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拟IPO公司的PE股东没有按照发改委的要求备案,如何处理

2024-04-27

1. 请教:拟IPO公司的PE股东没有按照发改委的要求备案,如何处理

五、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和行业自律
(十五)备案管理范围。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2)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
你看看属不属于。而且发改委和证监会还有银监会都在争夺PE机构的管理权呢。

请教:拟IPO公司的PE股东没有按照发改委的要求备案,如何处理

2. 不适合担任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四类情况分别是什么?

  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对以下单位或自然人是否符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条件进行重点排查:
  一、党政机关
  1.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军队、武警部队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如××省委讲师团、××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学院,除非符合以下情形:市或区县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经市民政局出具非党政机关主办证明的;国务院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作为企业投资者。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该社团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作为企业投资者。
  2.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也不得成为股东,除非其属于以下性质: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的,或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企业投资者。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类企业的投资者,但其所办企业不得再投资兴办企业。
  二、自然人
  从一般意义来讲,绝大多数人都可以做股东。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些人是不能作股东的。自然人不能做股东的有:
  1.公务员(禁止)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因此,国家公务员(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虽然公务员不能因个人营利目的担任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但是可以根据上级的决定,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包括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
  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因此,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2月23日),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a)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b)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c)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d)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e)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f)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2001]2号),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因此,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5.国有企业领导人(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6.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7.国有企业职工(有条件禁止)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规定,(3)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4)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8.现役军人(禁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3章第3节27条: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9.银行工作人员(有条件禁止)
  目前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禁止银行工作人员投资其他企业,但各商业银行对其员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
  10.在职教师(允许)
  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没有规定教师不可以做股东。教师也不是公务员,他们只是有些待遇按照公务员或者不低于公务员对待。所以,他们可以投资做股东。但是,不可以做公司的职员,也不可以利用教师的权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
  11.未成年人(允许)
  自然人作为股东一般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因继承取得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其权利和义务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和履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25日《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答复》(工商企字131号):《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但是要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2.家庭成员(有条件允许)
  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共同设立公司,由于涉及到财产的独立性问题,存在公司性质模糊(可能是一人公司)及权利处置(夫妻离婚后的股权分置)的问题。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三、法人、合伙企业
  1.社会团体法人(允许)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一人公司(有条件允许)
  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有条件允许)
  商业银行原则上不能成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司法判决或抵押质押等不属于主动投资行为。
  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允许)
  拟上市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法人资格并未就此消亡,营业执照的吊销只说明其丧失了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依旧存在,因此不影响其对股份的持有。但因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可能存在法人资格丧失的风险,由此导致股权的不确定性。因此拟上市鉴于股权的稳定性考虑,若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股东,还是建议转给他人。
  5.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有条件允许)
  总体上来说,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非企业法人都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但是一般来说,国家政府性质的非盈利性的非企业法人不具备股权投资的主体资格。
  6.个人独资企业(允许)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可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7.外商投资企业(允许)
  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8.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禁止)
  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立公司。《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资产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四、其他情形
  1.职工持股会(禁止)
  2000年7月6日,民政部民办函[2000]110号《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中特别规定,"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各地民政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据此,职工持股会不具有社团法人的主体资格,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缺乏法律依据。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亦在其《复函》中指出:"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2.村民委员会(允许)
  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3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中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由此,可以初步推定村委会作为发起人应该是可以的。上市公司三房巷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村民委员会持有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95%的股权,同时拥有第二大股东100%的权益。
  3.分公司(禁止)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公司制企业、集团所有制企业投资,但其所设立的分公司不能对外投资。
  4.事业单位(禁止)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5.高校(禁止)
  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科发[2005]2号文),该文对部属高校做出了如下规定: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根据〔2008〕15号《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3. 契约型私募基金嵌套有限合伙型基金投资拟IPO企业是否可以通过核查

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制这一组织形式。随着契约型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合称“资产管理计划”)等集合投资工具在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权领域的广泛运用,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上述领域的监管,并就具体规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本文拟就相关监管部门近期出台的一系列相关规定,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对契约型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投资挂牌或上市公司股权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公司和挂牌公司股权

2015年10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台了《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下称“机构业务问答(一)”)。该机构业务问答(一)基本明确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合法性,并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挂牌审查时无需还原至实际股东,且在实践操作中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持有的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可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此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均可以作为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下面就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新三板拟挂牌公司股权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阐述如下:

1.   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公司合法性依据



  


2.  无需进行股份还原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下称“4号指引”)的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3.  股份可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根据机构业务问答(一),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持有的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可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并就具体操作要点说明如下:

