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介绍

2024-04-28

1. 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介绍

农网还贷资金是对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该省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贷款由多个电力企业承贷,下同)电力用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农网还贷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农网还贷资金按社会用电量每度电2分钱标准,并入电价收取。本办法执行时间暂定5年,即从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征收期满后,根据农网改造还贷情况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介绍

2. 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农网还贷资金减免范围包括:(一)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二)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免征农网还贷资金;(三)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暂按每千瓦时用电量三厘钱标准征收。 对经批准的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网还贷资金缴库进度办理拨款手续。中央单位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由财政部拨款,原则上每月拨付一次。缴入地方省级国库的农网还贷资金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比照缴入中央国库的农网还贷资金拨付原则制定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备案。拨付的农网还贷资金暂时分别列入《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0101项 “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支出 ”、第800102项 “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支出 ”。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