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基础

2024-05-13

1. 建筑法规基础

法规体系
定义: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各主体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意它不是独立体系,是分散系
建设法规的体系-----注意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
宪法
法律:建筑法、招投标法、土地法…
行政法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建筑师条例
部门规章:监理收费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等规定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
地方政府规章
体系:法律法规、规章等形成关联、补充、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
其中:
法律:全国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主席令发布…
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定颁行总理令发布
部门规章: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依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独立或联合制定并颁布
◆划拨出让概念特点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1.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使用者向国家交出让金的行为。
2.特征:民事合同、有期限、有偿(交出让金)--成本高、可交易、地下资源属国有。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
1.划拨:指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或无偿将该幅土地使用权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的5特征:
具有行政性、无偿性--成本低、无期限性、不可交易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地下资源国有性。
◆法规关系构成要素
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⑴国家机关⑵社会组织⑶公民个人。
客体: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或智力财富
内容:即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房地产转让条件
房地产转让 
指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1、转让的一般条件(出让土地):3条
(1)已支付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按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开发,属房建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时建成房屋还应持有房产证。
2、房产转让的额外条件(划拨土地)。
(1)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查批准。
(2)应变性的,政府批准后由受让方缴纳出让金并办出让手续和使用权证书。
(3)不变性的,转让方将转让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性条件---不得转让
(1)司法裁定和行政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转让的情形。 
注意:出让土地时,转让其房地产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年限-此前已过年限
◆工程设计一般原则
工程设计原则----以下6方面
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
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竣工验收具备条件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共5条
---据《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 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如下法定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大抗辩权
概念: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依法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其结果可以使对方的权利延期发生或者消灭,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业主方每月按照施工方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若施工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则业主方可以拒绝支付当月相应工程的工程款。
(3)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中止履行其债务: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规划条件概念
关于规划条件的概念:
规划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建设方提出的关于出让地块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的规划条件。
     该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一书二证得概念和办理节点
⑴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核准与备案制前,建设单位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
——规划法36条: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出让土地?--无需
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
——规划法40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县规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项目符合控规和规划条件要求的证件。是申请开工的必备证件。
     ----乡村另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办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规的项目,还应提交修建性详规。对符合控规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概念
新、扩、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间、申领人、范围及审批
无证不得开工。已开工者立即停工,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施工许可表现形式
开工报告: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程序批准
施工许可证:
        规模限额以上须办
        规模限额以下可不办
        规模限额:300m2以下、或30万元以下
●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 据9910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规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合规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应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到位资金原则≮合同价50%、否则≮合同价30% 。业主出具银行证明、付款保函或第3方担保
(8)应委托监理的已委托;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与延期 
建设单位应自领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延或超过延期时限----自行废止。
●施工许可证终止与恢复施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有效期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预售许可证概念办理条件程序
预售条件(要同时满足):
(1) 已交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按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目前有变化)。
(4) 向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建设工程招标
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一)强制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
范围 :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教、文、卫、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项目。
4.国家融资等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等项目。
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施材料等采购的单项合同估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单项合同估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招投标条件
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土地征用已完,已达三通一平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投标方式
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 :公开与邀请
1、公开 :无限竟争性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 :有限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3人)。
3.两者主要区别 : 
(1)发布信息方式、阶段不同:
(2)选择范围不同:
(3)竞争激烈程度不同:
(4)招标工作量与成本、时间不同
◆招投标有关时限,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
依法必须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规定》第11条: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 30日;概念设计招标; ≮ 20日。
停售资格预审或标书时间 :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自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投标保证金
投标担保
形式:保函或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保证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保证金有效期:到签订合同或提供履约保函为止,《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退还:63条签合同后5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
保证金被没收情形:
(1)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按期交履约保证金或签合同。
◆评定标、中标
评标
1.评委会
组成:招标人代表+有关(社会)技术、经济等专家。成员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成员总数的2/3。
专家确定: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一般项目)与直接确定(特殊项目)。实行专家回避制。
评委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依据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文件以外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投标文件矛盾处理
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总价与单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但单价明显小数点错误除外;不同文字文本解释有异议时以中文为准。
4.投标文件澄清
投标文件内容含义不明、不一致、或明显文字错误,或纯计算错误等情形,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必要澄清说明--应书面。但这仅是对问题的解释补正,不能对投标文件构成实质性影响。
5.评标报告或结果
依招标人委托权限:一是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1-3人(按序谈判),二是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
1.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投标法》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提供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
履约担保: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中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可采用履约保证金,还可采用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金额的10%左右。
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其已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付款担保:
《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48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合同的效力
包括:合同生效时间、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等
▲合同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附条件合同:生效/解除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失效。不当地阻止/促成,则视为成就/不成就 。
附期限合同:生效/终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失效。
效力待定合同
指合同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如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和代理资格),其效力能否发生还尚未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由法定代理人追认---1月内;
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此条另见下片
③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追认、获处分权,则合同有效,否则无效。
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无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无效,可1月内追认。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责任由行为人承担。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越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效合同
指虽然己经双方当事人订立、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免责合同条款 :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等
概念:指虽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因非对方的过错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
▲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下列情形之一,撤销权消灭:
①撤销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撤销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房地产交易的概念及面积差异处理原则、商品房计价方式
1、含义
指房地产流通交易活动(如土地出让、出租、抵押和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的总称。
2、商品房的计价方式与面积误差处理:
计价方式:套(单元)、套内建面、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与合同建筑面积之差/合同面积)×100%
面积误差处理:
(1)按套(销售单元)计价时,房价不受影响。
(2)按套内建面或套建筑面积计价时:
建面误差比绝对值≤3%时,据实结算;
建面误差比绝对值>3%时,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与不退房。
建面误差比绝对值>3%时,买受人有权选择
       退房与不退房。
当不退房时,误差比绝对值
≤3%的部分,据实结算;
> 3%的部分:
当登记面积小于合同面积时,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当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质量保证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概述
根据《质量管理条例》,政府对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政府委托质监部门专门管理工程实施…
(质量保证规定所对应的知识点没有确切把握,请自行更改或补充完整答案)

