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和不动产怎么区分,要法律条文?

2024-04-28

1. 动产和不动产怎么区分,要法律条文?

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归纳为以下几点: 
不动产包括三种土地附着物,而动产不是土地附着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二)项规定:“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由此可见,动产和不动产的主要区别在于能否移动,或者移动后是否引起性质、形状的改变。不动产的代名词,即土地附着物,它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附着于土地的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种。

扩展资料
实行不动产登记的作用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
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减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信息。
房产证与不动产证的区别
除了《房产证》,还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证》等证书以后都不再颁发,将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信息“升级”:《不动产权证书》多了镭射区,并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这是全国范围内不动产唯一的“身份证号码”。增加了使用期限、取得价格和分摊建筑面积,信息更加透明化。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不动产证“上岗” 

动产和不动产怎么区分,要法律条文?

2. 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有什么区别?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1、移动性

动产具有可移动性。比如说手机、机动车、办公桌椅等流动资产与资金等动产、。

不动产这种就是属于位置固定性。比如说像土地,房屋、等这些就是属于土地定着物。

2、个别性

动产一般来说不具特殊个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动产可以说它都是有着它的独特性、异质性,包括位置差异、权利差异 等。

3、耐久性

动产一般来说都是会存在损耗的,它的耐久性一般来说都是有限的。

不动产可以说它的寿命长久,比如说有的时候可能是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这样也是会造成损耗、毁灭,且增值。

4、数量有限性

动产数量一般来说也是量化的,但是它的数量没有太多的局限性。

不动产却是供给有限。

5、保值增值性

动产很少具有保值增值性_。

不动产这种是由于数量有限性及耐久性,相对来说它的财产可以说具有一定保值增值特性的。

3. 抵押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抵押权具有不可分割性是指抵押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抵押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第七十二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抵押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4. 当风险标的之间的地理位置上相毗连,具有不可分割性时,风险人通常采取的划分风险单位的方法是

