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

2024-05-13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
    通俗的讲,顾名思义:“加计扣除”就是按照175%的比例计算支出的研发费用,使得支出增加,企业所缴税额减少,此为国家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专业的讲,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1+75%)进行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万元,就可按175万元(1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75%是针对哪些企业的?
    2018年1月1日以前,国家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75%的比例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企业只能按照50%的比例进行。
    温馨提醒:
    若无新政策,2020年12月31日之后即从2021年开始恢复前述按照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50%)的比例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3. 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及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记入当期损益的,可以就是扣除,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及规定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行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适用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政策依据】《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适用主体】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1.《财政部_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2.《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适用主体】制造业企业【优惠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1.《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财政部_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3.《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适用主体】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判定标准】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政策依据】《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优惠内容】在2021年度中,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 六、增设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政策内容】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了便于中小微企业合规享受优惠政策,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降低了填写难度,供所有企业选择使用。【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 七、调整优化“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优惠内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简化了计算方法,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适用,总体上提高可加计扣除金额。

5. 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及规定

法律分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二、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一条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条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及规定

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法律分析: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7. 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及规定

一、正面回答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分析详情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三、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办理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及规定

8.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什么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