建筑法规基础

2. 建筑法规题

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我想这是一个代理效力的问题。民法里有一条规定说,如果当事人知道别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另外如果有人没有代理权而实施了代理行为,只要被代理人追认了,代理行为依然有效。
例子里有说到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而且设计院认可甲签字付款,这个就证明设计院实际上是认可甲的代理行为的,尽管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认定是代理行为。

3. 建筑法规的问题~不要答题要点,要详细解答。

对于提出的补偿请求可以双方协调,协调不通的可由当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如果还不行应提交法院进行仲裁。
其实以上的理解是正常的,但是是显失公平的。如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违反《民法通则》[4]和《合同法》[5]中的公平原则,必然造成显失公平。
详情参考: 
 
 试论建材价格引起的合同纠纷及应对策略
 
 摘  要:07年以来,钢材、水泥、沙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因此给众多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极大困难,其结果将造成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并由此引发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诸多纠纷。而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内原材料价格也一路走低,是否又酝酿着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新一轮争议即将产生。本文结合这一异常价格变动现象,论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期间遇到建材暴涨或暴跌,若严格按照原合同履行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积极按照2008年5月1日试行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则有利于经济秩序、建筑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建材大幅上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招标文件 情势变更 合同履行应对略 
 
一、   前  言2007年7月以来,建材价格特别是钢材、水泥、沙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部分地区钢材价格涨幅达到了60%。建材价格异常波动,超出了全社会的合理判断,许多工程项目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造价变动达到了合同总造价的三分之一,建筑企业面临巨额损失的风险,已深深地感受到生产成本迅猛增长的巨大压力。如何处理建材价格异动引发的法律纠纷,成为建筑行业和法律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因而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索。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其履行过程漫长而复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筑材料大幅上涨,承包方要求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况是最普遍的,并且支持者甚多,有的法院甚至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中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2]同时,我国已经加入WTO,在建设工程领域,加入WTO就意味着合同管理应逐步向国际通行规则即FIDIC[3]靠拢,2008年5月1日试行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吸收了FIDIC合同条件的精华,编制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合同条款,在其通用合同条款中16.1款规定了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全面阐述了价格调差的原因和方法,对减少由于物价波动所引起承包人的成本变化的风险,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一定的意义,是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不断进步的表现,也是建设工程领域深入改革的体现。
 二、   情势变更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适用问题所谓情势变更原则,通常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情形,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势变更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和特殊的意义,是一项重要的原则。
1.  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看,建材大幅度上涨构成情势变更。
首先,在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在建设施工合同履行中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或下跌,而且与签约时相比这种变化是重大的、根本性的,使合同赖以成立的价格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双方约定的客观基础丧失了,再继续履行原合同将严重改变双方的合同基础,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因此应当变更或解除合同。
其次,在主观上,情势变更的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如果情势变更可以归责于当事人,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要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建材价格猛涨是我国经济通胀原因,以及发生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国造成的影响,均超出了任何建筑施工企业及宏观管理部门的预测,对于此种突如其来的且无法预料的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任何过错。再次,在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当然,若建材价格上涨或下跌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前,或者已经接近完工对工程造价影响不大的,或建材价格上涨或下跌发生时合同已履行完毕的都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后,在法律上须因情势变更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建材费是合同价款的基础,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必然导致工程造价大幅升高或降低,如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违反《民法通则》[4]和《合同法》[5]中的公平原则,必然造成显失公平。
2. 结合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合同履行纠纷。在中国现行成文立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是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已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知道裁判的司法解释,《劳动法》中也有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答复中指出:“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定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价格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果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双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你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见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可见,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很早就已得到了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对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认可。