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05-14

1.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现将《关于废止<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市 长 钟世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废止《珠海市基本建设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经2008年11月7日七届8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取代,已不适用的《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
  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废止理由1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1997年7月29日已不适用,执行新的上位法2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珠海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办法》1997年7月24日已不适用,执行新的上位法3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7年9月26日已不适用,执行《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4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珠海市野生鸟类保护管理办法》1998年7月6日已不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5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珠海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实施办法》1999年1月6日已不适用,执行新的上位法6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1999年1月6日已不适用,被《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取代7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珠海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2月24日已不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8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月16日已不适用,竣工综合验收制度已取消9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01年12月16日已不适用,执行《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10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珠海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2003年5月17日已不适用,被《珠海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取代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2. 整个工程的竣工资料包括哪些内容?

《规范》第16.3.4条规定:“竣工资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应始于工程开工,终于工程竣工,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可按形成规律收集,采用表格方式分类组卷。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应按专业特点,根据工程的内在要求,进行分类组卷。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的整理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的顺序,进行分类组卷。 

    4.竣工图的整理应区别情况按竣工验收的要求组卷

3.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第七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第十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二条 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4.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办法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房屋交付使用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第七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 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第十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二条 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5. 工程竣工如何验收?


工程竣工如何验收?

6. 房地产综合验收内容是什么?需要哪些资料?请详细说明。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2.《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7. 商品房竣工验收的程序

房建竣工验收程序:
首先是施工单位在完工以后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认为条件成熟以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同时必须邀请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分别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其他文件进行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为 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各方面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后出具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备案告知书》 ,建设单位取得《 竣工验收备案表》才可向业主交房。 
工程完工以后建设单位的组织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进行验收以后,尚不可交付房屋,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在验收的过 程中还有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还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验收也有一个监督管理的过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过程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行为等做出判断,最终同意备案取得《备案表》,如果发现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还要重新验收。只有这一过程中没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才可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 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分 5 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 始文件; 
(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3) 、工程质量监督 注册登记表; 
(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5)消防部门出具的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7)工 程质量保修书; 
(8)住宅质量保证书; 
(9)住宅使用说明书; 
(10)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 
(11)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2)法规、 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质量监督站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证齐 全后, 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加盖备案专用章; 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按 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这时,共计四页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才是一份 完整的备案表。
《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例如消 防设施等,不能缺少任何一项 。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竣工验收备案表》只是建设(开发商) 、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建设行政机关各方, 就完工的建筑物的施工是否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设计所作的验收报告,并不能证明该建筑物没有质量问题,如果该商品房确有质量问题,主管单位可以收回备案表,责令建 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全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同时,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人签署的,开发商交付的 房屋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具备交付条件,也需要购房人来验收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锦屏县人民政府-房建竣工验收程序

商品房竣工验收的程序

8. 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将启用新合同范本 修订个别等条款

记者从市住规建局获悉,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将启用新合同范本。新合同范本修改范围包括,第七条、第十五条(现第十五条及十六条)、原二十四条(现二十五条),对“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交付期限”等个别条款上均做了必要修改。 据了解,6月20日起,全市主城区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将录入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供买卖双方签约使用。旧版《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原为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新版由市住规局与市工商局联合制定。 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全市主城区范围凡2011年6月20日后由市住规建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一律通过“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专网”,使用2011版示范文本在线签约、备案,并使用市工商局监制的专用纸张打印,由买卖双方分别签名盖章、持有。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商品房买卖,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使用原合同范本进行签约、备案。2012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范本。 新合同范本将“申请确权”改为“办理产权登记”, 以解除多数购房人关注能否最终拿到房产证的担忧。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修订规定“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_方式委托办理产权登记:1、出卖人办理……2、买受人办理……” 据此,该负责人解释称,旧版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确权……”然而,申请确权,只是开发商为某个项目、其中某一栋取得统一的“房产证”,并不是每位业主的小房产证。一般开发商申请确权在先,办理产权登记即办理“小房产证”在后。 同时,新版合同还对“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期限做出调整,将旧版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修订为“60天内”。新版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销售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买卖双方向_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如出卖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向_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这主要考虑到我市的预告登记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时间也是‘60天’,因此依照法规做出修改。”该负责人表示。 另外,新版合同关于“交付期限”的规定也有新的变化。旧版合同符合约定交付的商品房是要满足“1、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新版合同则规定,“该商品房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核定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外加自行约定。 据介绍,从2004年开始国务院已经开始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珠海市随后也取消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因此,此次新版合同对该项规定也做出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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