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方法

2024-04-28

1. 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方法

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的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已有新版文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各城市都建立了各自的住房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4%缴纳;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3%缴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根据沪公积金发(1995)字第25号、沪房地改(1995)415号等文件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形成三项基金:维修基金、电梯水泵基金、街坊养护基金,通常被称为“三项基金”。在“三项基金”中,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售房人按房款比例支付,电梯水泵基金和街坊养护基金都由售房人在房款收入中支付。缴纳标准: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出售人分别交付而组成。(1)根据市政府发布的1994、1995、1996、1998、19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比例为多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2)2001年方案规定:购房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多、高层相同);出售人: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1.88元,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76元。新建商品房缴纳法《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账户的建立、以及缴纳时限的规定一般是按如下标准执行的:1、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2、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3、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缴纳首期维修基金:(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标准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标准缴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事实上,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即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公司由发展商选聘,业主通常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并向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缺乏有力的监督,发展商延迟缴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维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挪用物业维修基金就成为可能,特别是发展商拖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现象更是常有的事。其实,对于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和管理,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是有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发展商和购房者均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展商应将物业维修基金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发展商应将物业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专项用于物业维修,不得挪作他用。但发展商和物业公司并非完全严格依法从事,这就让人引发了深层次的思考,要从真正意义上解决物业维修基金纠纷问题,关键不是把钱存到哪去,而是需要一种规范的管理机制。

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方法

2. 物业维修基金如何缴纳和管理?

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4%缴纳;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3%缴纳。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一、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如何缴纳
1、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
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2、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3、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缴纳首期维修基金:(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标准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标准缴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3. 物业维修基金是要怎么缴纳

(一)维修基金缴纳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显然,缴交主体是业主,这是由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决定的。《条例》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购买了房屋在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拥有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应当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这部分资金的支出应由购房业主承担,而不应由已售房屋的开发商承担。
(二)维修基金缴纳时间。从道理上讲,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采用一次性交纳,也可采用随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收取专户储存,或需要维修、更新、改造时向业主随时收取的做法,这些做法分别在不同国家实行。但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业主责任意识尚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收费拖欠现象还严重存在等因素,目前我国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设计宜采用主要在购房时一次性交纳,待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维修资金不够使用时再向业主续筹。
(三)维修资金缴纳数量。收取维修基金时主要应考虑在一般情况下,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内所需的资金量,可考虑按购房款的2——3%,或物业单体建安造价的一定比例。比较来看,按建安造价一定比例较为科学,但鉴于建安造价基数较购房款小得多,若采用建安造价为基数,则应适当提高交纳比例。此外,还可以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以减轻今后续筹资金的压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点二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1)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二点五,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三缴纳房屋维修基金。(2)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三,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四缴纳房屋维修基金。(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物业维修基金是要怎么缴纳

4. 物业如何缴纳维修基金

房地产修理基金的缴纳方法:为了加强住宅共享部门.共享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的管理,维护住宅所有权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的正常修理.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发行《住宅共享部门共享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管理方法》的通知》(2008已有新版文件《住宅专业修理资金管理方法》)等相关规定,各城市建立了各自的住宅修理基金缴纳使用的具体实施方法。新建商社住宅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经纪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格的3%-4%缴纳的购房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格的2%-3%缴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房地产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替监督,本利由业主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必须与市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设房地产管理区域的修理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享部门。共享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改造。售后服务公房缴纳法根据上海公积金发行
(1995)字第25号。上海房地产改革
(1995)415日等文件规定,公共住宅销售后形成三个基金:修理基金、电梯泵基金、邻居养护基金,通常被称为三个基金。在三个基金中,维修基金由购房者和销售者按房价比例支付,电梯泵基金和邻居养护基金由销售者按房价收入支付。缴纳标准: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出售人分别交付而组成。
(1)根据市政府发布的
1994、
1995、
1996、
1998、19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比例为多层:购房人付
1、5%,出售人付6%;高层:购房人付
1、5%,出售人付12%。
(2)2001年方案规定:购房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多.上层相同)卖方: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71、88元,上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43、76元。新建商社缴纳法《上海市商社住宅修理基金管理方法》首期修理基金缴纳、账户建立、缴纳期限规定一般按以下标准执行:
1、首期修理基金缴纳:新建商社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应按以下标准缴纳首期修理基金:配备电梯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格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格的3%缴纳。配备电梯的住宅,购买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的3%缴纳的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买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的2%缴纳。
2、维修基金专家的设立:维修基金应设立专家,以一个房地产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个住宅设立账户,分成每个住宅单元的账户,一个住宅有两个以上的门户,按门户设立账户,分成每个住宅单元的账户。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房地产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替监督,本利由业主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房地产修理.更新,不得使用修理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3、第一期修理基金的缴纳期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修理基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处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之前,应当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修理基金存入专家银行
(2)购买者在处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应当按照标准将购买的商品住宅的修理基金存入专家银行
(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天内,按照标准缴纳修理基金存入专家银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5. 物业维修基金是怎么交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直接缴存,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代收代缴。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
(1)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元至一元标准缴存;
(2)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房,由业主按照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标准缴存;
(3)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业主专用的车位,由业主按照每车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标准缴存;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不单独计算缴存;
(4)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具体缴存标准,由房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层数、结构、电梯设备等情况确定。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维修基金是怎么交

6. 交物业维修基金怎么交

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由购房者交纳。购房者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2%足额交纳维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其中售房单位出大头,要从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的比例划拨维修基金;职工个人出小头,按购房款当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交纳。
2、此项基金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代管。住宅小区成立管委会后,市小区办便将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待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再将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
4、管委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局审核后划拨;管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5、维修基金不足时,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
6、如业主所住房屋因拆迁或意外失火无法居住,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将维修基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交纳比例退还给业主。如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其结余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一、不列入维修基金的情形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今后以下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二、维修基金的保管
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业主大会可以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影响:这是建设部和财政部首次明确业主大会可以在商业银行开设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这样一来,无论业主大会成立前、后,维修资金都由银行掌管,专款专用。不管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如何更换,维修资金不会跟着走,提高了维修资金的安全性。

7. 物业维修基金该谁交

(一)按照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由全体业主来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且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按商品房的价格来抽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维修金。
(三)购房者在开发商那里购买房屋及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的2%——3%或者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一、维修基金申请使用程序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二、物业维修基金必须交吗
(一)买房时是必须要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资金缴纳: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房屋维修基金后期可以退吗?维修基金不可以退。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还。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2、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3、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物业维修基金该谁交

8. 物业维修基金是什么时候需要交纳的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综上所述,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商缴纳,后期每月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公司设定独立账户存入,每月缴纳的金额不定,具体参考当地物业管理条例,以深圳为例0.25元每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