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2024-04-29

1. 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1]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2. 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法律分析:主要是指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保障债权人、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法律救济途径便捷,债权人可不经法院诉讼审判程序,直接持公证处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节约争议解决成本。无需支付巨额诉讼费及律师费,更不用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打一二审官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 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怎样

法律分析:强制执行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如果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款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裁定不予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怎样

4. 哪些是强制执行公证呢

1、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免去一审二审程序,节约时间。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依据本条规定,如果借款合同有公证机关的强制执行公证,一旦对方欠钱不还,您就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强制执文书,就可以省掉一审和二审的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了,光这一点就可以节约时间80%以上。
2、避免公告送达的问题。
如果您的借款合同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机关在合同中都会要求加上关于通知送达地址等条款,相应的各类公证文件只要送达相应地址就视为送达了。这一招对于对付跑路的欠款人特别有效。否则,如果要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送达已经跑路的或者故意不接收文书的被告(现在不少被告都采用这种手段),光两审程序中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和判决书,就要至少八个月。
3、直接保全财产,节约维权成本。
因为强制执行公证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的,所以如果对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由法院直接冻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否则,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财产,还得向法院交纳财产保全费用,并提供与保全金额相当的担保物,往往也不是一笔小的数字。
4、有限排除异地管辖。
强制执行公证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说,如果您所在的地方有被执行人的财产,那么可以直接在当地法院申请执行了。否则,由于很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履行地点不明确,需由被告所在法院管辖。现在人们流动性很大,往往又没有直接证据表明经常居住地在哪里,很容易出现只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方式,经常费时又费力。
这些就是强制执行公证的优势所在。

5. 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经公证赋予强制行为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

6. 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指在债务关系中,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债务人经由当事人的申请,由公证机关对债权文书的公证。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
一、法院下了支付令多久能拿到钱
15天内。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支付令生效后15日内,债务人既不向法院提出异议也不履行义务的,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二、有借条的情况下对方借钱不还的如何处理
在有借条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借钱不还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还款。起诉要求还款的,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而借条就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起诉后等待法院判决,然后根据法院的判决书要求对方还款即可,如果法院判决后债务人还不还款的,则债权人可以等判决书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强制对方还款。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催促对方还款。
三、债务人失踪联系不到怎么办
债务人失踪了,可直接起诉。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应及时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计债款,一旦诉讼时效中止,欠款就难以追回。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起诉后,法院将向被告人发送传票等应诉材料,待公诉期满后,债务人还未出现,法院可安排缺席审理及裁判,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现自己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7. 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是什么

一、强制执行公证效力
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是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可以不经法院审判程序,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一般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审判程序,判决你胜诉了,才能再申请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很好的保障。
但这种文书也比较复杂,只能委托律师去办理,否则公证处可能根本就不给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强制执行公证效力办理程序
1、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委托律师设计公证法律方案。
2、当事人认可律师设计的方案后,由律师联系公证。
3、在律师的带领下,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对于一些情况,公证处可能不给公证。此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注意:
1、公证费用各地标准不一,须以当地公证处告知为准。
2、公证应委托律师办理,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如擅自处理,后果自负。

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是什么

8. 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有哪些

一、强制执行公证效力以及作用意义
公证强制执行,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的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相较于普通的债权文书,经过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明显提高了可信度。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时,公证机关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来确定。在赋予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相关的司法机关就免除了事实调查确定的阶段,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在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强制执行时,不仅可以简便司法程序,节省债权人的物力人力,还能提高公证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这样,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实行提升了我国公证法律服务的层次,提高了公证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特征
公证强制制度为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提供了方便。首先,公证强制制度中以非诉讼的方式预先赋予了民事与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正常交易以强制执行效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以及执行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有权直接单方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债权人就不用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但简化了司法程序,更节省了当事人的物力和人力。其次,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只能是债权文书,对于没有债款偿还或者物品托付的民事经济协议是不能被赋予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最后,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文书虽具有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只有债权人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才真正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依据
2005年8月颁布的《公证法》继承与完善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根据该法第37条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6年5月修订后的《公证程序规则》出台,仍然保留并完善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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