该纪要指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至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纪要虽不是司法解释,却可以视为法院审判实践中形成的“裁判上固定见解”而为各级人民法院所遵从,有着实际上的效力。    然而,我国现行颁布的《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草案第三稿和征求意见都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但最终因立法机关基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进程,认为“根据现有的经验,对情势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而且和商业风险也难以划清,执行时更难操作,实际上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现在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条件尚不成熟。法律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建议对此不作规定。”[6]这样,情势变更原则最终没有被合同法所采纳。    但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合同法》虽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然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7]对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问题作出处理。在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引用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务中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多次清理,废止了一些司法解释,但关于情势变更的这一司法解释一直没有被废止。因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裁判案件。而且《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承包方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也违反了一般的商业交易规则,因此法院以情事变更原则作为裁判依据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3.  情势变更适用的途径出现建材大幅涨价的情势变更事由导致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履行纠纷,当事人应先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可直接按合同变更处理,不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在事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没有先后之分。但一方请求仲裁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受理。另外,对合同是先变更还是先解除,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但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优先选择变更合同(如追加材料款)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而使合同得到继续履行,只有合同的继续履行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或者变更合同仍不能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严重不公平时,才考虑终止或解除合同。同时,九部委的《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24.1争议的解决方式中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规定的争议解决式有四种,即:友好协商、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在24.2款友好解决中规定“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该条款强调了友好协商成本低、效率高,有利于促进和谐,提高争议解决效果,应优先采用。 
三、   建材价格波动造成的合同履行纠纷的具体应对策略对于因建筑材料和设备大幅涨价或跌价的情形出现后,承包方或发包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有关涨价或跌价的材料和设备种类,涨跌价幅度,在本合同中所占比例,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可能导致亏损的数额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下面以材料涨价承包人如何应对加以论述;若遇价格下跌,发包人反之亦然。1.   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要求建材及人工费补差,提出索赔。
(1)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均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因此,在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了固定总价或单价合同,而在材料上涨的情形下,将全部风险转移到承包方一边,显然有失公平,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主张适当的补偿。承包人对自己的主张要举证,列出涨价前与涨价后材差细目表,用书面形式告知发包方,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发包方作出合理补偿。面对建材涨价也引起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有些地区政府职能部门下发文件,明确提出给予适当价差补偿。如浙江省建设厅2008年6月份下发文件,规定:“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8]该指导意见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可以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判断标准。
(2)运用情势变更的原理,承包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索赔的要求:
①证明目前的价格波动已远远超出合同签订时其所能预测的正常波动范围。首先,列出合同签订以前若干月或年的相应材料价格走势;其次,说明在合同签订时,承包方在过去的价格走势的基础上,是如何对合同生效后到工程中间交接为止,这一个时间段的价格走势的预测情况;最后,将同期的实际价格走势与上述预测的走势加以比较,说明当前的某些材料的价格走势是超出正常市场调控的范围,是承包方的经验和知识无法预见得到的。
②将合同价进行全面分解。根据双方已经确定的工作分解结构,计算出整个工程的造价组成后将该造价交发包方审核确认。对于实际发生的价格远远高于或低于承包方在合同签订时所预测的价格的所有材料全部单独列出。并计算出高于预测价格与低于预测价格之和的净金额。然后,双方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各自应该承担的净金额的比例。
③充分列举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所付出的各种努力。这一点对于依据情势变更的原理提出索赔的承包方来讲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表明受影响的一方是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善意的履行合同。从而使另一方有理由认为受损方所遭受的损失是经过主观努力所不能完全克服或避免的客观事实。
④除上述三点之外,承包方还必须着重说明其所遇到的情势变更已使其继续履行合同变得异常困难,继续按原合同条件履行合同对其来讲已经是显失公平了。也就是说,承包方除了要列举其所具体采取的全部措施以外,还要将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仍然存在的损失向发包方陈述清楚。另外,如因发包方未及时移交施工场地、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以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等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致使施工期间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则承包方可以发包方违约应当赔偿损失为由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要求发包方赔偿因其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承包方的损失,浙江省建设厅的指导意见[9]中也反映了这一精神。