首先,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2)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3)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4)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其次,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最后,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三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股权

1.  投资拟上市公司股权

关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能否投资拟上市公司股权,首先,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因此,信托计划无法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也无法作为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其次,虽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还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以其管理基金作为发行对象进行认购。实践中也有资产管理计划参与A股定增的诸多案例。尽管如此,资产管理计划能否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还存在较多争议,实践中券商多持保守态度。最后,尽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这一组织形式,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发行主体资格的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由于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清晰、稳定性的要求,并明确规定禁止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情形,故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下称“IPO”)过程中直接出现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可能会被予以清理。目前,暂无发现资管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直接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成功IPO的案例。

就合伙型基金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人数的计算和披露问题,目前的法规和实践中尚未有一个明晰的标准,根据4号指引、证监会2010年保代培训相关资料,将相关情况汇总如下:

(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系相关监管部门监管的合伙企业算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例如,通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人数超过200人的,视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根据4号指引进行股份还原合并规范后,可申请IPO。

(2) 信息披露原则将比照有关法人股东的要求进行披露处理,根据合伙人的身份(发起人或非发起人)和持股比例高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或发起人、持股比例很小的股东)来决定信息披露的详略。

(3) 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三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

(4) 对于突击入股发行人的合伙企业,一般要逐层披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直至最终持有合伙企业权益的自然人。

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交易存在疑问的,不管持股多少和身份如何,都需要详细全面核查。

因此采用契约型私募基金嵌套合伙企业的形式投资合伙型基金,该合伙型基金再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参与IPO,该等契约型私募基金最终是否会被披露、是否会被穿透计算甚至被要求清理目前尚无统一明确结论,需视情况个案分析。

2.  参与上市公司定增

关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上市公司定增最值得关注的即为对穿透规则的解读。根据2015年10月18日最新一期保代培训会议,中国证监会传达出其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作出相关调整,对定向增发的投资人审核收紧,要求“董事会阶段确定定增投资者的,若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200人(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形),即不能变为变相公开发行;而且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上述穿透披露要求旨在保证股东公平性、防止利益输送以及控制变相公开发行,针对的主要是三年期锁价发行的情形。在监管层新规的指引下,有一些上市公司已经开始主动响应新规的要求。此外,从已公告情况来看,穿透披露股东人数要求的执行标准尚待统一。

最后对穿透规则的解读除要求穿透披露外,还要求认购人的权益架构也不能变化,即从预案披露到审核阶段,产品的出资人不能退伙、转让其份额、减少或增加出资额,有限公司股东结构不能有变化。如有变化,可能被视为方案重大调整。

契约型私募基金嵌套有限合伙型基金投资拟IPO企业是否可以通过核查

4. 是非题题目: 股票上市对上市公司的发展没有不利影响 对还是错

题外话,这个题出的有点蹩脚,股票如果没上市怎么能叫上市公司?
如果一个公司的股票没上市,它的管理、财务方面将不需要股东去监督,可以实行集中式管理,做事情可以出其不意,迷惑竞争对手。这就跟中国在军事方面实行不透明的政策一样,可以集中精力做出某个大项目,这在国外,可能讨论几年也得不出结果。
公司上市最主要的好处是融资,扩大规模和竞争优势。如果一个公司就是不缺钱,它很可能宁可不上市。

5. 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如果该合伙企业中有公司的监事,在解禁时所有人是否都会受到每年只能解禁25%的限制?

不会,
间接持股没有每年只能解禁25%的限制。

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如果该合伙企业中有公司的监事,在解禁时所有人是否都会受到每年只能解禁25%的限制?

6. 公司上市的利与弊有哪些?

利:
1.得到资金。
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卖给大众,相当于找大众来和自己一起承担风险,好比100%持有,赔了就赔100,50%持有,赔了只赔50。
3.增加股东的资产流动性。
4.逃脱银行的控制,不用再考虑银行贷款了。
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众对公司的信心。
6.提高公司知名度。
弊:
上市需要大量资金。
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商业机密。
3.上市以后每一段时间都要把公司的资料通知股份持有者。
4.有可能被恶意控股。
5.在上市的时候,如果股份的价格订的过低,对公司就是一种损失。实际上这是惯例,几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时候都会把股票的价格订的低一点。

拓展资料: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公司上市,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把公司的所有权分成若干小份,放在市场上流通,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如果看好公司的行业或者前景,就可以到公开市场上买入该公司的股票。不上市就是不把股权放在公开市场上流通,如果有需求,就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转让。
公司上市和不上市最大的区别就是:不上市的公司就是公司几个老板闷声发财;上市了就是带着所有投资者一起发财。
给予以上原因,上市公司承担的东西就会比非上市公司更多。

