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2024-05-15

1. 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不是维修基金

是的,同一个意思两种说法。
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包括哪些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小区业主需向物业缴纳的一个款项,主要是用于维修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因此小区业主都要有所知晓。那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包括哪些,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各位是否了解呢?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包括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主要包括了3个方面,它们分别是:①小区住宅的业主,但是并不属于一个业主所有,要用于公共的设施设备;②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的业主,以及住宅小区外能够与单栋住宅连接一起的非住宅业主;③出售公租房的售房单位。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意思
 

它是用于小区内部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维修,这个款项是属于专款专业,不能拿去做范围之外的事情,并会由专职人员进行核算。
 

2、住宅共用部位指的什么
 

在法律上对住宅的公共部位有明确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也会明确的指出,小区内的共有部位,包括屋顶、门厅、楼梯、走廊等。
 

3、共用设施设备有哪些
 

共用的设施包括了电梯、消防设施、小区绿地、道路、车辆、路灯等,这些都是在法律条文上有明确的规定的,而且在签订合同时,业主也可以从条款中得知。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交吗
 

住宅专业维修资金,不仅是用于维修公共的设施设备,还会用于住宅内的屋顶、门厅、楼板的,谁也无法保证自家就不会出问题,所以说缴纳维修资金,是给自家一个保障。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包括哪些,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就先介绍到这里了,各位是否了解了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说是给自己一个很好的保障,因此小区业主有义务缴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包括哪些

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可以收取管理费,一般会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和或内部的管理科室,核定该机构或科室的人员,按人员每人每年约10万元的费用向财政申请划拨。
参考文件:《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5. 物业维修基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区别

你好!1、适用的对象不同:
专项维修资金适用于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而专项维修基金则主要适用于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物业,也适用于非住宅商品房。
2、交纳主体不同:
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的主体是业主,专项维修基金商品住房的交纳主体是购房者。
3、适用范围不同: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专项维修基金则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4、所有权不同: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维修基金商品住房由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摘要】
物业维修基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区别【提问】
你好!1、适用的对象不同:
专项维修资金适用于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而专项维修基金则主要适用于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物业,也适用于非住宅商品房。
2、交纳主体不同:
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的主体是业主,专项维修基金商品住房的交纳主体是购房者。
3、适用范围不同: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专项维修基金则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4、所有权不同: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维修基金商品住房由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回答】

物业维修基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区别

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来做什么的?


7.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干什么用的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
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1998年时,叫做房屋维修基金,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2007年,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最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干什么用的

8. 如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怎么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怎么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2)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3)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出售公有住房的怎么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5、所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谁保管
(1)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2)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3)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4)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5)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6、业主大会成立后对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1)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A、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B、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B、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3)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