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他们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2024-05-13

1. 吴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他们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是共同犯罪,应当定性为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吴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他们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2. 甲乙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与甲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如下:
一、按照共同犯构成的条件他们构成的共同犯罪。
1、两个以上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和条件的个人。
2、主观方面有犯罪意思的联络。他们有要抢劫的主观上的共同认识。且也都是出于自己怕意志。
3、有共同的实行行为或预备行为。他们已经商量好了去抢劫了,只是最后在要着手的时候乙放弃了。在  着手实施之前的行为都可以认定是犯罪预备阶段。
二、题中说到甲因为有乙的支持,而更加有胆去实施抢劫,那么乙同时也强化了甲实的犯意。
三、题目中说到,乙由于胆怯而放弃了,但是因为其仅仅只是基于自己的主观原因放弃的,并没有在客观上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他在在客观上必须达到阻止甲也放弃抢劫行为,才构成共同犯罪中所犯罪的中止犯。
四、基于共同犯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原则,乙最后要承担与甲相同的刑事责任。

你主要是对于乙自动放弃实施行为感到困惑,因为单独犯中的中止犯就是这样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却是一个人想中止犯罪,不仅仅自己要放弃,且还有在客观上阻止他们也放弃,防止危害结果在物理上的发生。
因为共同犯往往要比单独犯对社会的危害性要大一些,所以国家对于共同犯中的中止规定也比较单独犯中止要严格一些。

3.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了共同犯罪?为什么?

构成共同犯罪。
甲说:“这个小店一天也能进个千八百的。”乙立即明白了甲的意思。
这表明他们对进行犯罪活动达成了一致。
共同犯罪,参与者都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便甲两手一直插在裤袋里,在店里转悠,他一样要承担整个结果的责任。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了共同犯罪?为什么?

4.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不能叫做共同犯罪!!!!
 
甲、乙都犯交通肇事罪。甲应该是过失犯罪。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2、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我也不太专业!!希望能帮到您!!!

5. 李某构成犯罪吗?犯了什么罪?


李某构成犯罪吗?犯了什么罪?

6. 甲乙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1)如果犯罪结果发生则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共同犯罪的一方中止需有彻底性(即犯罪结果没有出现);
2)
如果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7. 刑法共同犯罪的一道案例题?求解答。

甲应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中止犯、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数罪并罚,乙在此案件中应该和甲共同构成敲诈勒索罪。
特别注意的是:甲的绑架行为后涉嫌敲诈勒索,在这里属于牵连犯,应该以绑架罪处罚。因为甲在打电话之前已经实施了绑架行为,后面的继续该行为的过程对于甲来说只是绑架行为的延续,目的是胁迫他人交出钱财,而乙在实施犯罪之前已经知晓婴儿死亡的实情,主观方面并没有绑架的故意,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知:诈骗是通过虚构的事实使他人误解,从而仿佛自愿地处分(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是通过威胁、要挟,使他人感到害怕、恐惧而不得不(被迫)交付财物。敲诈使他人心理受到一定的强制,感到恐惧。这是它与诈骗不同的地方,也是它危害性大于诈骗罪的地方。在敲诈时,行为人可能也会虚构事实,使用欺骗的手段。但是这虚假、欺骗的事实本身具有足以令人感到恐惧、害怕,从而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换言之,诈骗与敲诈区别的要点不在于有无欺骗或“撒谎”,在敲诈的场合,也可能虚构加害的事实恐吓他人。而在于:是通过欺骗使他人自愿交付财物还是通过恐吓迫使他人违心交付财物。犯罪人使用了欺骗的手段或者说使用撒谎骗人的方式,不一定都是构成诈骗罪

刑法共同犯罪的一道案例题?求解答。

8. 关于共同犯罪的刑法案例题,求解答?

1、AB不成立共同犯罪。A虽伙同B一起去吓D,但是根据D吓晕后A说:他有心脏病,可见D的死亡,A是有预见的。所以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清理现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AB都需要对D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2、C不构成犯罪,C的行为不可能对A\B造成伤害。E也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