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

2024-05-13

1.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

国债的确认利息支出的分录
借:财务费用 2044.7*4%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2000*5%-2044.7*4%
       贷:应付利息  2000*5%
所以如上所示,记入财务费用的是2044.7*4%,这才是真正记入损益的金额,这才是真正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所以在进行应纳所得额调整的时候,应当扣除2044.7*4%。
      如果你不理解上述分录,你可以查阅下债券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的教材。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

2. 所得税核算中,国债利息收入的免征问题


3.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

国债的确认利息支出的分录
借:财务费用
2044.7*4%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2000*5%-2044.7*4%
贷:应付利息
2000*5%
所以如上所示,记入财务费用的是2044.7*4%,这才是真正记入损益的金额,这才是真正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所以在进行应纳所得额调整的时候,应当扣除2044.7*4%。
如果你不理解上述分录,你可以查阅下债券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的教材。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

4. 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国债利息免税收入按会计计提口径还是按实收口径

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本文就企业所得税申报口径问题作一简略解读。

  一、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

  金融、证券、保险公司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国税函【2010】148号文明确了准备金的填报口径问题。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

  资产损失进行追补确认后在损失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国税函【2010】148号文明确:如果调整后出现亏损应调整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对于企业而言应该注意一个程序上的问题,在2009年汇算清缴时调整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面临以前年度所得进行更正申报的问题,否则会出现和以前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亏损额不一致的情况。

  三、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

  不征税收入中收入的调整和支出形成的费用调整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已经有专门的行次进行填列,国税函【2010】148号只是对此进行重新明确。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如何调整,要区分形成资产的性质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调整。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纳税申报中的调整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增调减,因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在每期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时进行调整,因其调整具有延续性,企业应建立相关备查账为以后年度纳税调整做准备。

  四、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一、免税收入”第5行“4、其他”。

  分析财税【2009】68号文规定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的免税收入包括第一条规定的不计入应征所得税收入和第二条规定的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均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一、免税收入”第5行“4、其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

  5.捐赠所得。

  同时,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股权投资损失在经过税务机关报批后可以直接在当年税前扣除。但是仍有几个问题尚未明确:

  1、2008年之前发生的尚未弥补的股权投资损失的账务处理

  按照政策规定,2008年之后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均可以在损失发生当年经过报批后直接在税前扣除。而2007年(含)之前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目前政策尚未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2、未报批的投资损失的填列

  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第47行有投资转让、处置所得,数据来自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经过报批的财产损失可以直接填列在此行。同时税法规定需报批未经过报批的财产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未报批的财产损失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但是具体是填列在附表三资产类调整项目中的其他栏目,还是填写在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的其他栏目,政策并未明确。但是不管填写在哪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首先要保证调增、调减项目金额正确,不要造成多缴或者少缴税款。

  3、2008年未经报批的投资损失的账务处理

  2008年发生的投资损失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没有经过审批,其投资损失在当年的投资收益中弥补,未弥补完的部分结转以后年度,具体执行中还要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落实。

  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

  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分析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免税收入弥补了企业亏损,那么企业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额减少,相当于企业没有享受到免税待遇。其实从整个申报表主表的设计来看,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均列入纳税调减项目,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扣除,目的是使企业能实实在在享受到税收优惠带来的好处,但是国税函【2010】148号文规定减免税项目所得不能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对有些企业而言可能吃亏了。亏损税前弥补有5年的期限要求,若企业亏损额较大在5年弥补期内未能全部弥补,将造成一部分亏损获得不了抵税的效益,对企业来说较为不利。

  目前税法规定的减计收入项目主要是资源综合利用取得的产品收入减计10%,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减计收入项目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企业其他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国税函【2010】148号文规定减计收入项目形成的所得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将减计收入项目和其他应税项目所得之间的通道由双车道改为单行线,减计收入项目享受特权,其亏损可以由其他应税项目所得弥补,但其不得弥补其他应税项目亏损。
很高兴为你解答希望可以帮到您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