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公司原股是否有权以自已名义维权?

2024-04-27

1.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公司原股是否有权以自已名义维权?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公司原股是否有权以自已名义维权的解决方法如下公司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的,以股东为原告,以公司或者实际侵害股东权利的人为被告,所得利益归于股东个人。此诉讼与一般诉讼基本无区别,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摘要】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公司原股是否有权以自已名义维权?【提问】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公司原股是否有权以自已名义维权的解决方法如下公司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的,以股东为原告,以公司或者实际侵害股东权利的人为被告,所得利益归于股东个人。此诉讼与一般诉讼基本无区别,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回答】
扩展资料公司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的,以股东为原告,以公司或者实际侵害股东权利的人为被告,所得利益归于股东个人。此诉讼与一般诉讼基本无区别,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本质区别不在于起诉的主体,而在于诉因和目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是被侵犯利益的股东,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现代社会,任何一种实体权利的实现,为遭受直接损失时,当然有权提起直接诉讼来追究该董事的责任。至于原告的股东权利是否实际受到直接的损害,应在实体审理中解决,不应作为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障碍。代表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仅约束原告股东、被告和公司,还约束其他所有的股东,其他所有股东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对同一个人提起相同的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的判决结果只对原、被告有约束力。【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回答】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公司原股是否有权以自已名义维权?

2.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公司原股是否有权以自已名义维权?

亲您好,[微笑]《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摘要】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公司原股是否有权以自已名义维权?【提问】
亲您好,[微笑]《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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