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2024-04-29

1. 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的名称为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SANITATION AND HEALTH ,简称中国卫促会,英文缩写CAPSH。  第二条 中国卫促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卫生系统老领导、专家、学者发起,中国大陆和台、港、澳地区从事医药卫生和健康教育事业的工作者自愿组成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学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中国大陆和台、港、澳地区的所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大力推动我国医药卫生与健康教育事业建设发展,促进和改善我国卫生状况、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与国外医药卫生与健康教育事业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本着服务于社会大众的原则,推动医药卫生和健康事业发展,为提高中华民族的卫生科学知识水平,建立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而努力。  第五条 本会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式,组建为市场经济模式并与国际接轨的国际化服务机构,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在国内接受民政部、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中国 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任务是  一、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二、组织医疗、制药、保健、医学生物制品、养生康复、医疗器械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国内和国际的学术、科技研讨、交流、宣传、培训等,不断提高健康产业的科技水平和产业化程度;  三、开展咨询服务;  四、组织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五、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六、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七、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  八、承办上级及有关部门委托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第九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愿为实其宗旨,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且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医药卫生院校毕业、获得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  2、非医学院校毕业,但从事医药卫生健康教育方面工作者;  3、从事卫生医药健康产业领域工作,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人员。  4、其它学会或组织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药卫生与健康教育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审批手续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或经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力与义务  一、权力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会议和选派出席国际会议;  5、优先在本会期刊上发表论文,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章程;  2、执行本会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推广、科普活动;  4、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一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团体资助或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法律允许的业务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必须合法,其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经费用于本会的办公开支、科研开支和学术活动及其自身的管理费用(含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二○一一年4月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徽为,外部轮廓呈圆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图内上、下方的文字为分别为本会的中文繁体全称和英文缩写“CAPSH”名称,蓝底白字。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国保健协会的组织章程

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保健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A HEALTH CARE ASSOCIATION,缩写为CHCA。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国从事医疗卫生、养生保健等健康产业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单位及健康相关领域的企业家、科技专家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全国保健行业的工作者,大力推动保健产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外保健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于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中国保健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乃至世界保健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自觉接受其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同时接受其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3.创办刊物,开展咨询;4.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5.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6.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7.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8.开展国内外有关保健技术的交流与合作;;10.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14.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八条凡生产经营、研究开发健康相关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如保健食品、功能饮料、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四)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五)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时,应当按照本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二条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的职务。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五条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组织结构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七、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八、行业内的重大决策;九、对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和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机关,下设若干专职部门,在理事会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提供服务,并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活动。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紧急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决定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为使本协会能充分代表行业的意志,充分体现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常务理事、副 理事长中的企业代表应占总数的70%以上。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人为社团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设秘书处,由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处为本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四、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经济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资产管理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会费的收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条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卫生部与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协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参照国家企事业单位或国际惯例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章程修改第四十六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卫生部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终止条款第四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部审查同意。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卫生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注:本章程已经民政部核准并经国务院审定。

3. 中国健康教育协会的建设宗旨

协会作为社会组织,其特点之一是非营利性。多年来,协会坚持“慎重稳妥、诚实守信、互补双赢、共同发展”等合作理念,与一批声誉良好的大企业加强合作,开展了许多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健康教育活动。