2. 从《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和调整公式看建材价格风险规避的合理途径。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款确定有四种方式,即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可调价格和成本加酬金[10]。不同价款确定方式的实质是不同的风险分配和承担模式。从国内工程合同对价格的一般约定来看,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独特并且固定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固定价格”合同成为建筑市场上常见的一种施工合同形式。一般来说,固定价格合同仅限于小型、市场稳定的项目。而实践中,发包方出于控制投资、节约管理成本等原因,大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加大了承包方的风险,也成为了建材价格波动导致大量法律纠纷的根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原固定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对建材价格不作调整,表面上排除了未来的工程风险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在合同签订前后分别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工程风险:合同签订前,发包人必须承担所有投标者可能考虑到未测因素而将合同价格哄抬的风险;合同签订后,则所有的风险转移至承包人,但实际上承包方在建材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工程亏损的情况下,难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也会受到较大影响,最终双方都“得不到”好处。而如果在订立合同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积极按照《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对问题采用较灵活的方式加以处理,就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1)《施工招标文件》条款16.1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内容主旨。公式法调整物价波动价差是国际上通用的价格调整方法,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如JCT、ICE、FIDIC中均有公式法价格调整条款,其关键是应有国际公认的权威机构定期颁布价格指数作为多币种国际贸易中调整物价波动价差的依据。我国近年来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迫切需要在价格调整机制上尽快与国际接轨。事实上,我们很多对外贸易协议中都采用国际通用的价格调整方法。公式法调价的优点是可在每笔进度付款中,及时消化价格波动因素。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采用公式法调价的条件应已基本具备。简单地说,我国应该已有颁布价格的权威机构,但需要有一套定期颁布价格(包括价格指数)的管理办法,以及为专门颁发建设工程价格调整需要的价格期刊。我国国内招标的建设工程只需使用价格,就能方便地使用公式法调价。进入建设工程调价公式的调价因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如水泥、沙石料、钢筋、型钢钢材 、油料等)、机械使用台时费等。使用价格波动调整公式调整价差的操作要点是:
①以投标前某一基准日(一般取投标日前42 天)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时费的价格(或价格指数)作为各投标人统一的投标报价依据。
②以基准日的价格(或价格指数)作为合同的基准价。在进度付款中,根据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所耗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时,使用当日的价格(或价格指数)与调价公式计算价差,纳入进度付款。
③本调价方法的核心是根据工程施工所需全部人工、材料和机械台时等因子的估计耗用量,在招投标时事先约定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和不调因子的定值权重,以公平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计算出支付项目的价格波动价差。
④本款第16.1.2项约定,“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是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调整价差,这些造价信息应仅限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波动信息,不宜包括其他如法律因素和政策性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应直接反应在物价波动上)。
(2)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的约定,针对订立合同时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不同情况,可以得出若干规避建材价格风险的措施。
①仔细研究,认真分析。作为合同双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应仔细研究中《施工招标文件》的价格调整的通用及专用条款,并认真分析工程所在地的建材价格波动情况。对于发包方而言,重点考虑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既避免因建材价格波动导致的工程款紧张,进而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对于承包方而言,应重点考虑如何利用合同价格调整条款,尽可能多的获取工程计量资金。
②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就应关注物价波动对自己的影响,利用自身经验对工程施工期间建材价格走势做认真分析预测,如果不是使用《施工招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又规定不给予调价,承包方应慎重对待,如果投标也应在投标截止前,按规定的时间提出质疑,要求招标人明确是否调价?如果不调价时,就应预估物价波动情况,并计入风险基金。就是不中标,也不能承担合同工期过长给自己带来物价波动的风险。
③运筹帷幄,预防为主。在建材价格持续上涨期间,如果承包方综合实力比较强,流动资金充裕,运转顺畅,可以尽量延迟验工计价,当价格上涨到一定高度后再结算,以获取较高的工程结算款。再者,在建材价格波动较大的期间,尤其是预测主要建材可能会有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有实力的承包方可以适当储存一定的建材,以应对施工需求,规避风险。
④选择方法,争取利益。《施工招标文件》不仅给出了详细的价格调整条款,还提出详细的调价公式供合同双方选用。当然,对于如何正确使用价格调整方法,合同双方都会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无论怎样,承包方是被动的。对于价款调整的方法,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的调价公式,合同双方都应当仔细分析合同条款以及当地建材价格波动规律,最大程度地防范建材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四、   结束语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其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要素价格会有不可预知的波动,给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损失,由此引发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协商解决纠纷是非常必要的,协商不成的,则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律设立情势变更制度的目的,就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但是法律毕竟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对合同当事人来说,提高法律意识,订立比较全面的合同文本(如按照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关注最新的法律规范(如08版的《计价规范》[11]中规定市场价格波动时,应遵循承发包双方风险分担原则),重视并认真做好风险控制和合同管理工作(如严格招标文件的审查制度,建立合同审查备案制度,避免违法、违规的条款,限制不合理的条款)才是最主要的,而这一点在建设工程领域尤其重要。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严凌振、杨萌阳