商业银行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是以信用为基础、以经营货币借贷和结算业务为主的高负债高风险行业。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和其在一国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关键地位和作用,导致了银行经营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扩散性的特点,一旦银行经营风险转化成现实损失,不仅可能导致银行破产,而且将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对商业银行而言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已经初步建立,经营行为以市场化成分为主,行政化色彩较少,尤其是在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下,国际金融危机事件频频发生的现状和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来自国际银行业的冲击,均要求城市商业银行必须正视经营风险问题并且尽快提高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商业银行产权制度不明晰、尚未形成先进科学的经营管理机制以及经济制度转轨的成本转嫁,导致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与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水平有较大的差距,在认识上也存在很大偏差。  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我们首先应树立先进的银行风险管理观念。风险管理的任务就是寻找业务过程的风险点,衡量业务的风险度,在克服风险的同时从风险管理中创造收益。其次,要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方法,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各种其他风险以及包含这些风险的各种金融资产与其它资产组合,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对各类风险在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并加总,且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再次,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要从三个层面进行调整:(1)是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2)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3)改变以往商业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管理模式,实现以业务流程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并不断摸索以战略业务体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体制。要逐步实现在业务部门设立单独的风险管理部门,通过它在各部门之间传递和执行风险管理政策,从业务风险产生的源头就进行有效控制。最后,要提高风险管理技术。使用内部评级法和资产组合管理等先进的风险度量和管理重要技术。  不久前银监局所发布的”铁规十三条”中就明确的指出商业银行不可逾越的法则.从中结合我行实际业务.在对具体风险的管理上,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一、对信用风险的防范  信贷资产在整个资产结构中占比大,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差息可能变小,但仍是收益最高的项目,是银行资金运用的主渠道。防范信用风险要在加强贷前调查和贷前审查等事前工作的基础上,重点作好:(1)利用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尽快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银行信用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模型。利用定量方法准确地对风险进行定价,不仅可以提高资产业务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根据资产的不同风险类别制定不同的资产价格,这样不仅可以减低信用风险,而且可以提高银行利润,通过产品差异化扩大市场份额。(2)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和激励机制,严格贷款等资产业务的流程控制,明确责任和收益的关系,如落实贷后问责制、审贷分离等措施。(3)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尽快建立并完善信用风险监测信息系统,建立客户基础数据库和开发客户跟踪系统,实现信用风险的动态化管理。(4)通过对资产投资方案的机会成本进行对比,选择适时退出策略,以实现最佳的资产配置效果。(5)利用新兴工具和技术来减少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主要利用贷款证券化和信用衍生品来达到提前收回债券和转移信用风险的目的,同时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实现风险组合管理。  二、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1、构建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主要是对资金管理体制进行创新,改变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一直实行的“差额”管理方式,对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层行的各项资金来源全额上存管理行的资金部门,基层行的各项资金运用由管理行进行统一配置。通过资金集中,建立资金统一的管理和操作平台,实现流动性、利率风险管理与信用风险管理的适度分离,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资金集中管理后各项资金的配置权集中到上级行,上级行在资金配置过程中建立起完备的经济、金融信息网络系统和风险监控预警系统,强化对各种风险的量化分析,注意期限结构上的配比,防范利率和流动性风险,同时实行谨慎会计原则,不断补充自有资本金,增强抵御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的能力。  2、健全独立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各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专门的利率风险监管的控制部门,该部门直接对银行董事会或行长负责,制定明确的利率风险管理及监控规程,划分利率授权权限和责任。合理确定内、外部利率。内部利率是指银行内部资金核算使用的利率。通过确定反映市场变化同时兼顾各部门利益的内部利率,引导资金向高收益、低风险的项目集中,降低总体风险,实现全行战略发展意图。与其他部门协调合作,建立以安全为前提、以效益为中心的外部利率确定体系。  3、创新商业银行驾驭风险的产品。虽然在产品创新方面目前在制度、监管等方面还存在障碍,但是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战略。一如我行中业务相对而言太过单一,利润只单单从贷款和存款的利差中得到,而目前比较前卫的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电话银行,客户理财等业务都是空白.  三、对操作风险的防范  2003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对操作风险监管从如下四个方面提出了10项原则,其中包括:营造适宜的风险管理环境;操作风险管理的识别、评估、监视和减轻控制;监管者的作用;信息披露的作用。2003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在新发布的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CP3)中,将操作风险与信用和市场风险一起列入第一支柱,使得操作风险成为资本监管的正式成员。这意味着,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为有效评估和管理操作风险,银行需要建立专门的特殊框架和程序来给商业银行提供的安全和稳健保障。  1、建设内部风险控制文化。操作风险存在于银行的正常业务活动中,就我所知此前各大银行所发生的大案要案,无一不是由于银行内部存在风险所导致的.因此银行只有在建立了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与稳健的营运控制文化,高级管理层以高标准的道德操守严格要求各级管理者时,操作风险管理才会最为有效。营造风险控制文化是指全体员工在从事业务活动时遵守统一的行为规范,所有存在重大操作风险的单位员工都清晰了解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的敏感程度、承受水平、控制手段有足够的理解和掌握。像不久前市行营业部所发生的事情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前台操作人员,不仅仅是要求技能培养,更重要的是道德的提高.在这里我建议,在每年读好一本书的活动中应适当加入关于中国传统道德修养的书籍,以使员工得到精神的培养.  2、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操作风险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内控制度的完善与否。对操作风险的防范关键是对行为人的控制,提高行为人的业务素质。在进一步完善制度的同时,改变业务硬约束、人员软约束的状况,实行三分离制度:(1)管理与操作的分离,即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从事具体业务的操作,要业务必须经过必需的业务流程;(2)银行与客户分离,银行为方便客户,可以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但客户经理不能代客户业务;(3)程序设计与业务操作分离。即程序设计人员不能从事业务操作。业务处理电子化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内部监督的时效性、全面性。但计算机的大范围应用尚在起步阶段,熟悉计算机的人不熟悉业务,熟悉业务的人不懂计算机,这在客观上限制了计算机犯罪。但随着员工素质的提高,复合型人才的增多,由此可能引发的一些行为风险应引起高度重视.