第一:得向社会公开经营和财务状况。因为上市公司是面向公众的,不再是哪个老板或几个老板的个人公司,。上市公司每年得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大小事务都得公告出来。遇到大事,得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
第二:上市公司具有融资优势。为什么企业做到一定程度之后,都想上市呢?企业老板想通过上市实现身价的暴增,这固然是一个因素。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上市公司这个融资平台,企业一旦上市之后,融资渠道就变得更多。不上市的公司,遇到资金困难的时候,大多都只能指望金融机构去借贷,资质不好的公司,银行还爱理不理的。
公司上市之后,就可以通过再融资、发行债券等渠道获取相对廉价的资金,有上市公司的平台做背书,找银行贷款自然也不是难事。另外,企业一旦上市之后,通过并购等方式将企业持续做大,就有了更多的可能性。
公司能上市而不上市,有两个原因:一是公司不缺钱。目前的现金流非常充裕,自有资金完全可以应对再投资的需求;二是缺钱,但不想以出让股份的方式筹钱,所以只好去银行借债了。比如华为、老干妈这些知名企业,还有某些地方政府催促上市而因为有各种疑虑从而迟迟不上市的地方企业,都是这两种情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上市公司

7. 公司股票上市有哪些基本途径?股票上市会对公司带来哪些有利和不利因素?

公司上市的途径一共有2种。
1.首发股票上市(IPO上市) 。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向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证券管理部门经过审查,符合发行条件,同意公司通过发行一定数量的社会公众股的方式直接在证券市场上市。
2.买壳上市。指在证券市场上通过买入一个已经合法上市的公司(壳公司)的控股比例的股份,掌握该公司的控股权后,通过资产的重组,把自己公司的资产与业务注入壳公司,这样,无须经过上市发行新股的申请就直接取得上市的资格。
(A) 拥有上市公司身份的好处

(1)  新的直接融资通道

企业不仅可以在上市时筹集一笔可观的资金,上市后还可以再融资筹集资金用企业的股票进行兼并、收购等,公开上市是企业最具吸引力的长期融资形式,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对资本的需求。香港资本市场的再融资能力是不用怀疑的,另外,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亦会降低。。

(2)       上市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理清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务实企业发展的基础。

(2.1)    上市有一系列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为了达到这些要求,企业必须提高运作的透明度,提升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水平,使得企业从一个“草莽企业” 、“家族公司” 逐渐演变为现代企业。

(2.2)      
企业改制上市的过程,就是企业明确发展方向、完善公司治理、实现规范发展的过程,企业改制上市前,要分析内外部环境,评估企业优势劣势,找准定位,使企业发展战略清晰化,改制过程中,保荐人、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专业机构为企业出谋划策,通过清产核资等一系列过程,帮助企业明晰产权关系,规范纳税行为,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3)      
为符合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可能会引进外部董事、战略投资者,这些外脑和资源可以为公司所用,而且也能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和保护。

(2.4)      
公司上市后要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其他法律要求,这些都会增加公司运营的透明度,有利于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

(3)       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提升公司在客户、供货商和银行心目中的地位。

公开发行与上市具有很强的品牌传播效应,公开上市对企业的品牌建设作用巨大,直接提升了公司的行业知名度,将会得到更多的关注。由于上市公司的运作是相当透明的、运营是受到监管的,比运作不透明、运营不受监管的非上市公司更让人放心,所以,客户、供货商和银行会对上市公司更有信心。公司将更容易吸引新客户,供货商更愿意与你合作,银行会给予更高的信用额度。

(4)  上市使得公司对员工更有吸引力

在交易所上市将使企业对高素质的雇员(如首席执行官)产生更强的吸引力,有利于公司招聘到满意的高级人才。另外,上市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会对员工更有吸引力,这有助于吸引并保留最有才干的员工。而当公司向优秀的管理雇员提供股份红利计划,公司的效益将与企业管理者利益联系在一起,提高员工的干劲。

(5)  增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对于业绩优良、成长性好、讲诚信的公司,其股价会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不仅能够以较低的成持续筹集大量资本,不断扩大经营规模,而且可以将股票作为工具进行并购重组,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公司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实力,增强公司的发展潜力和发展后劲,进入持续快速发展的通道。

(6)  对上市公司老板的好处

(6.1)      
可以去掉私人担保。

(6.2)    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如果老板不想继续经营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市场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退出,而现时上市公司的壳价,在市场上是有异常的吸引力。

