。
矿产勘查地质报告有严格规定的上交时限及报告章节内容样式。例如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州规定,在探矿权满1年的60天内,提交年度矿产勘查地质报告。不按期提交报告,探矿权将被收回。要求报告探矿权区内所有的勘查活动,勘查费用的投入,找到或探明的资源量/储量和品位,以及勘查中对地面扰动的复原。要求非常详尽,如钻探一栏内,就要求报告钻探的类型、钻孔孔径、钻孔分布及坐标、钻孔方位孔斜和孔深、钻孔编录、化学分析和物理测试结果、测井资料、岩心保管情况等。

3. 新华都与紫金矿业是什么关系?

新华都集团为紫金矿业第二大股东,没有实际控制权。因此,公司与紫金矿业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企业。
新华都集团持有紫金矿业限售A股172,900万股,占紫金矿业总股数的11.89%,陈发树个人持有紫金矿业限售A股44,860.2万股,占紫金矿业总股数的3.09%。新华都集团为紫金矿业的第二大股东,没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与紫金矿业之间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企业

新华都与紫金矿业是什么关系?

4. 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企业主体应当是普遍的

企业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虽然其资本比例已占70%左右,但其主体地位还远没有到位。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说,所有从事商业性活动的经济组织,特别是提供生产要素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经过政府审查,具备必要的条件,然后发证,允许进入市场,以便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竞争是推动生产发展的根本动力。企业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提供注册资本。据此,从长远来看,我国所有从事事业性矿产勘查的主体必须是企业。当前非企业从事矿产勘查的,从出资者方面来考察,主要是政府专项资金、地勘基金。这些投资是以支持地质工作的名义推出的,也就是在地质勘查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政府财政作为一种补偿手段,降低勘查风险,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如今情况早已发生变化,不是投入不足,而是社会资金难以进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资金不退出,主要是出于追求利益、掌握矿业权的需要。
其实,政府财政资金用于投资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用于商业性投资必须通过企业来操作。一些国家的大型矿业公司、企业集团从事商业性矿产勘查就完全合理合法。所以,当前的问题不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投资由谁提供,而是在什么机制下操作。如果把这些投资通过以下两类企业投入矿产勘查,就实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所要求的局面:①成立专业的投资公司,向从事矿产勘查的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贷款,支持它们加强地质找矿工作。②组建矿业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其技术劳务完全可以通过合同向地勘单位单位发包。由于这两类公司都是企业,政府的出资也就变成企业出资。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这样做非常有利于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实现企业化。因为第一类公司正好实现了政府的资金优势与地勘单位的技术人才的优势互补、相得益彰;第二类公司可以把现有的一部分地勘单位直接改成企业,由作为出资者的政府控制。
这样的改革根本在于改变地质找矿的机制。而这种变化,对地质找矿突破将产生强大的动力。因为当前政府资金投向地质找矿,主要用在矿产勘查的前期,即风险比较大的普查阶段。而且,有一种理论认为,由于这个阶段风险大,其所需资金应当由政府承担。其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钱,不应当为矿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分担风险。何况从利益机制来考虑,越是风险大,越是应当通过经济杠杆有效规避风险。在矿产勘查的前期,充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谓自然风险,是指能否找到矿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就初始矿化异常来说,成功的概率很低;所谓市场风险,是指即使找到了矿,是否是市场所需要的也是不确定的。市场需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在使用价值上为市场所需要,即适销对路;②在价值上为市场所能接受,即开采它能够带来赢利。所以,在找矿阶段,对内在的机制要求更高,更需要“用自己的钱,给自己办事”的机制,它既讲求节约,又讲求效益。如果在风险很大的阶段用财政资金直接找矿,实行全项目承包,把投资主体和技术劳务主体的利益分开,形成“用别人的钱,给别人找矿”的机制,可能是既不讲求节约,也不讲求效益。而当前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找矿,正是通用这种机制,应当引起重视。它不仅可能造成找矿效果的不佳,还对企业投资找矿产生挤出效应,于是,在同一个市场上不是优胜劣汰,而是劣胜优汰。出现这样的结果,显然是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当前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对技术劳务给予奖励,但地勘单位性质不变,把奖励发给单位,单位的人员分享,对找矿所能产生的激励作用大小,很值得深思。何况这种机制仍然没有解决商业性矿产勘查主体是企业的问题。