中国健康教育协会的建设宗旨

4.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其英文名称为 CN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 缩写CAMH。第三条协会宗旨:团结全国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开展心理卫生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为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培养儿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维护和提高人民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道德水平,预防心理疾病,预防心身疾病,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卫生从而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质。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协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北京安定医院。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在北京市西城区安康胡同5号,邮编100088。第二章 业务范围(一)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采取适当措施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功能及道德品质;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二)围绕心理卫生学科落实国家优生、优育、优教的三优政策。(三)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卫生学科发展(四)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专职和兼职心理卫生工作者。(五)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卫生的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六)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卫生领域的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七)开设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及兴办实体。(八)促进民间心理卫生国际科技合作和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组织科学研究与考察。(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心理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十)推荐心理卫生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心理卫生领域里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包括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志愿申请为本会会员.(一)会员1.高等院校毕业,具备有中级以上心理卫生及相关专业学科的专业技术职称者。2.从事心理卫生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 者。3.其他科学技术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 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二)资深会员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职称,具有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热心支持协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三)团体会员凡热心支持心理卫生事业的学术、科研、教育或其它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四)外籍会员外籍心理卫生专家,赞助本协会工作,对我国心理卫生事业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心理卫生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心理卫生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第九条 入会程序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由本会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系统分会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经常务理事会审批,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本会备案。资深会员由本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聘任。团体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后发给证书,也可向本协会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会提出申请,经省级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并报本会备案。外籍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和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授予证书。港、澳、台地区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第十条 各类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会员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3.优先在本协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资深会员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可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并可免费获取本协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学术期刊和所在专委会论文汇编。(三)团体会员权利1.派代表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2.取得本协会有关学术资料。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 议。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会员1.执行本协会决议决定;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3.完成本协会和所在专委会委托的工作任务;4.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二)资深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对心理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活动。(三)团体会员与会员义务相同(略)。第十二条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协会统一印制。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手续。第十三条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对其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者,需经本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或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十一)审批新建专委会和申批申办期刊;(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下秘书长为兼职时,设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本届卸任理事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理事长。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名誉理事,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协会工作有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任为名誉理事,任期为一届。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心理卫生专业发展的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分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使用“中国心理卫生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协会专业委员会协商推荐委员组成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或委员会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分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干部,组成办事机构。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实施业务指导。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到民政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生效。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会会徽外部轮廓是头侧勾像,上部为彩虹,背景为中国地图,“1985”为中国心理卫生协会成立的年份,图内的文字分别为中英名称。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1年10 月11日经全国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国健康教育协会的介绍

中国健康教育协会是隶属于卫生部的全国各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者的民间社会和学术团体,成立于1984年。成立以来,协会曾两度易名,先后为中国卫生宣传教育协会、中国健康教育协会,2009年更名为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

中国健康教育协会的介绍

6.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文全称: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英译名:China National Health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NHA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热心于促进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振兴民族医药产业的各方面人士,以及民族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卫生政策,团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振兴民族医药产业,为各民族地区人民健康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2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遵守和宣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民族卫生政策,宣传民族医药文化,促进各民族间的卫生交流和合作,加强民族团结;(二)、调查研究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向党和政府反映民族地区对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并提出建议;(三)、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医药政策,发掘、整理、总结、提高民族医药,并组织推广。为各族人民健康服务;(四)、收集整理国内外民族医药卫生行业信息,促进行业管理和行业发展;(五)、在民族地区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六)、组织民族地区和国内、国际间的卫生交流与合作;(七)、组织对民族地区的基层医疗、预防、保健和卫生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八)、编辑出版与民族卫生有关的刊物和资料;(九)、对在民族卫生工作方面做出成绩的会员和社会各界进行评比表彰;(十)、承办政府委托的工作和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四)、团体会员应是与民族卫生事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凡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第九条 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退会。理事如一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会议和活动,常务理事如半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应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经会长办公会审定,提交理事会决定;(五)、处理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并对会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提请会长办公会批准;(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本协会办事机构干部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 5 月 18 日讨论。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健康促进教育协会怎么加入

一、会员类别

本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企业会员四大类。

  二、会员权利与义务

根据协会章程相关规定,普通会员和单位会员、企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同时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会费交纳标准及收取办法

根据会员分类,会费标准设四个档次: 

(一)普通会员:每年交纳5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交纳1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交纳3000元  

(理事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定义:单位领导担任协会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其所在单位即为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

    (四)企业会员:每年交纳5万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会员、企业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的服务,以及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所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协会秘书处财务部建立会费专账,严格管理会费。

(三)会费收据使用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四)每年会费使用情况向理事会报告,接受监事、会员的咨询监督,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摘要】
中国健康促进教育协会怎么加入【提问】
一、会员类别

本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企业会员四大类。

  二、会员权利与义务

根据协会章程相关规定,普通会员和单位会员、企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同时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会费交纳标准及收取办法

根据会员分类,会费标准设四个档次: 

(一)普通会员:每年交纳5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交纳1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交纳3000元  

(理事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定义:单位领导担任协会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其所在单位即为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

    (四)企业会员:每年交纳5万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会员、企业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的服务,以及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所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协会秘书处财务部建立会费专账,严格管理会费。

(三)会费收据使用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四)每年会费使用情况向理事会报告,接受监事、会员的咨询监督,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回答】

中国健康促进教育协会怎么加入

8. 中国教育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 缩写为 CSE )。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学术团体,由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略)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略)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  (四)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五)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师,高等师范院系在校学生,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三)加强自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下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职年龄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创办综合性学术刊物。刊物设立编辑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刊物的编辑工作,编辑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主编、副主编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或专项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2年5月19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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