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级残疾有补助吗

2024-05-16

1. 河南省三级残疾有补助吗

河南省对于补贴对象,做出了清晰界定,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列为生活补贴对象,将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列为护理补贴对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范围。
河南省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政策: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7、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可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国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河南省三级残疾有补助吗

2. 河南三级残疾补助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三级残疾证有补贴,补贴政策如下: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4、残疾人职工(含创业者本人)工资及社保支出等费用可按双倍费用计入公司运营成本。5、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从2012年开始,河南省的重度残疾人将全部纳入河南省城乡低保救助范围,并按照当地城当地城乡低保最高补差予以救助。

法律依据:《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二 生活救助的具体内容。将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的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最高补差予以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3. 河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多少

法律分析:1、肢体残疾本人低保对象的,肢体三级或四级残疾人均可以领取除低保金外的每人60元/月的生活困难补贴;肢体一级或二级残疾的每人每月可以领取除低保金外的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和60元的重症残疾人护理补贴;本人不是低保对象的肢体一级、二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可领取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
2、言语和听力残疾重度一级每人每月可领取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本人是低保对象的,每人每月可以领取除低保金外的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和60元的重症残疾人护理补贴。
3、智力和精神残疾重度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可领取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本人是低保对象的,每人每月可以领取除低保金外的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和60元的重症残疾人护理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河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多少

4. 河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多少?

法律分析:
1、肢体残疾本人低保对象的,肢体三级或四级残疾人均可以领取除低保金外的每人60元/月的生活困难补贴;肢体一级或二级残疾的每人每月可以领取除低保金外的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和60元的重症残疾人护理补贴;本人不是低保对象的肢体一级、二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可领取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
2、言语和听力残疾重度一级每人每月可领取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本人是低保对象的,每人每月可以领取除低保金外的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和60元的重症残疾人护理补贴。
3、智力和精神残疾重度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可领取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本人是低保对象的,每人每月可以领取除低保金外的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和60元的重症残疾人护理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5. 河南省三级残疾人每个月有生活补助吗?

你是说  因公致残  还是  军人致残  ,标准不同的。下面我就因公致残说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河南省三级残疾人每个月有生活补助吗?

6. 河南省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1、肢体残疾本人低保对象的,肢体三级或四级残疾人均可以领取除低保金外的每人60元/月的生活困难补贴;肢体一级或二级残疾的每人每月可以领取除低保金外的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和60元的重症残疾人护理补贴;本人不是低保对象的肢体一级、二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可领取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      2、言语和听力残疾重度一级每人每月可领取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本人是低保对象的,每人每月可以领取除低保金外的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和60元的重症残疾人护理补贴。      3、智力和精神残疾重度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可领取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本人是低保对象的,每人每月可以领取除低保金外的6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和60元的重症残疾人护理补贴。

7. 河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

河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 郑州 市、平顶山市和汝州市、兰考县、固始县、新县等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了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其中,郑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12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豫民文〔2012〕327号)要求“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我省户籍。(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二代证”)。(3)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即: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4)没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父母或兄弟姐妹 抚养 ( 扶养 )。 将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的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最高补差予以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2012年底各地启动将符合条件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直接纳入低保工作。

河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

8. 河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

 河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
                      补助,指补贴及帮助;政府或集体专向的,使得某方获益的某种行为。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河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河南省残疾人补助标准 
    按照相关规定,河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郑州市、平顶山市和汝州市、兰考县、固始县、新县等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了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其中,郑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12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
     拓展相关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3、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4、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补贴对象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补贴对象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覆盖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不低于60元/人/月,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和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残疾人的困难程度制定分档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三)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类别和标准,也可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可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如实填写《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和《河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
    (二)逐级审核。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书面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县级残联复核。县级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要及时复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对复核合格的材料,县级残联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材料,县级残联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原因告知申请人。
    3。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县级残联并告知原因。对审定合格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定期公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残联组织要按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每年第一季度在相关村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示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补贴对象要及时进行调查审核。
    (四)补贴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到其银行账户。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残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要自收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代发金融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补贴资金转入补贴对象账户,并注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
    (五)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有下列情况的,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残疾人死亡。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省。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被认定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领取人,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要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对经复核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要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
    四、资金来源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省辖市、县(市、区)按3∶3∶4的比例分担;省直管县(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省直管县(市)按6∶4的比例分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根据财力状况予以适当补助。各省辖市、县(市、区)可统筹本级财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级补助等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在本实施办法确定的标准和范围基础上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所需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
    五、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严格发放程序,做到规范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严格资金发放程序,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到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适时了解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
    (二)严格认定标准,认真澄清底数。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提供帮助;按照残疾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依据国家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扎实做好持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认定工作,为补贴发放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三)落实分级负担要求,保证经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落实分级负担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四)加强制度落实,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已经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但补贴对象范围小于本实施办法要求的地方,要严格按本实施办法执行。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严格信息管理。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利用现有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在申请人主动申报的基础上,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比对机制,对是否具备资格,特别是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进行身份核实。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的日常管理、更新并及时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和省残联。要加强补贴对象的档案管理,实行县、乡镇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六、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中,对出现延误上报信息、未能足额及时发放补贴资金等情况,要通报批评。
    七、政策宣传
    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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