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的金融法的特点

2024-05-1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的金融法的特点

(一)金融法的系统性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消费者到一家商店买东西,他们之间是买卖关系。如果这家商店关门了,消费者就会到另一家商店去买东西。而且,当一家商店关门时,另一家商店的生意还可能更兴旺。但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银行倒闭了,可能会引起整个银行业的不安。这就是金融界所称“连锁反应”。因为存款人对所有银行的支付能力开始怀疑。于是,民众对其他银行开始挤提,结果许多银行都可能倒闭。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由于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例如,我国在制定与执行商业银行法时,不仅考虑商业银行法的问题,还要考虑与证券法的关系问题。过去,不允许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会因资金来源不充足而萎缩。现在,允许银行接受股票抵押贷款,股市资金来源比过去更充足,股市就会膨胀。再如,银行存款利息提高时,证券市场交易量,通常会相应减少;反之,便会增加。在金融领域看来,银行与证券市场就好像两个互相连通的“水库”,资金就像水库中的“水”。当一个金融市场的压力升高时,“水”就会从一个“水库”流向另一个“水库”。除了银行与证券市场之外,其他各金融市场也像互相连在一起的“水库”,资金之“水”可从银行信贷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可以从证券市场流向保险市场;可以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可以流向外汇市场或银行储蓄市场等。明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将在更大程度上接轨。所以,国际金融之“水”与国内金融之“水”,将在一定程度上互相流通。到那时,金融法的系统性不但在国内法中表现出来,而且,也会在国际金融法中表现出来,就像现在的美元加息,港股就会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一样。(二)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于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表现在国际层面上。金融法本来具有国别性或地域性,不同国家的金融法存在许多不同。但是,由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由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积极推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与金融市场开放政策,以及金融自由化,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亚洲一些国家的金融法,也越来越多的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使得许多国家的金融法表现出更多的国际性。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问题,例如,国际金融系统安全、国际反洗钱行动的合作、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市场交易、国际融资活动、国际汇率协议与同盟、外资银行分行所在东道国与其总行所在国政府间信息交换与合作、国际金融电子化与数字化联网,都将金融法从国内的法律发展为国际合作性的法律。(三)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两句话都将时间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业中资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别关注资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别关注金融关系中的时间因素。假如,如果我国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计帐的债务,由于不同时间美元对日元的汇率不同,要付的钱就会相差很大。金融交易关系对时间特别敏感,所以,采用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时,也要特别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的金融法的特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的金融法的概念

 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合作社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调整金融关系,但不是直接调整,而是间接调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问题时,如果将它们综合在一起,进行系统性研究,才符合金融本身系统化的特点。金融关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法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是国家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金融信托属于金融法的范畴,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托,属于民法范畴。目前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的介绍

4. 我国中国境内《金融法》的全文内容主要有哪些?

从现有金融行业来看,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这四个部分。在我国的教科书中,银行、证券、保险是被主要关注的地方,针对三个部门,中国设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托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社会实践中都没有其他三个方面受到广泛的关注。
涉及到的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主要涉及的为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关系,二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三是金融机构与行政监管者之间的关系。 对于第一个关系,从性质来看是民事关系,应当通过民事法律来解决。对于第二个关系,这是一种行业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应当通过一些行业的规则加以管理,但是很遗憾的是中国的行业管理往往都是行政监管者来实现的,而基于一种民间的行业管理与西方社会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距。对于第三个关系,从法律性质上看,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应当通过行政法律来调整。
从现有的一些法律来看,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往往都包括。这主要是涉及到这些行业时的特殊性造成的。

5. 国际金融法全文内容主要有哪些?

国际金融法全文内容主要有以下这
些:
国际金融法前沿问题的知识
、阅读、分析、评论
起草国际金融交易法律文件的能力
和技术
国际金融交易的法律规范

国际金融法全文内容主要有哪些?

6. 金融立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金融立法主要包括银行立法、证券立法、票据立法、信托立法以及金融监管立法。金融法是所有用于调整金融关系中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和总称。金融关系中含有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交易关系。由于中国并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所以当某具体法律涉及金融类时,通常以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
  金融法概述    
  1、金融监管关系:这个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对金融产品、金融机构、金融交易以及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的关系;
  2、金融交易关系:各个金融市场之间,市场与市场之间的交易、市场与个人之间、机构与市场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等等复杂的交易之间存在的关系。
  从法律规定中不同法律的不同对象来看来看,金融法也存在着广义金融法和狭义金融法两种。狭义中的金融法就是指银行法,因为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所以银行法在狭义上就是金融法的基本法;而广义中个的金融法就有很多概念了,其中包括银行法,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租赁法和投资基金法。
  金融法特点  1 、系统性:具体解释为金融法调整的关系并不是传统商业模式中对象和对象之间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 
  2 、宏观调控性:具体提现在对四大市场要素的宏观调控和国际层面上; 
  3 、效率性:具体体现在资金融通及效率在金融业中的重要性上; 
  4 、二元性:体现了各种二元结构,比如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以及货币政策调控。 

7. 金融法包括哪些法律

金融法包括的法律为,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金融信托属于金融法的范畴,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托,属于民法范畴。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金融法包括哪些法律

8. 金融法包括哪些法律

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金融法律体系较为庞大,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