5. 矿业权的运作包括那些方面

矿业权物权的证券化模式
    
矿业权物权的证券化模式,是指以原矿业权人的所有权为基础,由发起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信托或有限合伙的方式组成权利集合,经信用增级和评级后发行证券。根据证券化运作方式的不同,矿业权物权证券化模式又可分为基金模式、信托模式、股权模式。
    
1、基金模式。即成立探矿权投资基金,专门从事矿业权经营与运作。矿业权投资基金可以由各方力量,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大企业集团及社会公众等参股组成。根据矿业工作的特征和需要,可以考虑设立商业性的矿业投资基金和财政性的矿业投资基金。
    
商业性的矿业投资基金是指带有风险投资基金性质的以矿业权运作为载体的投资基金,它以矿业权运营为手段,以追求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这种基金既满足了矿业勘探开发的融资需要,同时也分散了矿业生产风险,并为风险偏好型投资者创造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
    
其操作过程可设计为:成立专业的矿业投资公司,在基金的形成期间,矿业投资公司按照预定规模向潜在投资人分发招股说明书并开始寻求认缴承诺,这些潜在的投资人包括机构投资人,捐赠基金,其它基金会或个人投资者。他们通常热衷于运用投资组合向高风险、高收益项目进行投资,并构成了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当承诺认缴额达到基金的设定规模时,对矿业权项目的投资即可启动,这时矿业投资公司向有限合伙人催缴股款。矿业投资公司是基金的一般合伙人,占基金的份额可以比很少,但负责基金的运作,包括筛选矿业权项目,评估项目,参与被投资项目经营管理和投资回收全过程管理;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者是基金的主要资本来源,通常占基金份额的很大比重,他们仅提供资本,不参与矿业权投资管理过程。矿业权投资公司作为矿业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者,每年可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且在某一矿业权项目投资成功后,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酬金。
    
财政性的矿业投资基金是由政府牵头,银行、企业及资金盈余的机构参资,共同出资组建,投向矿产品勘探开发事业的投资基金。可从中央和地方财政、事业费或中央、省的一些专项贷(拨)款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基金的启动资金。另外再采用私募方式向法人机构、富裕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此外,中央、地方财政还可以每年计划拿出一定数目的资金,这部分资金有偿使用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主管,负责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基金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并指导其制订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国土资源部门对委托机构管理基金项目负有监督检查权。
    
之所以要在商业性矿业投资基金的基础上成立财政性的矿业投资基金,其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起到基础作用。财政基金主要投向探矿项目,尤其是处于普查阶段的探矿项目,为早期的探矿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在普查阶段,探矿权经营的风险极大,一般商业性的探矿投资者不会对这一阶段的探矿权进行投资,只有带有一定公益性的财政性基金积极介入,才能解决这一阶段的资金投入问题,也才能带动后续的探矿和采矿工作的顺利展开;二是起到引导作用。对一些处于探矿后期或采矿阶段的项目来说,财政性的矿业权投资基金可能作为商业性矿业权投资基金的配套资金,带动、引导商业性矿业资金投向社会效益大、国家急需的矿产品的勘探开发工作;三是起到调控作用。商业性矿业资金的投入会受到宏观经济、矿产品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产生周期性的波动。因而财政基金要发挥作用,抑制矿业资金投入的过度波动。在投入过度高涨或过度疲软时,财政基金从总量和结构上调控矿业投入的稳定和平衡。
    
2、信托模式。信托模式证券化是不涉及原矿业权所有人信用状况的筹资方式。具体方法是:委托人(发起人)将经处置后的证券化矿业权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机构),经过资信评级和增级后,向投资者发行有较高投资级别的、可流通的证券筹集资金。再将所筹资金委托一家企业负责矿业权的运营管理工作,所得利润扣除各种费用及佣金后,全部由债券的持有人分享。信托机构在这种矿业权证券化模式中发挥着重要的核心作用,它做的工作对矿业权证券是否成功发行极为关键。其最重要的业务部门应包括项目管理部、证券设计发行部、资金财务部。项目管理部按照证券发行部提出的矿业权信托标准,从发起人处取得矿业权信托权,并将信托财产(矿业权)委托给矿业企业进行运营开发,同时收集有关信息。证券发行部负责将矿业权加以组合和配以信用提升,对证券的发行进行设计,并委托承销商发行证券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矿业权的运作包括那些方面

