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经常使用的外汇账户有哪些?

2024-05-16

1.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使用的外汇账户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使用的外汇账户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使用的外汇账户主要有: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债账户等。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使用的外汇账户有哪些?

2.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类别

1、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等外汇;2、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包括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等外汇;3、外债专户:包括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等外汇;4、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包括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5、外币股票专用账户:包括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6、B股外汇账户:包括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3. 直接投资项下的四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是哪些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类别
1、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等外汇;
2、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包括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等外汇;
3、外债专户:包括境内机构用于...

直接投资项下的四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是哪些

4.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应当开立什么账户

  应当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Foreign exchange capital account),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而设立的账户,其收入为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开户需求:
  ① 客户持有关资料到外汇局资本项目科办理外汇登记和开立资本金账户审批手续。
  备注:按照外汇法规规定,企业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办理外汇登记。企业若超期办理外汇登记,还需提供延误办理外汇登记检讨书和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发票原件及1份复印件。
  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外汇局向企业签发外汇登记证和资本项目开户核准件。
  ③ 客户持有关资料到市联社国际业务部办理开户手续。
  ④ 开户完毕后,客户持核准件企业留存联和外汇登记证返回外汇局盖章确认。
  ⑤ 确认后,客户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内本次开户的登记页复印件交回国际业务部留存备案。

5.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 )A.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B.  资产变现专用账户C.  外债专用账户D.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答案解析:A,B,C,D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是指用于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的账户,包括贷款(外债及 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外汇资本金账户、投资款临时专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B股交易专户等。境内单位、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

6.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介绍

2013年5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汇发〔2013〕21号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登记、账户及结售汇管理,监督管理,附则4章20条,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7. 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立哪些几种账户

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外汇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根据业务需要,该账户项下可设立分账户。
对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国家外管局没有给予限制,但强调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跨国企业的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在开立时,原则上应该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国际、国内主账户对应的账户,但可以在多家银行(最多3家)开立多套类似账户体系。但如能确保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严格按照外管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修订版(36号文件)要求办理外汇业务(含通过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之间资金融出入额度等),也可以开在不同银行。

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立哪些几种账户

8. 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下列哪些资料

法律分析:开户登记证号是指开户许可证上的核准号。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帐户办理。临时存款帐户有效期限由当地人民银行参照临时营业执照的有效时间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外来临时机构时间核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此证,办理其它金融往来业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第三十四条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