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肖像权的问题

2024-05-15

1. 关于肖像权的问题

肖像权和肖像权的歧视
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是,我们的法律概念的画像,但精确的定义的内涵和外延的肖像权,以法律的形式在法律的意义是没有权威的解释或规定。什么是肖像辞海专家的意见,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哩囟,类似(博士导师的个人侵犯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之一),肖像,萧,“喜欢”, “喜欢”比照数字图像。在外行人的话来说“比照数字与字符类似的图像”[1];指的艺术形式,通过绘画,摄影,雕塑,录像,电影,电视,外观公民到被复制的材料携带者的视觉图像。 
肖像公民具体的人格。什么是肖像?肖像是公民??的利益,体现在他的肖像人格权。相对于其他人格权,肖像权的对象自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因素,因使用产生经济利益的肖像人格利益,精神利益,也有产的利益,尤其是利益的属性是非常明显的。一般来说,一个美丽的,美的价值,长的丑,丑的价值,但不丑俊看起来一般,很少有人要求他做的广告,人像涉及审美价值的问题。 
权利,拉丁文的“物权法”,??是指双方的权利,也指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2]。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也被称为法律权利,国家的法律,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并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护[3]。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公民权利,按照进入产权(分为产权和知识产权)和个人权利的存在或不存在的财产,人身权是自己的,不能分离点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不可转让的[4]。对象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关系的人身权利,分为身份(根据其具体身份的享受,如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和人格权的权利。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维护是必不可少的,反对的人格利益的权利,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个人自由和人的尊严,生命,健康,和名称,名誉权,隐私权,肖像享有的利益的总和[5]。这幅肖像是一种人格权。自然人的
肖像权是人格的标志,体现了外观的自然人的财产,包括基本的三个:一是生产的独家代理权,其性能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为自己的肖像,其他人不得干涉,但也表现的禁止非法使自己的肖像权,二是使用的专有权利,有权禁止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附属公司亦包含正确的使用权转让的肖像权;第三,利益维护的权利,除了向任何人承担义务,不得被侵犯的权利人之外。 
概念的画像,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1,企业肖像肖像反映了外观的自然人的财产,尽管语言,如“□□□器官的企业形象描述的光辉形象肖像肖像是“喜欢”,只是指脸,人脸图像的“面子”,这是不准确的。肖像等,不仅指的是一个“面”,“面”,而是指自然人的外观形象再现材料的载体,当然,主要是指一个人的面部图像,但是,不会简单地被理解为一个“脸”或“五感。”当摄影图像的主办足够的建立为什么人们形象再现,这张画像是应确定一个人的肖像。当然,如果你不能判断谁的画像,当然,不能被发现侵犯其肖像,在海南举行的,人类第一次摄影艺术巡回展门票印刷使用一个女模特的照片,这张照片,这张照片上的模型照片,标题为“花花公子”门票字符切唇引发的诉讼,争议,未经授权使用“露脸”的重点是不构成侵权的肖像权,谁知道和熟悉的人均原告发现这个面目模糊的照片原告人青睐。3,文字说明不属于一定的,尖嘴猴腮一个系统的鼻子常年不通,气味不愉快的肖像再现,一对甲虫的眼睛闪过讨厌的眼光。由大脑需要处理的,不属于肖像权的范围,如果侵犯名誉权侵权可以解决的。4,建筑物不拥有权,肖像权,但根据新的版权法,是工程之一。5,著作权和肖像权紧密相连的,有一件事有两个权,肖像权,著作权派生的权利。
 II的组成和肖像侵犯肖像权的权利侵犯肖像权行使
确认根据民法100“的一般原则,不同意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公民肖像只有两个构成要素,第一个条件在实践中有时保护范围太广,似乎任何时间必须与她的同意,添加一个非“否定非法的理由”三。关于强奸罪的不法原因,它是指规定的实施自投产的法律原则的行为,但法律的特别规定不构成违法的原因,从而使执行的行为成为合法行为,并因此否定非法性。主要包括:
①为维护公益:社会需要的高级任务,图片展览,不文明的行为拍摄批评出版通缉的逃犯; 
②自己的利益,如:发布寻人启事; 
③新闻:新闻报道,肖像淹没在收集队列,仪式,可能不要求个人的肖像权,允许提倡类似的集体照片照片肖像
④记录特定的公众活动,参加的画像,参加同样的承诺肖像的使用。