5. 产权变动条件下商誉的会计处理

  中国加入WTO后,企业由国内竞争转向国际化的市场竞争。在企业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几乎所有的重大措施都涉及到产权的重新调整和安排。当企业产权发生变动时,必将遭遇商誉的会计处理和分配问题。然而,国际会计界尽管对购买商誉和非购买商誉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但有关商誉的会计核算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这一问题不解决,容易给商誉的会计处理实务造成混乱,还可能招致产权的法律纠纷。因此,有必要对企业产权变动中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寻求一种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切实可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本文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就企业产权变动中商誉的会计处理问题、国际会计实务采用的处理方法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解决商誉会计处理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案例:有A、B、C三个自然人,分别来自美国、英国和中国,并分别出资60万、40万和2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组建一合伙企业。按合同规定, A、B、C都参与该企业的管理,其利润按3∶2∶1的比例分配。该企业在中国经营10年后,B由于不能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要求退出该合伙企业。B退出后,由A、C继续经营该企业。在B要求退伙时,该企业的账面净资产为300万元人民币。
  按照国际会计业务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其净资产由账面价值,转化为当时的公允价值,来决定应退给B的权益资金。而公允价值的构成中应包括该企业10年来创造的非购买商誉。假设其非购买商誉计价为18万元人民币、其它可辨认资产(净资产部分)的公允价值为360万元人民币,这样在计算B应分得的退出企业权益资金时就有许多方法,这些方法对B的处理是完全一致的,而对继续参与经营的A资本和C资本却有不同的效果。
  (一)方法一
  先将非购买商誉18万元以及其它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360万元人民币与原账面净资产300万元人民币之差作为重估增值计入企业的收益中,再按合同规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在A、B、C之间分配。
  这样,该企业净资产的结构为:
  原实收资本 120万元人民币;
  原账面盈余 180万元人民币;
  非购买商誉  18万元人民币;
  资产重估增值 60万元人民币。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378万元人民币。
  在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378万元人民币中,每个个体资本应为:原投资额+原账面盈余按比例分成+非购买商誉按比例分成+资产重估增值按比例分成。这样:
  A资本=60+90+9+30=189(万元);
  B资本=40+60+6+20=126(万元);
  C资本=20+30+3+10=63(万元)。
  总计378万元。
  由此可见,B退出企业应分得的权益资金为126万元人民币。留在企业继续经营的A资本和C资本分别为189万元和63万元人民币。
  (二)方法二
  在18万元的非购买商誉中,只把B应分摊的商誉6万元计入账户,其它处理和方法一相同。
  这样,该企业净资产的结构为:
  原实收资本 120万元人民币;
  原账面盈余 180万元人民币;
  非购买商誉  6万元人民币;
  资产重估增值 60万元人民币;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366万元。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结构为:
  A资本=60+90+30=180(万元);
  B资本=40+60+6+20=126(万元);
  C资本=20+30+10=60(万元)。
  总计366万元。
  依方法二,企业应退给B的权益资金仍为126万元人民币,而留在企业继续经营的A资本和C资本却分别为180万元人民币和60万元人民币。
  (三)方法三
  不计任何非购买商誉,而将B应分摊的非购买商誉由A、C按其资本比例补偿。这样,该企业净资产的结构为:
  原实收资本 120万元人民币;
  原账面盈余 180万元人民币;
  资产重估增值 60万元人民币。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360万元。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结构为:
  A资本=60+90+30=180(万元);
  B资本=40+60+20=120(万元);
  C资本=20+30+10=60(万元)。
  总计360万元。
  A、B、C资本调整:
  A资本=180-4.5=175.5(万元);
  B资本=120+6=126(万元);
  C资本=60-1.5=58.5(万元)。
  总计360万元。
  因此依方法三,企业应退给B的权益资金仍为126万元人民币,留在企业继续经营的A资本和C资本分别为175.5万元人民币和58.5万元人民币。
  (四)讨论
  由于对企业产权变动中非购买商誉的会计处理不同,造成留在企业继续经营的A资本和C资本的不同结果。这几种方法到底孰是孰非,在国际会计领域至今仍无定论。
