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1元,持股一年以上,免征股息分红个税”,请问这句话要怎么理解

2024-05-13

1. 年薪1元,持股一年以上,免征股息分红个税”,请问这句话要怎么理解

年薪1元,持股一年以上,免征股息分红个税。这句话是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具体解释如下: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持有时间计算:1、从买入到卖出的时间计算,除息日前1年买入,除息日卖出,免征个税。2、买入时间到除息日不满一年,但不卖出,拿够一年时间,这部分也免征个税。

年薪1元,持股一年以上,免征股息分红个税”,请问这句话要怎么理解

2. 持股满一年免税如何界定

A股扣税规则:      1.对于持股时间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股时间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根据分红金额,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持股时间在1个月至1年间(含1年)的,根据分红金额,按20%税率减半(10%)征收个人所得税。      港股扣税规则:      H股抠百分之10的税,港股通扣百分之20的税。      外国人免税,投资ETF的免税。      共同点:都除权。      不同点:A股分红当天到账,港股分红一个月内到账

3. 股息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需要。自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股息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4. 股息红利的超过1年免征个税

2015年9月8日执行,个人持股期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税。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2015年9月7日相关报道:

5. 个人股份有限公司什么条件下可免所得税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股份有限公司什么条件下可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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