相反,“以营利为目的”,但这种观点有时过于狭窄,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例如,一些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如:故意使用广角镜亮口中的“獠牙”的野猪像放在一起),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侵权。所以,你可以添加“,但这一限制的侮辱性使用肖像例外”。相加的肖像权侵权的实际构成要素:未经她同意,为商业目的除了侮辱,强奸非法的原因。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损害赔偿,法官将大标准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法院解释确定的精神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10”,道德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b)针对的手段,场合,行为和具体情况;(三)造成的侵权后果; (四)侵权人的利润;(E)的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F)的平均标准的生活由上诉法院的所在地。明确界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所适用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由法官上述因素去成比例的同时,也应区别对待的原则,适当限制的原则,不同地区,不同党派,不同的势力范围,不同性质的情况下, ,它是很难用一个标准的实施。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掌握的赔偿标准:(一)罪犯纪律发挥作用;(二)对受害人有舒缓的作用;(c)教育效果对社会的赔偿数额,满足这三个要求是正确的,每个地区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人均收入水平,制定相应的限制,但在原则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系统的死,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例1:沃森和搜索的内容:一位19岁的女大学生在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在上海的一家超市,发现背后愤然起诉。虹口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在十日内,向原告钱的报纸边道歉,并支付赔偿金25万元,精神损失费和其他费用。2001年7月8日,原告资金优势,在离开屈臣氏四川北路,门报警器突然鸣叫,被告人,尽管原告反对被迫进入办公室进行脱衣搜身,但没有成功。原告强烈抗议,并要求被告道歉和赔偿,不同意被告,原告的上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其他费用50万元。一审判决2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沃森”的呼吁说,消费者根本没有拿出自己的被迫害脱裤侵权事实的证据不能确定,所以,不幸的是,“沃森”的情况下,二审没有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证据,法院“是否被迫脱裤”模糊的细节,实际上是支持“沃森”命题,改判为10000元。这也表明,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例2:人狗同餐:上海租界领事馆区在鸦片战争后,清政府的腐败和无能这地区垂直“中国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根据报章报道,陕西省宝鸡市,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狗餐点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案件事实:中午于1999年8月1日,王和他的妻子属于宝鸡市,阳光明媚的用餐KOYOKAKU晚餐。用餐,2女人与一个北京人的狗,在表餐厅购买食物喂狗,是餐厅的实用餐具。王认为,他们的人格尊严被侵犯,然后提交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的餐厅25,000的补偿。“消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俗和传统受到尊重的权利”。参与人与狗的情况下,在同一餐“,是对人的尊严的精神,补偿的问题。不幸的是,餐厅没有故意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四肖像情况下
情况下,刘嘉玲和汕头市雅丽丝化妆品
亚利斯实业公司,香港影星刘嘉玲汕头没有同意他的肖像印化妆品袋,刘嘉玲在上海取证起诉,在上海亚利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道歉,赔偿损失100万。调解结案,赔偿10万听取大多希望工程。 
从严格意义上讲,摄影活动,只要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视为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其肖像的行为的情况下,没有否定非法的理由,不同意的画像。 
行为,未经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肖像,也被称为“使用不当的肖像。的民法肖像法律的基本上是对肖像的”使用不当“的规定。使用不当分类:“以营利为目的”和“非营利为宗旨,以”非法使用。我们不能相信,他们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为了利润或同意的画像,非营利性的任何公民的肖像,这理解是片面的。一些问题的“民事法”第100规定是:“公民享有肖像权,没有的不 - 为 - 利润使用公民的肖像同意。”最高法庭“的实施的意见(试行)第139条的此类侵权行为不限于:“用于商业用途,没有公民同意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窗户,等等。“的范围内。 120规定:“公民的权利的名称,肖像,声誉的损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没有我的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的行为,只有强奸前的非法行为是合法行为。如新闻报道,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发出逮捕令“,等等。
肖像权和姓名权,具有排他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自己的肖像权只能属于公民,另一人未经同意不得享有。的行为侵犯肖像权的利润公民肖像的??目的不在于使用,但不尊重他们的肖像专用权的公民。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公民的肖像进行复制,传播,展览等,应同意公民的同意,否则,构成违反的画像。
 