  主张第一种方法的理由是:企业创造的商誉是不可分割的。一是本身的价值不可分割,二是其总价值不能和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分离。因此,对本案例商誉的会计处理,应该是将此商誉全额入账,然后再根据企业总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在A、B、C三个投资者之间分配。
  主张第二种方法的理由是:商誉具有不可分割性,但它只表现在其总价值不能和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分离,而商誉本身的价值是可以分割的。在方法一中尽管不承认这一点,却将非购买商誉及企业总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在A、B、C三个投资者之间分配,实际上就已把非购买商誉进行了分割。因此,第一种方法的处理结果与其理论依据自相矛盾,同时也说明商誉本身的价值是可以分割的。既然商誉自身价值可以分割,那么,本案例中涉及的非购买商誉就应只考虑B应分得的份额,而A、 C应享有的商誉份额还要留在企业继续经营。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非购买商誉是不能计价入账的。所以,不能将A、C、应享有的商誉份额计价入账。
  第三种方法承认商誉自身价值的可分割性,因而按B资本应分得的商誉增加了其资本价值,同时又把产权变动中多付给B的那部分商誉价值看成是与产权变动相关的费用,按增加的B资本应分得的商誉冲销A、C的资本。B资本应分得的商誉由A、C资本来承担。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方法只注意到了商誉可不可分割的问题,却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即如何看待产权变动前后会计核算主体是否发生了变更。后者是界定产权变动条件下商誉是否为购买商誉的惟一标准;其判断结果影响到对商誉的会计处理。因此,对商誉的会计处理应视产权变动前后会计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
  1.如果产权变动前后会计主体未发生改变,即把变动前A、B、C三资本企业和变动后A、C两资本企业分别看作是持续经营的同一家企业,此时商誉的会计处理应充分考虑上述三种方法的利弊,在此基础上作出调整。具体做法是:在产权变动确认商誉并计价入账的同时,立即注销当期企业的资本。由于B已经退出企业,因此只能由A和C按3∶1的比例承担。
  这样处理的理据是:企业在产权交易时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商誉实质上是对企业内部自创商誉收购成本的计量,是内部自创商誉的转化。然而产权变动前后会计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已入账的商誉不符合购买商誉的特征,仍为自创商誉,按国际会计惯例,只有外购的商誉才能确认入账,自创商誉不能入账。因此,应该将商誉入账后立即注销,此其一。其二,商誉不能单独变现,其使用无法确定,在产权变动之后,商誉不一定能继续存在,从而对商誉的任何后期摊销方法或永久保留均显主观臆断,也不符合稳健原则。因此必须立即注销,这是介于现有会计理论和技术所作出的一种现实选择。而此时无论商誉是以18万元入账,还是以6万元入账,只要一注销,其结果都是一致的。
  依方法一,冲销后的结果是:
  A资本:189-13.5=175.5(万元);
  C资本:63-4.5=58.5(万元)。
  依方法二,冲销后的结果是:
  A资本:180-4.5=175.5(万元);
  C资本:60-1.5=58.5(万元)。
  2.如果产权变动后A、C两资本企业独立于变动前A、B、C三资本的企业,产权变动后会计主体就发生了变化。此时的商誉连同其他可辨认资产一起,应视作被A、C两人以投资方式投入到一个新企业中。这种商誉符合购买商誉的特征。也就是说,A、B、C三资本企业的自创商誉在企业产权交易中被A、C两资本企业收买。同样按照国际惯例,应对商誉进行确认并计价入账,然后在有效的经济寿命期内进行摊销。由于商誉仅仅作为企业产权交易的一部分,不能单独地购买,因而产权交易成本就成为商誉初始计量的基础。摊销商誉的目的就是将购买商誉的成本进行分配以实现收益与费用的恰当配比。鉴于上述原因,在产权变动后会计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首先应按产权交易成本对商誉进行计量,会计分录如下:
  首先记录购买商誉:
  借:商誉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万元。
  然后在商誉的存续期间,合理预计商誉的经济寿命,将商誉在该经济寿命年限内有规则地加以摊销,冲减各期的利润。如美国规定商誉的摊销年限最长不超过40年,我国规定商誉的摊销不得超过10年。
  (五)小结
  本文探讨了企业产权变动中商誉的会计处理问题。文章分析了国际会计中现行的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利弊,提出了应视产权变动前后会计主体的不同情况来选择处理方法的新思路,并给出了解决企业产权变动中商誉具体会计处理的建议。
  本文提出的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仍有进行后续研究的必要,后续研究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把产权变动前A、B、C三资本企业和产权变动后 A、C两资本企业分别看作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或不同的会计主体?又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把产权变动前A、B、C三资本企业和产权变动后A、C两资本企业看作是一持续经营的企业?把握好这一条件,是正确地运用商誉会计处理的前提。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唐棠)

