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延集团案判决

2024-05-14

1. 中延集团案判决

亲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为您提供以下答复,中延集团案判决的答复如下:上海中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冯翔、黄向女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如下: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1民初3329号申请人:黄向*,*,*,*,*。被申请人:上海中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公兴路88号2幢4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2967203L。法定代表人:冯翔。被申请人:冯翔,*,*,*,*。诉讼记录申请人黄向*与被申请人上海中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翔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翔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摘要】
中延集团案判决【提问】
亲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为您提供以下答复,中延集团案判决的答复如下:上海中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冯翔、黄向女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如下: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1民初3329号申请人:黄向*,*,*,*,*。被申请人:上海中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公兴路88号2幢4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2967203L。法定代表人:冯翔。被申请人:冯翔,*,*,*,*。诉讼记录申请人黄向*与被申请人上海中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翔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翔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回答】
亲,您好以下是相关扩展,希望对您有帮助,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判决结果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翔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黄向*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文书尾部审判员  吕月娟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佳曦【回答】

中延集团案判决

2. 中延集团案判决

亲,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资料,希望能帮到您:事实依据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的《员工理财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资金1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806.45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NBLC200228《员工理财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投资资金200,000元,资金使用期限为3个月,年息12%,每月分配一次。2020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按约付息,但协议到期后,被告仅返还5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1,806.45元至今未予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摘要】
中延集团案判决【提问】
亲,我分析了您的问题,以下是我在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中延集团案判决裁定结果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回答】
亲,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资料,希望能帮到您:事实依据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的《员工理财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资金1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806.45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NBLC200228《员工理财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投资资金200,000元,资金使用期限为3个月,年息12%,每月分配一次。2020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按约付息,但协议到期后,被告仅返还5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1,806.45元至今未予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回答】

3. 中延集团还有希望吗

亲目前被收购了,估计没希望了【摘要】
中延集团还有希望吗【提问】
亲目前被收购了,估计没希望了【回答】
那我们投入的资金怎么办?【提问】
业务员己被抓了,现在无法联系,该怎么办?【提问】
1、这个不一定的,资金并不是被业务员控制的。非法集资业务员退了提成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回答】

中延集团还有希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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