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属于经济犯罪吗?

2024-04-28

1. 传销属于经济犯罪吗?

传销本身就是属于经济犯罪的,只是传销的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罪。警方的经济侦查科办理这个案件的,但是传销案件主管部门是工商

传销属于经济犯罪吗?

2. 传销给中国带来的经济损失

传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
  1.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传销组织诱骗和吸纳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和资金, 并伴随假冒伪劣商品、集资诈骗、虚假注册公司、偷逃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 严重劣化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其结果就是让欺骗成为“ 销售理论”,整个传销网络完全是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金钱维系运作。 这就违背了价值规律,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传销利用几何倍增的原理发展网络,传销活动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发展速度快。 据统计当前传销活动吸纳的民间资金已经达到 400 亿至 500 亿,成为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隐患。
  2.破坏社会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者赤裸裸地宣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崇拜等思想,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社会道德基础。 传销群体利用原有的社会关系,利用亲情、友情,以“ 善良的谎言”将传销参与者的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 结果是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损害亲朋好友的利益。 一旦骗局暴露,参与者无脸见人、无钱还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失去正常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极难校正。 与此同时,还致使亲友相骗,朋友反目,导致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下降, 严重影响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3.造成个人和家庭生活伤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上线参加者,采取欺诈、利诱、胁迫等手段,使成千上万的人参与其中,上当受骗。 位于“ 金字塔”尖,能获得非法巨额收入的总是少数,大多数传销参与者不仅挣不到钱,还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是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为了追求难以实现的暴富梦想,一些传销参与者宁愿拿出仅有的积蓄,甚至举家借贷,直到被榨干最后一滴血。 然而一旦这种希望破灭,他们将无法承担这种后果的,最后的结果往往使许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精神接近崩溃边缘。 还有许多传销活动参与人员被“ 洗脑”后,痴迷于非法传销活动,听不进家人的劝告,造成亲人关系紧张, 有的甚至断绝了与家人的往来。 而由于家庭的瓦解,整个社会的秩序也会因此失衡。
  4.引发刑事案件,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会对被骗群众和一般参与人员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暴力行为,直接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当有人想摆脱该组织时,也会受到非法拘禁人身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矛盾容易激化, 进而引发冲突, 诱发伤害甚至杀害人身的事件;也有一些处于传销中层或者底层的人员,因为与处于传销上层的人员利益分配不公等原因发生矛盾进而引发血案的; 还有一些人被骗的身无分文,走上了偷盗、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违法犯罪的道路。 同时,政府执法部门对传销组织的不断打击,触犯了传销组织的利益。 当前传销组织与执法部门的对抗不断加剧, 引发了很多抗拒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3. 当下的分享经济模式是不是传销啊?

对,分享经济在中国就是传销,这也是经常被传销的精英们,经常来炒作的话题,香港优盟在宾馆的招商会经常说什么分享经济,改变中国零售终端,说白了就是几件破裤衩,几个保健品,在手上倒腾

当下的分享经济模式是不是传销啊?

4. 传销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吗? 为什么

  传销不能促进经济发展,传销虽然给当地带来经济刺激,促进了消费,但其本身组织行为对大多数参与者造成无法挽回的危害,违反了人类正常生活和活动。
  一、定义:
  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危害性: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它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 传销不是国家行为,也不可能是国家行为。
  三、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5. 请问传销如何界定?(需要经济律师解答)


请问传销如何界定?(需要经济律师解答)

6. 传销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吗? 为什么?

不能
说明
(1)传销从经济意义上说不能促进经济发展,因为他们根本不产生经济价值。但是从现实意义上说增加了地区人口和促进局部地区的消费。但是还是那句话传销并不产生经济价值!
这可能是真的吗?是个人都知道,一个城市一旦背上骗子的名声,还会有人去投资,去工作吗?人才会去吗?从短期看是对当地经济有那么一点点甚至没有,因为传销人的钱都被上面人拿走了,下面人吃饭都是问题,怎么促,没去抢劫都不错了,传销只有让一个城市完蛋。
(2)传销就是利用人们想快捷致富的念头,对人们进行洗脑,然后再去坑骗他人的行为,对经济发展没有任何的贡献,反而是搞得那些被骗的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这些肯定是对社会的危害啊!
(3)传销对于中国经济倒是没有多大的危害,相反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传销当地经济的发展。传销自欺欺人,害人害己,骗人与被骗的都被洗脑洗得热心沸腾,然后把家里的好工作辞了,把家里能卖的也卖了,把所有的血汗钱都投进去了,把家里的亲戚朋友就都叫过去了,他们也都效仿你的做法辞工作,卖家产,投钱,然后再骗自己的亲戚朋友。

7. 传销引起的经济案例及相关法律责任承担

1997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国家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只有已经被废止的《传销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而《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是国务院的“红头文件”,严格的讲,并不属于规章的立法形式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传销引起的经济案例及相关法律责任承担

8. 如何界定分享经济和传销

“分享经济”,就是消费者在消费了一件商品后,他感觉很好 的同时,也把该商品介绍给了亲戚朋友,亲戚朋友在自己用的同时,再分享给其他人,这时厂家会给消费者一定比例的佣金。这就是“分享经济”的精髓,它注重分享,而不是利益。
传销应该说,具备了“分享经济”的基本架构,但是传销的侧重点,不在分享而在利益的最大化。传销的本质特征:一是需认购商品或缴纳费用才可取得加入资格,即“骗取入门费”传销;二是需发展他人为自己下线,即“团队计酬”传销;三是“拉人头”传销,即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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