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的规定,一共有哪些

2024-04-27

1. 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的规定,一共有哪些

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的规定,一共有哪些
与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4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5件以及自律规则和行为规范30件。

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的规定,一共有哪些

2. 证券从业人员有哪些行为规范

1)规范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保证证券市场的的良好秩序,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2)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完善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人格,建立高素质证券从业人员队伍

(3)健全证券业务活动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树立证券业良好的职业风气和职业形象
还有其它的这个证券法上面有规定的等,当然第一个就是从业资格证书是必须的,因为学习这个就是这个证券当上有的,有了这个从业资格证才能进去成为从业人员

3.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确认、撤销及有关事宜。第三条 证监会可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办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中介机构,指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下列法人:
  1、证券公司;
  2、信托投资公司;
  3、证券清算、登记机构;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5、证监会或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系指前款第1项所列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系指前款第2项所列信托投资公司和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专营机构和证券兼营机构。第五条第2项所列人员应获得第十七条所列资格证书种类中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3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4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5项、第6项和第9项所列人员应获得投资顾问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8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证券中介电脑管理三种证书中的一种;
  第五条第10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资格证书。第六条 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第五条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本规定第五条第1项所列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的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前款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第五条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七条 申请从业人员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1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在申请从事证券从业资格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5、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它金融业务经验,或四年以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6、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过证监会指定培训机构举办的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或通过其它学习方式达到相应水平,并通过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7、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业规范,接受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资格培训与资格考试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可免予资格考试的人员外,申请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者须通过资格考试。第九条 资格考试由证监会统一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由证监会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第十条 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培训规划及考试办法符合证监会制定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要求;
  2、使用证监会认可的教材;
  3、授课人中的数量、结构和专业水平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审核确认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的要求;
  4、教学设施和组织规划经证监会审查符合要求;
  5、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授课人员审核确认标准和前款各项规定的其它未尽事宜由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拟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者,应按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证监会依据第十条所列各项条件和全国证券业的分布情况指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 对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指定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第十四条 证监会依据本规定及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的有关文件对指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对教学不负责任、培训质量低劣、以及在培训和考试中弄虚作假者,证监会可撤销其指定培训机构资格,并追究其有关责任。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4. 证券从业人员的一般禁止行为有哪些

禁止性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应由客户独立作出抉择。证券业从业人员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对客户很不负责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为了证券公司的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败坏证券业的信誉,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性质上属于参与客户投资,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也违背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买卖的有关规定。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实际收益水平与预期收益背离。显然,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有违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NiY_券投资的客户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投资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账户或以其名义进行的证券买卖负全部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性质上属于代客户投资决策,违背了上述规定。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为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条件限制某客户的业务活动,这种做法有违“三公”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也不论是竞争伙伴还是竞争对手。

扩展资料保证性行为
1、热爱本职工作,准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客户是证券业的职业对象,客户的指令代表着客户的投资决策,关系到客户的投资利益。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准确、及时、完整地执行客户的指令。
客户的资金和证券是他们的合法财产,证券经营机构依法受客户委托代为保管这些财产,除非涉及违法行为,除有关法律特别规定外,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就客户的投资、资金、持有证券的情况严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证券业务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又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同时又不断地开拓创新,推出新品种,发展新业务。
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宽的知识面,要不断地学习,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以适应证券市场对从业人员提出的要求,在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同时,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
3、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证券业是一个与国家利益、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国家的有关法律及证券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各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证和制度保证,也是证券业务运作的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应该自觉遵纪守法,以此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证券从业人员

5. 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6.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有哪些规定?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哪些规定?1995年4月8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调下称(暂行规定N决定在我国建立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注册认证制度。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实施。在证券市场规范化、法制化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暂行规定》对从业人员的界定、申请条件、资格培训和考试、申请程序、资格维持、违规处罚等做出了规定。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清算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可经营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中一些特定岗位的人员,可分为两类:(1)管理人员,包括证券中介机构的总经理及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证券经营、清算、登记、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及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2)专业人员,包括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自营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出市代表和各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还可对认为有必要进行资格确认的人员提出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证券业务。

从业人员申请资格需同时具备:①基本条件。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1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德良好,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规定,接受证监会监管。②必备条件。即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具有规定的学历或工作经验,并通过了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条件具备后可按《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向证监会提出资格申请。资格证书分为证券代理发行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从业资格、投资顾问从业资格、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从业资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类别。前文所述的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人员中,正、副总经理需取得其中两类资格证书,业务部门正、副经理需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专业人员则需取得与所从事业务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证券从业人员所在机构要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所聘人员情况,如违规、任职变化等,中国证监会也将对己取得资格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在资格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取得资格后违反国家法规或《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将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证券中介机构不得聘用不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证券业务。对于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颁布了相应的规定。

7. 一般证券从业人员的工作内容


一般证券从业人员的工作内容

8. 证券从业人员的一般禁止行为有哪些

禁止性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应由客户独立作出抉择。证券业从业人员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对客户很不负责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为了证券公司的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败坏证券业的信誉,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性质上属于参与客户投资,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也违背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买卖的有关规定。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实际收益水平与预期收益背离。显然,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有违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NiY_券投资的客户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投资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账户或以其名义进行的证券买卖负全部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性质上属于代客户投资决策,违背了上述规定。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为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条件限制某客户的业务活动,这种做法有违“三公”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也不论是竞争伙伴还是竞争对手。

扩展资料保证性行为
1、热爱本职工作,准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客户是证券业的职业对象,客户的指令代表着客户的投资决策,关系到客户的投资利益。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准确、及时、完整地执行客户的指令。
客户的资金和证券是他们的合法财产,证券经营机构依法受客户委托代为保管这些财产,除非涉及违法行为,除有关法律特别规定外,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就客户的投资、资金、持有证券的情况严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证券业务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又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同时又不断地开拓创新,推出新品种,发展新业务。
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宽的知识面,要不断地学习,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以适应证券市场对从业人员提出的要求,在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同时,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
3、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证券业是一个与国家利益、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国家的有关法律及证券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各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证和制度保证,也是证券业务运作的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应该自觉遵纪守法,以此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证券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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