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到期的定期存折

2024-05-16

1. 盗窃未到期的定期存折

被告人朱某、李某两人窜至荥阳市贾峪镇居民平某家,由朱某钻窗进入平某住室,李某在外面望风,盗得平某家中手提密码箱一个,内装有现金500元及定期存折一张(存折存有现金8000元),及平某的身份证一张,两人并于第二天计划利用平某的身份证和其自身的身份证到银行取款,在取款的过程中由于银行的工作人员发现其二人的神色慌张,而产生怀疑,在追问的过程中,两人计划逃跑,被银行的保安当场抓获,两人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二、盗窃数额应该如何计算?
本案在移送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朱某、李某行为的定性问题上,有意见认为,朱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虽然朱某、李某在主体上、主观方面及侵犯客体均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但其行为在客观方面尚达不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这一要件,即未到期定期存折上的8000元不能计入其盗窃数额。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到期的定期存折”才属于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朱某、李某所盗得的8000元未到期定期存折不属于“即时兑现”凭证。其次,虽然朱某、李某在盗得该未到期定期存折的同时盗得了失主平某的身份证,但这纯属巧合,不能因案件的偶然因素而扩大对司法解释的理解,把未到期定期存折当做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看待。因此,由于未到期定期存折上的8000元不能计算为盗窃数额,朱某、李某仅盗得现金500元,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故其盗窃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本文认为朱某、李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本案的关键是认定同时盗得未到期定期存折和失主身份证后,该存折是否属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而在此种情形,应认定该存折属于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其理由是:
首先,朱某、李某同时盗得失主平某8000元未到期定期存折和其身份证,便可随时持自己的身份证或委托其他有身份证的人持证连同该存折和郑某身份证到银行取款。换言之,同时盗得未到期定期存折和失主身份证后,客观上成就了“即时兑现”的主要条件,行为人可随时一并持本人证件去银行取款;此种情形下,虽然存折性质没变,但就“即时兑现”而言,已与活期存折无异。
其次,《解释》有关“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原意,即行为人持盗取的物品(凭证)能让票面价值已定、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所指向的标的物立即兑现。
第三,《解释》在举例中并没有排除票面价值已定、符合随时取款条件的未到期定期存折属于“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解释》在举例中“如活期存折”后面用的是“等”情形。
综上,本案中朱某、李某盗窃的8000元未到期定期存折能够“即时兑现”,应认定为其盗窃数额,因此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未到期的定期存折

2. 盗窃他人存折应当如何认定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3. 盗窃未到期的定期存折,盗窃数额应该如何计算

一、盗窃未到期的定期存折
被告人朱某、李某两人窜至荥阳市贾峪镇居民平某家,由朱某钻窗进入平某住室,李某在外面望风,盗得平某家中手提密码箱一个,内装有现金500元及定期存折一张(存折存有现金8000元),及平某的身份证一张,两人并于第二天计划利用平某的身份证和其自身的身份证到银行取款,在取款的过程中由于银行的工作人员发现其二人的神色慌张,而产生怀疑,在追问的过程中,两人计划逃跑,被银行的保安当场抓获,两人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二、盗窃数额应该如何计算?
本案在移送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朱某、李某行为的定性问题上,有意见认为,朱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虽然朱某、李某在主体上、主观方面及侵犯客体均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但其行为在客观方面尚达不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这一要件,即未到期定期存折上的8000元不能计入其盗窃数额。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到期的定期存折”才属于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朱某、李某所盗得的8000元未到期定期存折不属于“即时兑现”凭证。其次,虽然朱某、李某在盗得该未到期定期存折的同时盗得了失主平某的身份证,但这纯属巧合,不能因案件的偶然因素而扩大对司法解释的理解,把未到期定期存折当做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看待。因此,由于未到期定期存折上的8000元不能计算为盗窃数额,朱某、李某仅盗得现金500元,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故其盗窃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本文认为朱某、李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本案的关键是认定同时盗得未到期定期存折和失主身份证后,该存折是否属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而在此种情形,应认定该存折属于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其理由是:
首先,朱某、李某同时盗得失主平某8000元未到期定期存折和其身份证,便可随时持自己的身份证或委托其他有身份证的人持证连同该存折和郑某身份证到银行取款。换言之,同时盗得未到期定期存折和失主身份证后,客观上成就了“即时兑现”的主要条件,行为人可随时一并持本人证件去银行取款;此种情形下,虽然存折性质没变,但就“即时兑现”而言,已与活期存折无异。
其次,《解释》有关“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原意,即行为人持盗取的物品(凭证)能让票面价值已定、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所指向的标的物立即兑现。
第三,《解释》在举例中并没有排除票面价值已定、符合随时取款条件的未到期定期存折属于“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解释》在举例中“如活期存折”后面用的是“等”情形。
综上,本案中朱某、李某盗窃的8000元未到期定期存折能够“即时兑现”,应认定为其盗窃数额,因此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未到期的定期存折,盗窃数额应该如何计算

4. 盗窃存折怎么定性

法律分析:盗窃存折的定性如下: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盗窃存折构成盗窃罪吗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1、借条,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有价证券”盗窃之财物,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当认定盗窃罪。偷走借条虽然看似不涉及到资金,但是对于民间借贷也容易产生纠纷,既然借了别人的钱,就应该要能够按时的去偿还。2、为了逃避债务,盗窃其写给债权人的借条,超过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借款人偷借条就是盗窃。
一、公私财物的认定标准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所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所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手机号码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中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3)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
二、未经别人允许拿别人东西违法吗
未经别人允许拿别人东西是否犯法,需要看东西的价值。如果东西是非常值钱的话,拿了别人的东西就等于偷了别人的东西,涉嫌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存折构成盗窃罪吗

6. 盗窃存折怎么定性

盗窃存折的定性如下: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该怎么量刑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定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应当以有价证券诈骗罪来定罪。量刑: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如下:1、客体不同两罪的客体尽管都是复杂客体,但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票据诈骗罪侵犯的是票据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2、犯罪对象不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这里的对方当事人,即与之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财物的种类也多种多样,诸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有形财产、多数无形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非违禁品等。而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和有价证券。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合同诈骗罪主要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具体表现为刑法第224条的五种情形。与票据诈骗罪相比较,行为人使用种种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必须是而且只能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这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相信自己的经济实力,从而与之签订合同,进而诈骗对方财物。票据诈骗罪主要发生在票据交易活动中,具体表现为刑法第194条的五种形式。相对于合同诈骗罪客观表现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诱骗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票据诈骗的行为人是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直接支付合同的款项,从而进行诈骗。要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兑现。4、主观方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外在表现不同。合同诈骗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主观上意欲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将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非法占有。票据诈骗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是通过伪造、变造金融票据或者使用废票据或其他违法票据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 盗窃罪存折构成盗窃罪

对于 盗窃罪 存折构成盗窃罪,需要看情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盗窃罪存折构成盗窃罪

8.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到存折是既遂吗

法律分析:盗窃到存折,如果对存折里的钱款并未实际控制,是不属于盗窃既遂的,而是属于盗窃未遂。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