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什么时候征收

2024-04-29

1. 房产税什么时候征收

房产税征收还没有正式方案,目前国内只有上海和重庆试点,主要涉及3个方面:1、征收对象,主要针对新购住房;2、税率标准,上海房产税率0.4%-0.6%,而重庆市0.5%-1.2%;3、减免征范围,上海按套数和面积免征,重庆按面积免征。

房产税什么时候征收

2. 房产税开始征收时间

法律分析:出租房的房产税缴纳: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第二月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则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缴纳房产税。个人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则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3. 房产税什么时候征收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二、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3)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1]

房产税什么时候征收

4. 房产税什么时候征收?

近几年的两会期间,房地产税都是各界关注热点议题,18年也不例外。尤其是从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首场新闻发布会开始,关于房地产税立法在8天时间里被官方4次提及。从官方的表态来看,房地产的征收已是板上钉钉,社会各界更为关注的是何时征收以及如何征收的问题。
不过,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并未提及房地产税的时间表,称目前仍处于草案起草阶段。同时,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则明确表示,房地产税总体思路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
此外,就房地产税的立法流程和进度,有机构的研究报告指出,预计最快在2018年12月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完成一次初步审议,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三次审议,最快要2020年提交全国人大全会表决。2020年表决通过以后,具体制定实施细则可能是2021年各地去制定,2022年开始征收。对于开征新税种需要7步,目前还只是在第一步起草,这意味着短期内开征房产税的可能性极小。(若是要开始实行,也是先从增量房开始,也就是新购入的房产,去审查家庭的人均面积,所以在立法暂未推出之前,房产依然是优秀投资产品,参考标题三)
值得注意的是,财务部副部长史耀斌提及房地产税的作用主要是调节收入分配,这也意味着,房地产税首先是调节税(通俗讲叫做劫富济贫)。天风证券的研究报告便指出,这一定位意味着,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会非常小,免除会比较大,而这也符合房住不炒的定位,真正有住房需求的人不会被收税了,只对面积比较大、套数比较多的人重点征收。相反,如果定位成收入税,则普遍征收税率会很低,但征收的范围非常广,大家都交一点,但是大家交得都不多。
实际上,此前的重庆、上海模式便是走的调节税路线。譬如在征收对象上,上海和重庆都给出了较宽松的豁免条件,其中上海还可以享受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重庆可以享受100平方米高档住宅(含独栋别墅)的免税面积;在适应税率上,上海为0.4%和0.6%两档,重庆为0.5%、1%和1.2%三档,两地税率都相对中性。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重庆、上海将是未来房地产税征收的蓝本之一,最初执行的力度也将相对温和。

5. 房产税征收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房产税征收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6. 房产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

房产税征收对象跟标准:1、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房屋产权所有人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国现行房产税,其征收依据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这里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的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座落于上述地区以外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3、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如果产权属国有,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房产。所谓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包括其附属的设备,但不包括独立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等。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遮挡风雨,可供人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存物资的场所。
4、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5、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6、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7. 房产税的征收时间是多少?

房产税征收时间如下: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自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之日次月起缴纳,委托施工企业建设房屋的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日次月起缴纳。【法律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征收时间是多少?

8. 房产税征收时间是什么时候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一、山东税收房产税标准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税
1、要参考土地房屋的面积,当地的税率和地段来确定应缴税款的金额。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依据房产税税率:从价计税:1.2%;从租计税:12%(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3、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4、按照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个种税。
5、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6、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三、我国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屋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1)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产税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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