擅自生产他人的肖像(包括与他人的照片)。未经同意,未经授权的创造,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是坦诚的照片别人的行为。
肖像外在表现的公民“个性”,只有我有权利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生产(射击),肖像,出版,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影响其行为构成侵害肖像权说:尽管公众使用,也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印制顾客保存照片。
 
恶意羞辱,他人的肖像,这不法行为恶意侮辱,诽谤,玷污和破坏的肖像,侵犯或损害他人的肖像的完整性。改变,扭曲,烧毁,撕毁或倒挂他人照片,这种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也往往构成侵犯名誉权。
 
摄影实践中,往往构成侵犯肖像权,以下三个条件:
在最近几年,所谓的侵犯“肖像权”,明显的是越来越多的趋势,以及为什么?我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结可能会在有这样三个:首先,摄影的人都不懂法律,摄影师人故意侵犯了肖像权,要“利润的目的;第三,法律不明白的权利人像摄影的意义,他们看到自己的人像的要求检察机关会见了报纸
 1,“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未经本人同意,他人的肖像,基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主观的用户,希望通过使用他人的肖像,以获取经济利益,但所谓的“以营利为目的”是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是利润,实事求是,只要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意图与客观的利润,无论行为人是否商业用途,构成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事实。 
 2,以任何形式对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名望),同样要承担:那就是,侵犯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的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肖像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人,如肖像造成实际伤害,如造成心理伤害的肖像的肖像,未经许可,使用也构成侵权(肖像)负责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不以营利为目的,涂改,污损,扭曲的情况下公民的肖像
更清晰:无论是营利为目的,不以决定是否有一个唯一的前提和要素侵犯公民的肖像权,而是确定侵权大小的重要情节。 
 3,人像同意使用他们的肖像,但超出了肖像许可使用人的使用面积由于使用的限制,这种情况下不存在的肖像造成实际损害的,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侵害肖像权在中国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传播责任的方式主要民间的方式,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非财产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财产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侵权责任的决心是商业用途,补偿标准:“为牟利的目的”,是否“严重”,但也不论是否盈利,只要非法用它来盈利和肖像权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也就是说,精神利益的侵害肖像权损害“严重”的基本准则为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情节轻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确定的补偿条件的材料。 
 
根据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根据一些具体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没有,这是合理的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他们的图像:
在一般情况下,肖像权,未经同意,并不得使用自己的图像,但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可以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肖像权的侵犯,这将是题材的防守人使用其他人的肖像。提供合理的条件下,使用这些防御措施的标的物,不同意的画像,肖像权人同意其肖像是非法的没有否定。 
 