6. 矿业权在矿业乃至国民经济中的意义和作用

1.矿业权在矿业生产中的作用
矿业生产主要有3个生产要素,即:广义的土地,主要是矿产资源资产;广义的资本,主要是资金和一切物化劳动;广义的劳动,包括技术、劳务和管理等。这3个要素通过投入、产出的运作,使纯粹自然资源的矿产资源变成了社会可以利用的矿产品,并取得相应收入。这个收入在初次分配中3个要素分别拿回自己的份额,如图12-5。

图12-5 矿业生产的3个要素

(1)矿产资源资产。如果是转让得来的,按实际价格进入矿产品成本;如果是探采结合的,按实际勘查投入进入矿产品成本,同时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也要进入矿产品成本。
(2)劳动。按约定的工资及福利支付给全体员工。
(3)资金。包括所有物化劳动的支付,要用企业资金给偿付,对借用的资金要支付利息。
这3个要素的回报共同构成了矿产品成本,而矿产品销售收入减去矿产品成本之后便是企业资本的所得。这个所得可能是正数(赢利),也可能是负数(亏损)。这就是经营的风险,全部由资本出资者承担。
当矿产品价格走高,矿业资本的平均利润高于社会资金的平均利润率时,矿业资本的报酬要远远高于社会资本。因为在这3个要素的获取中,劳动和资金并不短缺,可以用社会平均利润率轻易得到;真正短缺的是矿产资源,而此时的矿产资源已经资产化了,所以能否得到矿产资源资产是关键。要争取到矿产资源资产,必须首先得到矿业权特别是采矿权,这就是矿业权在矿业生产中的作用。
2.矿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矿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主要有以下4种效益:
(1)矿产资源效益。矿产资源效益就是通过矿产资源勘查所增加的矿产资源量,与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总量对比所得的相对数。

图12-6 矿产资源效益示意图

(2)财富增长效益。财富增长效益主要是矿产资源本身所有的天然价值或净价值所产生的收益。这个净价值不是人类劳动创造的,但它确实存在,一旦投入开发,就会转化成现实的财富。
(3)经济发展效应。通过消耗矿产资源产出的矿产品是初始的原材料,大多数后续产业链很长,推动后续产业的发展,形成乘数效应,促进当地乃至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的超常增长。这就是矿产资源的经济发展效应。经济发展的直接成果首先是增加就业,特别是矿业本身直接和间接促进社会就业效果明显。只要社会对初级矿产品需求旺盛,一旦矿山得到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立刻就能解决一定数量的人员就业;并通过就业增加当地社会的有效需求和财政收入。我国赋税的大部分是流转方面的税收,如营业税、增值税。而矿产资源一旦找到并开发利用,立即就能增加政府的税源。
(4)经营收益效益。商业性矿产勘查活动本来就是矿业活动的一部分,它与矿业的关系是:在宏观层面,先有社会对矿产品的需求,才有矿产品生产;有了矿产品生产,才有对矿业权的需求。但在微观层面,必须先有找矿,才有具体的矿山建设,并产出矿产品。正如前述,在矿产品生产的三大要素中,矿业权是起决定作用的。也就是说,矿产勘查是整个矿业收益来源的基础。

7. 矿业公司属于商业还是工业?

工业

矿业公司属于商业还是工业?

8. 矿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2010年出国培训有哪些方案?

清华矿业企业班加拿大PDAC大会商务考察团(12天)2010年3月!
北京-多伦多-京士顿-渥太华-蒙特利尔-北京 。

PDAC 大会是全球最大,最重要的商业性矿业大会之一。自1932 年第一次举办以来,已连续成功的举办了77 届。第78届PDAC 会议将于2010 年3 月在多伦多举行。PDAC 主要包括国际会议、展会、勘查投资交流三个部分。会议参加者涵盖了与矿产勘查开发有关的所有业内人士,包括跨国大型矿业公司,初级勘探公司,为矿产勘查服务的技术咨询公司,以及大量与全球矿业金融相关的公司:包括证券交易所、券商、筹资银行、律师事务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