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是什么?

2024-05-16

1.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是什么?

企业技术中心,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那么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是什么?
   
  1、 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2、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 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 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 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7、 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及以上。8、科技活动经费的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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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是什么?

2.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六)企业2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2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2年以上。(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3)。

3. 企业技术中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初,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共审定十九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按照《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可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  据了解,有关部门每年在认定新的企业技术中心时,也对原名单中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撤消资格处理,如2011年在第18批认定时,就取消了江西铜业、新疆天山水泥等17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截至2013年初,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不含分中心)共计887家。

企业技术中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

4.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最近很多小伙伴们在询问专才管理(专才管理是从事专业政策咨询、政策补贴、项目申报等)小编有关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的问题,在很多企业不了解什么是企业技术中心、好处有哪些、条件有什么限制、申请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如何解决等等,专现在专才管理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让大家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一目了然!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什么是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顾名思义,就是对企业自己的技术中心进行的认证,若是一个企业拥有认证过的技术中心,那就代表企业的研发能力已经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技术荣誉度十分高。
企业技术中心分为市级、省级以及国家级;一般情况下,企业必须逐级申报,只有获得市级企业中心的企业才可以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好处
申请200万不等(不同地区会有差异)、申请政府项目加分、上市加分、招投标加分、人才类奖励补贴等等,是企业含金量非常高的一种荣誉资质。
申请条件?
相关条件专才管理小编简洁性总结以下条件:
1、营收1亿以上以上。
2、研发试验经费800万以上,制造及其他行业研发人员50人以上,建筑业60人以上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专职科研人员10人起、本科或中级职称占50%以上。
3、建筑业研费占工程结算收入比重不低于 0.5%,制造业按营收等级不低于1.5%-3%(满足条件即可申请,不同地区会部分差异)。
4、近三年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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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敉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敉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制造业及其他行业(其他行业主要指:与制造业发展相关的商贸流通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敆出额不低于800万元;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建筑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建筑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1000万元;
(七)具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敆出额占企业工程结算收入比重不低于0.5%;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敆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最低标准分段计算,并运用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1.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以下部分比重不低于3%,
2.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至100亿元(含)部分比重不低于2%,
3.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部分比重不低于1.5%;
(八)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5.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3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五)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6.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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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2第二章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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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6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接受申报材料之日起 6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向各市经信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7.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第二章 认定第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第五条 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第六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3、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4、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5、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6、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七条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第九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第三章 评价第十条 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目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评价材料一式三份)。
  3、数据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8.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 53 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各项政策,特制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发展改革委主任  马 凯科 技 部 部 长  徐冠华财 政 部 部 长  金人庆海 关 总 署 署 长  牟新生税 务 总 局 局 长  谢旭人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