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伤认定在哪里

2024-05-13

1. 盐城工伤认定在哪里

关于盐城 工伤认定 在哪里鉴定,当然是当地劳动局了。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 (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 职业病 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 工伤 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 。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盐城工伤认定在哪里

2. 我国盐城工伤鉴定有时间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一、工伤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一般而言,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医疗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医疗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对人体致残的情况和结局千差万别,由于伤残性质、健康恢复状况、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不同的个人、不同的伤残确定的医疗期限不一样,因此进行鉴定的最佳时间也不尽一样,在此不可能具体地一一作出介绍,只能对各种致残情况分门别类的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在实务中,还需依照个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
各种致残情况大致分为三类:器官损伤、功能障碍、职业病损伤。
(1)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造成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如手被机器绞断等,另外,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损伤中。虽然器官的损伤缺失较为直观和具体,评定分级也有严格清晰的限定,在损伤发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补时就可以决定伤残等级,但是,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一旦临床上治愈或好转(主要指伤口愈合),就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功能障碍。《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总则部分规定:“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3)职业病损伤。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致残不一样,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内科伤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很难有准确的医疗终止期,所以,职业病没有一个最佳的评定时间,只有一个相对的评定时间,而且进行伤残评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评定那样基本稳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此有如下规定:“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l一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3. 盐城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法律分析:具体城市的伤残鉴定机构建议搜索当地地图或向当地有关主管机关询问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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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盐城工伤认定去哪里,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一、盐城工伤认定去哪里
办理地点:
盐城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盐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览:
1、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文港北路18
电话:(0515)88200822
2、盐城市亭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黄海东路8
电话:(0515)88243729
3、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亭湖区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78号
电话:(0515)88198409
4、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建军东路180号
电话:(0515)66691286
5、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毓龙东路20号
电话:(0515)88334469
6、滨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府前路滨海县城市管理局(滨海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西南)附近
7、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上海路158
8、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人民中路170
9、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河路)
地址:城河路
10、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关南路)
地址:上海路158号
电话:(0515)87386312
11、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松江路18号
电话:(0515)68821808
12、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双园路98号附近
电话:(0515)86865194
13、建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市民广场北巷8
电话:(0515)86215443
14、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人民南路35号
电话:(0515)82323085
15、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幸福东大街8
电话:(0515)83928869
14、东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海盐路21号
电话:(0515)85222618
二、办理流程
(1)申请
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当地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核实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5)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5. 张家港工伤鉴定在哪里

法律分析:张家港工伤鉴定在当地鉴定中心。张家港市对职工工伤十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标准是: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张家港工伤鉴定在哪里

6. 张家港工伤鉴定在哪里

张家港工伤鉴定在当地鉴定中心。张家港市对职工工伤十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标准是: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
一、工地工伤骨折赔偿标准有哪些
工地工伤骨折赔偿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骨折一般为九至十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黄南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黄南九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9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4、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
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三、吐鲁番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吐鲁番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7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4、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
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 盐城做因装潢工伤伤残鉴定有几家

如果是工伤的伤残鉴定,在每个地区只有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委员会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鉴定,并不是由员工或者单位指定机构鉴定,所以只有一家。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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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盐仓的工伤认定在哪里办

海宁市盐仓镇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向海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海宁市盐仓镇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应当向海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573-12333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州东路548号 邮政编码:314400。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