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设立条件

2024-05-14

1. 外资银行设立条件

与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同,依据《条例》的规定,外资银行的设立有更加严格的条件。
(一)出资要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另外,《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未达到《条例》、《细则》规定的,在维持现有客户对象、业务范围不变的情况下,现有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可以保持不变。如发生变更股东、扩大客户对象或者业务范围、增设网点等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条例》、《细则》有关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规定增资。
(二)主体要件
1.一般性主体条件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3)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4)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外资银行的设立之所以需要满足审慎性条件,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银行风险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在《细则》中对第
(5)项中的审慎性条件做了界定,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2)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3)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4)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5)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6)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前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7)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8)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9)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的第
(8)项、第
(9)项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
2.外商独资银行设立的特殊主体条件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除应当具备上述一般性条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商业银行;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

外资银行设立条件

2. 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分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3年以上;
  (2)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分行前一年年末资产总额在200亿美元以上;
  (3)其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外国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的名称、总行无偿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什么条件?

①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③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④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⑤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⑥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⑦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⑧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什么条件?

4. 进入外资投行需要哪些知识与条件

如果要进投行,那应该是:
1、名校毕业的研究生,最好是北大、清华、复旦和上交大,海归也最好是名校。
2、相关专业:金融、法律、财务、会计等。
3、最好有以下资格证书之一(或部分通过):CPA、司法考试,有CFA就更好。
4、最好是男生,这不是性别歧视,是实际,因为要长期出差加班。
以上条件视根据国内各证券公司的规模和行业地位也是有调整的,大型投行的要求很高,中小型券商的要求低一些。
如果要进外资投行,没有太明确的学历和专业限制,本科生居多,海归的多。英文要过硬。你只要证明自己是绝对优秀的就可以。

5. 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分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分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1)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3年以上;
(2)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分行前一年年末资产总额在200亿美元以上;
(3)其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分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6.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外方主要股东因具备的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拟设中外合资银行,外方主要股东因具备的条件包括为商业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等。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九条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三)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四)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第十一条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外方股东及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商业银行;
(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三)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政策性银行有哪些
目前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三家,均直属国务院领导。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通过开展中长期信贷与投资等金融业务,为国民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服务。是全球最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中国最大的对外投融资合作银行、中长期信贷银行和债券银行。
目前在中国内地设有37家一级分行和3家二级分行,境外设有香港分行和开罗、莫斯科、里约热内卢、加拉加斯、伦敦、万象等6家代表处。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由国家出资设立、直属国务院领导、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发展与国际经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银行。依托国家信用支持,积极发挥在稳增长、调结构、支持外贸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7.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 外方主要股东因具备的条件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外方主要股东因具备的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拟设中外合资银行,外方主要股东因具备的条件包括为商业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等。《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九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三)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四)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第十一条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外方股东及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商业银行;
(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三)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政策性银行有哪些目前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三家,均直属国务院领导。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主要通过开展中长期信贷与投资等金融业务,为国民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服务。是全球最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中国最大的对外投融资合作银行、中长期信贷银行和债券银行。目前在中国内地设有37家一级分行和3家二级分行,境外设有香港分行和开罗、莫斯科、里约热内卢、加拉加斯、伦敦、万象等6家代表处。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由国家出资设立、直属国务院领导、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发展与国际经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银行。依托国家信用支持,积极发挥在稳增长、调结构、支持外贸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 外方主要股东因具备的条件

8.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外方主要股东因具备的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拟设中外合资银行,外方主要股东因具备的条件包括为商业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等。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九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三)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四)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第十一条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外方股东及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商业银行;
(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三)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政策性银行有哪些
目前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三家,均直属国务院领导。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通过开展中长期信贷与投资等金融业务,为国民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服务。是全球最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中国最大的对外投融资合作银行、中长期信贷银行和债券银行。
目前在中国内地设有37家一级分行和3家二级分行,境外设有香港分行和开罗、莫斯科、里约热内卢、加拉加斯、伦敦、万象等6家代表处。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由国家出资设立、直属国务院领导、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发展与国际经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银行。依托国家信用支持,积极发挥在稳增长、调结构、支持外贸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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