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内幕交易的介绍

2024-04-28

1. 证券内幕交易的介绍

券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insider trading, insider dealing)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证券内幕交易的介绍

2. 证券内幕交易的简介

证券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insider trading, insider dealing)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 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行为几乎和证券市场一样古老, 这是因为证券信息是证券市场上的稀缺的资源,市场参与者由其天性决定追逐稀缺资源是必然的。对于内幕交易存在着赞成内幕交易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观点,但禁止内幕交易的观点成为主要的观点,也被各国所采纳。美国早在本世纪30年代就主张对其采取严厉措施,英国在1980年的公司法中也引入了处罚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日本、韩国、法国、加拿大、奥地利等国都在法律中对这类行为实行刑事处罚。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第67条中明文规定禁止内幕交易,我国《刑法》的第180条中也对内幕交易犯罪作了相应的规定。2001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其中就包括查处证券违法违规活动,打击和制止金融欺诈、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但从我国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证券法》在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方面规定还处于较弱的状态,具体规定民事责任的只有第192条和第207条。前者规定对证券公司违背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者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的规定。可见,《证券法》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明显不够,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允许内幕交易的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内幕交易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3. 什么是证券内幕交易信息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的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一共有十三项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什么是证券内幕交易信息

4. 关于股票内幕交易的问题

是内幕交易,根据情况可以入刑。依据的是以下的第3条。
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过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5. 如何防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

  构建多方联合管理的多层次监控体系。
即,构建包括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在内的多方联合管理的多层次监控体系。首先,证券监管机构要不断完善各项监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加强监管的主动性与责任感,将监管任务具体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建立“尽责、问责、免责”的监管责任制度,还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发现可能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要及时预警和快速处理。其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管理组织,应该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更好地发挥应有的职能。证券交易所是防范内幕交易的前沿阵地,其动态监测是获得内幕交易证据的重要来源,可以依靠强大的动态监控系统,对股价走势独立大盘、股价异常波动、机构大户资金流向出现异常的证券,及时进行预警甚至临时停牌。证券业协会可以制定有关内幕交易行为的行规,对协会会员的日常行为进行有效监管,通过建立协会会员的操行记录,一旦发现会员有参与内幕交易行为的迹象,立即提出警示和制止。最后,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强大的市场监督机制。要开拓视野,把范围扩展到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充分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新闻媒体等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将社会网络也纳入到监管体系中,共同构建全方位的内幕交易防护网。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制度。
真正解决内幕交易问题,就应该从内幕交易的根源上把好关,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制度,才能更好地对内幕交易进行防范。一方面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些重大信息公布前后往往是内幕交易的多发期,内部人要严格自律,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从根源上对内幕交易进行防范。同时,还需要健全公司外部治理结构,与外部人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获得内幕信息的外部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要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充分、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增加上市公司信息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不对称,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进行动态监管,对信息披露的连续性及真实性进行核实,如果发现对同一事件披露的信息前后不一致或不真实,具有误导性和欺骗性,应立即进行查处。此外,还可以构建控股股东信息披露股权质押制度,规定控股股东把5%的股份质押在中央登记公司,作为完善信息披露的风险抵押,如果控股股东在信息披露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获利或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中央登记公司有权强行出售其抵押股份用于罚款或赔偿。股权质押制度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处罚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控股股东通过信息披露不完善而进行内幕交易,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何防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

6. 证券内幕交易怎么认定

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被认定为是证券内幕交易:
1、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
即幕人员直接或借他人证券账户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的行为。该类sh幕交易不以行为人获利或避免损失的主观意图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无论是否获利或形成损失,均属于违法行为,均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泄露内幕信息
泄露是指行为人将处于保密状态的内幕信息公开化或向特定对象透露。泄露内幕信息者只要客观上实施该行为,不论其行为的动机属故意或过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人员并没有直接向他人讲述内幕信息的内容,而是向他人提出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的建议。建议行为是一种促使他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被建议者或者根本没有交易证券的意图,或者没有交易该种证券的意图,或者在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上不确定,行为人的建议起到鼓励、推动和指导的作用。
一、哪些人可以被认定为是内幕信息的人员
根据《证券法》
第五十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7. 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信息包括哪些?

(1)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2)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4)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5)证券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6)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7)证券发行人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8)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10)证券发行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11)持有证券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拉资扩股计划;(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14)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15)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16)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17)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9)股票的二次发行;(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24)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25)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等。

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信息包括哪些?

8. 内幕交易的问题

是。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内幕交易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下几种: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它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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