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是不是票据的一种?

2024-05-15

1. 股票是不是票据的一种?

票据: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所以股票属于票据的一种

股票是不是票据的一种?

2.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有几种?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有三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扩展资料:
一、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6、流通作用。
二、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3. 我国《票据法》中的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总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票据的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也就是票据行为的参与者。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仍出票人与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现实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帐,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机构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是在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支票分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票上未印有“现金”“转帐”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钱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希望能帮上你一点。

我国《票据法》中的

4.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有几种?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5. 我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指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我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指

6. 股票属于() A广义票据 B狭义票据 C《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D汇票

A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狭义的票据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

7. 票据法上的票据是

1、汇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本票。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一、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哪些内容  (1)出票制度。出票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  汇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必须记载事项有:票据文字、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及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2)背书制度。背书主要有三种,即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必须是单纯背书,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然有效;背书仅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的,背书无效。  (3)承兑制度。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兑问题。承兑制度适用于汇票,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入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二、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是:第一,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第二,由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第三,票面金额的支付是无条件的;第四,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第五;票面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上的票据是

8. 票据法上的票据是

汇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就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的关系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两种。证权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做成之前已经存在了,做成证券就证明了这种权利的存在;当证券灭失、毁损而无法提示时,只要通过其他途径证明这种权利的存在,则该权利仍可行使,如股票、债券、提单等。2、票据是债权证券:就证券上的权利所表示的法律性质不同,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三种。物权证券是用以证明财产权的,如提单、仓单等;社员权证券是用以证明社员权利的,如公司的股东权即为社员权,股票就属这类证券。票据上所示之权利,是一种以一定的金额为请求权的债权。票据权利人(即收款人或持票人)对票据义务人(即付款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或被追索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