国家,虽然不是的发展在这方面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求,有新闻价值的公众肖像的使用报告的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事迹和先进人物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有一定的身份和地位,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和娱乐的各个方面,因此,要他们的事迹报告应合理使用他们的照片。公众人物的肖像,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公众人物有一定的身份和地位,有新闻价值的人物,更普遍的社会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相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文化,娱乐,报道的事迹,用他们的形象应该是合理使用,如总统,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文学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有新闻价值的,使用他们的照片其活动的报告,但没有自己的同意,但不构成侵权。比如,央视的主持人陈公安大学教师的情况下,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了肖像权纠纷的情况下,2000年7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某和李某二人丢失的情况下,原告的优点图片出现在中远威慑电影节在被告的广告专辑,和照片被制成海水淡化背景处理,陈,李山西中远威侵犯其肖像,因此,法院经过调查,法院,在陈李所造成的照片中远威慑电影节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可以向公众传播,照片处理技术并没有影响和扭曲的表达,它的主要内容。此外,发布的广告中远威专辑,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并创造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并没有直接的商业目的,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每个公民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利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认定陈某,李某肖像权并未受到侵犯。 
 2,使用的画像参加在特定场合的特定活动,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这种活动的画像,经常有新闻价值的,参与者的生活中,它在一定程度上放弃其任何人的肖像,参加这样的活动,不得主张其肖像权。使用这些特定的场合形成纵向不应该构成肖像权的侵犯,是合理使用的画像。 
风景拍摄,将人物作为点缀,或拍照的照片给别人的摄入量,因为这些场合上的主角是不
 4(“宪法”规定的合法权利的行使有舆论认为:公民有监督管理局),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不良行为或不道德行为的谴责人们的行为,以教育公众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公民的肖像贴他们的不文明行为,如拍摄破坏公共财产的社会,行为,环境的污染; 
 
 5的写照,我的兴趣和利益的其他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福利的目的,需要使用他们的图像,如寻找失踪人员,并在报章刊登寻人启事,在电视上照片我的
诉讼活动中,证据(刑事或民事,诉讼阶段的过程中)和公民的肖像;国家机关公务的性能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逮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 
 7,适用法律实施的国家主管机构(如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公民的肖像; 
科研,文化,教育的目的和对他人的肖像,在一定范围内(主要是指向社会公开的范围),如临床教学和科研的目的,同时显示病人特定的场合或专业的新闻照片。使用公民的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公民的肖像也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正确的认识,文章插图,地图图片新闻照片不同的摄影报道。 
 II规范标题字。 (如命名的作品。)
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4,谨慎的杂志封面图片。 
 5提交(报纸,杂志,影子比赛),要注意后面的字的描述,再加上使用的作品的授权限制。 
摄影活动,参加各种就业模式
 
,法律虽然一直要注意的组织者和模型之间的协议的内容。 
 7,关键是要获得书面协议的画像。违反的肖像权,公民的定义,但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加入WTO之后,摄影(范围),更多的使用和可能不逃避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因素所带来的影响渗透率从一般的角度来看肖像的肖像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人物,娱乐权,肖像权,法律保护的法律还比较原则,例如如何界定什么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消息,媒体在地图上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死者的肖像使用权,而我们的摄影人像的处理,这些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定义,因此,当处理具体的事情,我们有时遇到的抽象名词,它是非常困难的,在这里是最困难的“商业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人像,尤其是当你使用更应注意的问题:谨慎,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 - 有二三十个重要的,我的意思是每个人都有的肖像,如果你想使用他人的肖像权,去的其他人的同意 - 最保险的(所以我故意用“肖像使用的几个报告,并工程处“等方面的合同,协议样本,仅供参考)
 
一些常见的肖像: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 
答案是肯定的:没有! 
 2的人像只关心面对? 
不!每当人们看到的画像,总是联想的法律主体要记录的个性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在人类社会中一种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商业价值,尤其是现代商业社会的价值(如最近TCL移动广告,请韩国演员的个性特征。)
身体的其他部分,它具有明显特征的视觉形象会让人觉得法律主体和法律主体被记录下来。有其他身体部位的明显特征也属于视觉的画像,而且还积极的面部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内。 
构成的“肖像”,是一个自然的人,一般人的社会认知程度的检查也应该被完全集成的确定。可见,以确定是否性能方面,或其他部位,一般知名的人也已经能够确定其性能,然后一边或其他部位也构成了“肖像”。 
 3集体照片的画像? 
大家都知道,个人肖像的肖像人格权独立存在的侵权,肖像权人可以根据侵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集体肖像人像有自己的特点集体肖像是肖像的权利人独立拥有的总的特征的统一的独立性和第一的人像照片的身份享有独立的人格权,集体肖像另一方面,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使用人对一个特定的人的集体肖像,恶意破坏,污染或诋毁行为,所占的比例在物理分不开的质量(每个人都有一个独立的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权利)这个人的人格权足以覆盖所有肖像的肖像被侵犯的程度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的判断的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集体肖像特定的个人肖像权,用户是否用于商业用途,无论是商业用途?应该是一个基本的基础。 
 
可以看出,下面的肖像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的程度,这是说:一个集体肖像中的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以确保该照片所有参与者的合理使用的限制。 (只是因为法律没有完美的)
 4,,拍摄照片争吵他人构成肖像权的侵犯? 
 