建筑法规的问题~不要答题要点,要详细解答。

4. 简答:我国《建筑法》的基本原则及调整范围

《建筑法》的基本原则是 建筑活动应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从 事建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的法律适用实务问题浅析——《建筑法》的调整范围  建设工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各种不同的类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划分,其所调整的建设工程分为土木工...

建设工程的法律适用实务问题浅析——《建筑法》的调整范围

  建设工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各种不同的类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划分,其所调整的建设工程分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划分,其所规范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根据工程行业惯例的划分,工程实务中,一般习惯性把建设工程笼统地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本文结合律师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性规定,简单谈谈建设工程实务中《建筑法》的调整范围问题。

  一、《建筑法》的一般调整范围及现行建设工程法律调整体系

  现行《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建筑法》的规定。第2款对第1款中所指称的“建筑活动”进行了立法解释。即,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根据《建筑法》本条关于调整适用范围的立法规定,实务界一般认为《建筑法》主要是对建筑工程(主要是房建工程)的建筑活动进行调整,从法律的名称、使用的术语和涉及的主要内容方面来看,《建筑法》主要体现在对“建筑工程”而不是“建设工程”进行规制。而根据工程行业惯例中所涉及的“建筑工程”和“建设工程”来看,两者是有一定区别的工程术语,在法律含义上也有不同,前者的内涵和外延要小于后者,后者包括了除建筑工程外的专业工程。该法的名称为《建筑法》而不是《建设法》容易产生分歧,所以有实务界人士建议将法律名称改为“建设法”。笔者注意到最高法院法院法官冯小光在作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讲解中,也提到了“建设法”的概念。

  《建筑法》颁布施行前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工程建设规范性法律政策文件。《建筑法》与这些规范性法律政策文件的配套实施,呈现出以《建筑法》为“天子”、两个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重臣”,众多部门规章“群雄并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格局,构成了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法律调整体系。

  二、专业工程的法律调整问题

  根据上述分析,通常意义下,专业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而与“建筑工程”有一定区别。根据工程实务中的习惯称谓,专业工程有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水利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工程、矿山工程等等。这些工程从法律上讲不属于《建筑法》所定义的“建筑工程”,那么,涉及这类工程的法律问题时,能否适用《建筑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也即《建筑法》的调整范围是否包括除“建筑工程”外的“建设工程”?这是本人在律师实务工作中曾遇到的一个工程方面的法律咨询问题。提问者称,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该法主要调整房屋建筑工程,而我公司主要进行公路工程的施工,按照工程的划分类别,公路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属于不同的类别,那么公路工程是应该适用《建筑法》的规定,还是适用《公路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

  可以说,这个问题提得相当专业,因为它不仅涉及到工程专业方面的问题也涉及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对于提问者关于公路工程的法律调整问题,我们可以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专业工程是否适用《建筑法》?