(6.3) 方便股东的财产管理-通过设立家庭信托基金。

(6.4)      
股东接触的层面得到提升。

(6.5)      
增加股东资产的流动性。上市后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市场交易增加资产流动性。

(6.6)      
降低了老板经营风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随着股份的分散而被大众分摊,而不再是老板独自承担所有的经营风险。

(6.7)       财富双重增长效应。

(6.8.1) 第一是账面收益:举例: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之前,总股本是3亿股,总资产是10亿元,总负债6亿元,净资产为4亿元,预计下一年度的盈利能力为2亿元。你持有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0%股权,此时,你的原始投资价值为——4亿元*50%=2亿元。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发行了1亿股股票,按照市场20倍市盈率来计算,也就是每股盈利——0.5*20,发行价是每股10元,募集资金10亿元,此时,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市值为——总股本*每股价格=4亿股*10元/股=40亿元(资产在上市前的4亿飞升到上市后的40亿),这时候你持有的股票账面价值一下从2亿元上升到15亿元,这就是企业上市带来的账面上的收益。

(6.8.2)
第二是资本性增长收益:即原始投资人可以转让股票的方式为自已带来利润,举例:你在股票市场价格达到每股15元的高位,减持股票2000万股,获得现金3亿元,而按照你的原始投入,2000万股仅仅投入了2,667万元,你获得现金收益达到了2.7亿元,按投资收益率来衡量,投资收益达到了10倍(从投入的2667万元飞跃为2.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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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司上市的弊处:

(1)  信息披露使财务状况公开化

公司的管理层尤其要意识到,随着公司的公开上市,公司需要及时披露大量有关公司的信息,同上市公司还须公布与公司业绩相关的确定信息和部分预测信息。另外,公司的上市无疑会引发对公司、公司业绩以及董事的进一步详细调查,董事会要为更加频繁的媒体曝光做好准备,曝光的内容主要涉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战略,同时董事会还要及时公布有关公司最新发展情况的信息,无论是正面还是负面的信息。

因此,一旦上市,企业就要在一个透明的环境下运营,上市后则完全暴露在投资者的目光下,因受公司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企业需考虑是否适应高透明度的运营。

(2)  股权稀释,减低控股权

股票意味着产权和控制权,它赋予投资者投票的权利,从而使投资者影响公司决策。企业一旦上市,其重大经营、管理决定,例如净利润保留、增资或兼并,都需要股东在年度会议上通过。所以,上市后,执行董事会在做战略决策时也就不能只按自己的意愿,而是要首先获得大股东的许可。这意味着在上市后老板对企业控制力有所减弱。

(3)  被敌意收购的风险

一旦上市,企业就更容易遭到敌意收购,因为公司的股票是自由买卖的,这意味着可能有一天,你的公司被其他公司突然收购及接管。

(4)  股价的不理性及异常波动可为企业运营带来负面影响。

上市后,企业的经营状况会影响到公司股价的表现,反过来,公司股价的一些不正常波动也可能为其自身经营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成为拖垮一个企业的导火索。

(5)  上市的成本和费用高

除了进行首次公开发行和入场交易的费用外,还有一次性的准备和改造成本及上市后成本,(如处理好与投资者的关系),甚至,有时还会发生诉讼,如果产生投资者赔偿,那成本就更高。上市后,股票就成了一种产品,像其他有形产品一样,同样需要企业去维护。这两项工作将会占用企业资源。而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不当行为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那诉讼成本和赔偿费用都会十分可观。

(6)  先付费用,但企业不一定能成功上市

公司一旦计划上市并开始实施,即需要先向法律顾问、保荐人、会计师支付部分费用,此部分费用无论上市成功与否都会发生。另外维持上市公司地位亦会增添其他费用。

(7)  对上市公司老板的坏处

公司上市后成为公众公司,老板的个人生活也会受到影响,个人隐私易被社会曝光。

(8)  商业信息可能被竞争者知悉

每个上市公司都需要披露大量的信息,处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对公司重大信息进行披露。包括财务信息,重大合同,股本变化等,这样一来一些不便公布的商业信息也被公开,一旦被竞争者知悉,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股票上市有哪些基本途径?股票上市会对公司带来哪些有利和不利因素?

8. 合伙企业股东退股后对之前以公司名义欠下的帐还需承担责任吗?

首先看企业性质,是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
如说是合伙企业,很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对外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对内,看承继你股权或股份的人跟你怎么约定的,是否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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