依赖存在的强奸非法题材的情况下。如店员与顾客吵架,而且态度很不好这种情况下,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营业员与顾客不合理等恶劣的态度,相反??售货员道德,社会的不良现象也。披露等不良现象,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这样的事件无疑是一个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权新闻报道,新闻照片在拍摄时,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样的场景照片,使用他人的肖像,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构成侵权的店员肖像。 
但是,如果两兄弟在争吵中,一般说,事实并非如此。

关于肖像权的问题

2. 关于肖像权的问题

1未经许可用他人照片去参赛侵犯肖像权,因为参赛是有获利性质的。以前观点认为营利才构成侵权,现在趋向于严格,即不能未经许可用他人肖像获利。
 
2如果是在公共场所录像的不侵权,不仅记者,公民都有权不经许可拍摄和传播。如果是私人场所,记者和公民都无权未经许可的拍摄,他人在该场所的行为受该场所的权利人支配。
 
3看拍摄地点的开放程度,公众可以进入的地点不侵权,如果是不对外开放的场所,比如内部办公室未经许可,拍摄不雅动作侵犯隐私权,但不侵犯肖像权,因为没有营利目的或获利事实。在公开场所拍摄到犯罪事实,不侵权。在私密场所拍摄到犯罪事实,如果该犯罪事实中还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有权举报但无权公开。如果仅有犯罪事实,但进入该场所未经许可,可以举报,但拍摄者也同时侵犯单位财产权。
 
这些都只能大致的说,还要设想很多不同的环境和拍摄内容,很难一言以蔽之。实际上在公共场所拍照并公开也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如果拍摄的画面可以推知他人不愿意公开,公开没有公益价值,也不允许公开。比如他人在公共场所不慎走光的照片,可以推知被拍摄人不愿公开,也明显没有公共利益,公开则侵犯隐私权。

3. 关于肖像权的问题

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利中的一种,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或是未经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自己的肖像;二是有权同意他人摄制、写生本人的肖像并无偿或有偿请求司法保护。但是,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各国规定并不相同,大多数国家将它纳入版权范围内加以规定(如联邦德国、意大利等),少数国家则将它纳入人身权编章内(如我国等),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则据情予以保护(如日本、美国等〕。从保护层次看,各国规定也不相同,有些国家禁止擅自非法拍摄他人肖像,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肖像拥有权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   肖像制作权是指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   肖像人可以自行制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绘等;也可以委托他人制作,如委托照相馆、画室制作。如有人主动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则必须从肖像人取得肖像制作权。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按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侵犯肖像权的要件是:1、未经本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

理论上是侵犯肖像权的。!

关于肖像权的问题

4. 肖像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5. 肖像权的问题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侵权认定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7]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希望对你有帮助 祎祎】

肖像权的问题

6. 肖像权问题

是的。未经他人允许出售印有他人肖像的刊印品而从中获利就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明星也不例外。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内容包括:
(1) 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 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7. 关于肖像权的问题。

拍别人的照片发微博上,严格上讲算侵权,侵犯了他人的肖像制作专有权。 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如果你只是保留不发布公开,同样侵权,因为同样未得到肖像权人的许可。
但是,只要你不恶意中伤他人,给他人带来损失是不会有人告你的,法院也不会干这种蠢事,因为你赔的钱远远不够打官司的费用。毫无意义。

关于肖像权的问题。

8. 有关肖像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以很显然会造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最好是经过允许或者卖别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