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慈善协会的介绍

2024-05-16

1. 陕西省慈善协会的介绍

陕西省慈善协会,于1996年7月28日成立。2006年9月26日召开换届大会,产生了陕西慈善协会第三届理事会。

陕西省慈善协会的介绍

2. 陕西省慈善协会的活动

省慈善协会成立10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关怀下,协会信守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老抚孤,济贫解困”的宗旨,在社会各界的热情参与和大力支持下,为帮助困难群体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累计筹集善款1.2亿多元,使全省365万人不同程度地受益,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经过10年努力,我省慈善组织网络已经初步形成。10个市和杨凌示范区均成立了慈善协会,县一级已有48个县(区)成立了慈善组织,还有17个县(区)正在筹建,年内可望成立,到今年底,共有65个县建立慈善组织,占到全省107个县(市、区)的60%。尚未建立的县,也正在积极筹备之中。省、市、县三级慈善组织上下联系,形成网络,协调配合,共同工作,为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慈善工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是政府社保工作的必要补充,从这个基本认识和定位出发,经过实践和探索,省慈善协会已经初步确定了工作重点,概括起来就是:“南桥”、“北水”、“两扶”、“三助”,“南桥”,就是在雨多、山多、河多的陕南偏僻贫困山村,帮助修建便民桥;“北水”就是在干旱、少雨、缺水的陕北贫困农村,帮助修建储水窖;“两扶”,就是扶孤(孤老孤儿)、扶困(城乡困难户);“三助”,就是助学(资助贫困学生和修建希望小学)、助医(资助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购置设备和培训医务人员)、助残(培训残疾人学习一门技术)。10年来已在陕南修建慈安桥267座,受益群众40,57万人;在陕北修建储水窖5020口,打机井两眼,受益群众2.61万人;资助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117所,增添设备669台(件),培训医务人员192名,受益群众250万人;资助贫困学生1443人,帮助他们完成学业,修建中小学校47所,改善了1.5万学生的学习条件;培训残疾人学习技能2038人,其中80%已经就业。连续9年春节向28.3万城乡贫困户送去粮、油、肉等食品。这些雪中送炭的善事,受到困难群众的欢迎,赢得了社会各界的称赞。

3. 陕西省慈善协会是真的吗?

亲,非常高兴回答您的问题,陕西省慈善协会是真的吗?,帮您查询到:省慈善协会是由陕西省一批德高望重的老同志于1996年发起成立的,【摘要】
陕西省慈善协会是真的吗?【提问】
亲,非常高兴回答您的问题,陕西省慈善协会是真的吗?,帮您查询到:省慈善协会是由陕西省一批德高望重的老同志于1996年发起成立的,【回答】
省慈善协会成立10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关怀下,协会信守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老抚孤,济贫解困”的宗旨,在社会各界的热情参与和大力支持下,为帮助困难群体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累计筹集善款1.2亿多元,使全省365万人不同程度地受益,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经过10年努力,我省慈善组织网络已经初步形成。10个市和杨凌示范区均成立了慈善协会,县一级已有48个县(区)成立了慈善组织,还有17个县(区)正在筹建,年内可望成立,共有65个县建立慈善组织,占到全省107个县(市、区)的60%。尚未建立的县,也正在积极筹备之中。省、市、县三级慈善组织上下联系,形成网络,协调配合,共同工作,为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回答】

陕西省慈善协会是真的吗?

4. 北京市慈善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定。第二条 北京市慈善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BCA)是由从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以及关心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依法核准登记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团结本会成员,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广泛募集慈善资金,大力开展社会救助,为北京的困难群众服务,促进首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民政局,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一)募集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海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慰籍。(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搞好扶贫开发项目,资助困难群众,开展扶贫救济工作。(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及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六)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开展慈善理论研究,探索具有首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途径。(七)开展交流与合作项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加强与各省市区及国外慈善机构的交往与合作,推动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八)经市民政局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九)其他。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二)热心慈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三)自愿申请入会,履行会员义务。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秘书长办公会或授权的分支机构审核报会长批准。(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各项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报会长批准,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工作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一般任期三年,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职权是:(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会的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一)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二) 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会费。(五) 利息。(六) 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一) 兴办、资助社会公益事业。(二) 开展社会救助。(三) 国内外慈善活动费用。(四) 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它费用。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10%作为项目管理费用。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力、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2003年9月28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