  《建筑法》第81条规定:“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督、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公路工程作为专业工程除可以适用《公路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适用《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这两个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调整的范围突破了《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的范围,扩展到“建设工程”的范围,这一点,从法规的名称上也可以看出。而上述两个条例中所指称的“建设工程”包括了“土木工程”。同时,上述二条例明确说明其制定的依据是《建筑法》,从法理上说,受二条例调整也同时受《建筑法》调整。公路工程作为土木工程应受上述二条例的调整。公路工程作为土木工程应受上述二条例的调整。同时,也受《建筑法》的调整。

  因此,对于工程实务中关于专业工程的法律适用问题而言,虽然《建筑法》的一般调整范围为“建筑工程”,但结合我国现行工程建设的法律调整体系来看,专业工程的调整仍然应当纳入《建筑法》的范围。

  三、《建筑法》的修订调整范围及特别规定

  现行《建筑法》已经施行了10多年,这10多年来,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发生了一些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检查《建筑法》实施情况时,也认为现行《建筑法》调整范围偏窄,在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建议为了适应工程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与国际工程惯例接轨,修订现行《建筑法》。因此,我国现在已开始着手进行《建筑法》的修订工作。在《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中对现行《建筑法》的调整范围进行了立法扩张。该送审稿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与其有关的活动。本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由此可见,我国修订后的《建筑法》的调整范围是“建设工程”。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调整范围的扩大,送审稿中对法律术语也进行了修改,比如,涉及现行《建筑法》中的“建筑工程”这一术语均改为“建设工程”,以明确其法律含义和调整范围。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建筑法》调整范围的例外规定。根据现行《建筑法》及送审稿的规定,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两层及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军事建设工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建筑法》制定。

5. 建筑法规的几道题求答案

1.效力待定合同是没有生效的合同等待确认,可撤销合同是已经生效的合同因一定原因可以撤消。
2.分析:合理。本案例中顺达路桥公司与愚公采石场都负有债务,顺达路桥公司的债是基于不当得利的债,应该将所得的石料归还给愚公采石场。愚公采石场所负的债是基于无因管理的债,应该向顺达路桥公司支付这批石料的保管费用。
3.分析:不可取。.根据《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也是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    课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现施工图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变更。
4.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可以在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了。
5.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肢解发包是指单位工程将其各个分部分开发包,没有总承包负全部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发包施工项目的,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施工总包单位可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7.1.基本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2.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对与工程建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归档的工程文件成为原件。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儿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3.工程文件的归档建设工程教育网一级建造师归档的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8.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⒈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⒉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⒊意思表示有瑕疵的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9.(1)初始注册:第一次注册。(2)转注册:更换注册单位。(3)延续注册:注册期满,继续执业。(4)变更注册:注册单位地址/法人等变更。(5)注销注册:不再继续执业。(6)撤销注册:考生造假或主管人员失职。
10.(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11.1)投标符合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4.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书面合同
15.1)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 
3)管理上的缺陷。
16.“三宝”是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四口”是指: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五临边”是指:
(1)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
(2)楼层周边;
(3)楼梯侧边;
(4)平台或阳台边;
(5)屋面周边。

建筑法规的几道题求答案

6. 建筑法规题目。求解答

被告没有承接工程的资质此为违约一、被告没有按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交付工程,此为二、被告施工的部分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此为三。

针对上述三处合同违规之处,资质问题应由原告再招标或指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整改质量不合格工程,直至满意原告及验收标准,整改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工程,原告应向被告索赔工期,合同中应有延期一天处罚多少。被告无资质却承包工程则遵循国家建筑法或相关法律规定的条款对被告进行处罚。

7. 建筑法规这几道题怎么做

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十二字方针。(八字方针是老黄历,早已更改)
6、......质量纠纷和经济纠纷。
7、......三级教育制度。
8、......企业与工人确立......。
20、选B。   ......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2.......建设方(发包单位)和施工方(承包方)。

建筑法规这几道题怎么做

8. 建筑法律法规的问题!

看公司与塑料厂之间是否约定检验期间及具体合同规定。
如果约定,买受人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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