产权变动条件下商誉的会计处理

6. 请问做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与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如何界定?

在我国,土地属国家所有,不得非法买卖。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并且,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时间限制的。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待工程完工后,一并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因此,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并按期摊销;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

另外,原来有过国有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将土地确认为“固定资产——土地”的情况,但这种做法早已经被废止了。

7. 什么是生物资产?

作为一种经济资源,生物资产和其他资产一样都是企业对其进行经营管理从而谋求资金增值得手段,而使收回投资时的资金大于原始投入。
生物资产和其他资产对于企业的意义是相同的。但由于生物资产与其他资产的形式不同,价值转化机理也不一样,因此生物资产不但具有一般资产的特征,且基于它具有动植物的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特点。
生物资产是活的动物和植物,由于其自身的特殊生长规律,其生长都要经历从繁育、成长、成熟、蜕化、消亡等几个阶段,即是具备生命周期的资产。
并且不同的生物资产其生命周期也存在差异性,有的生物资产周期很长,如林木,长达十几年甚至上百年,有的生物资产周期又很短,如一般的农作物,在一年以内。

扩展资料: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物资产

什么是生物资产?

8. 哪些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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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产权的功能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中文名
产权
外文名
property ownership
释    义
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
占有、使用、支配、处置
目录
1 房屋产权
2 法律定义
3 其他内容
4 表现形式
▪ 原始产权
▪ 法人产权
▪ 股权债权
▪ 其它形式
5 相关属性
6 办理
7 功能
8 种类
9 明晰
10 西方理论
11 产权查询

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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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房屋作为不动产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房屋在发生转让等产权变更时,必然是房地一体进行的,不可能将房屋与土地分割开来处分。在具体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开发商拥有房屋、车库等的产权并独立出售,但属于小区绿地等部分的公建,对购房而言,就不具备产权的概念。

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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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其次,产权还指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这种财产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享有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最初人们认为,如果地主拥有一块土地的产权,就意味着地主可以决定这块土地的用途,是用来种植玉米,或者用来放牧等等。地主对土地的使用肯定是排他性的,在未经允许下别人不能在它上面建筑楼房。但紧接着人们就发现,即使地主拥有这块土地,也仍然存在许多的约束条件和不明朗的地带,例如根据法令地主不能在他的土地上种植大麻,也不能在他的土地上训练自己的小型部队,此外
财产所有权
,当航空公司的航线恰好穿越了他的土地上空时,地主是否有权禁止飞机飞越其土地,也是难以确定的。针对这个现实,可以把产权理解为必定附带约束条件的拥有:拥有土地但不能用来种大麻,拥有手枪但不能打劫银行,拥有汽车但不能违反交通规则,等等。这样理解产权虽然行得通,但有一个缺陷,就是有些行为对某甲来说是被禁止的,但对某乙来说却可能恰恰是合法的。比如同一辆汽车,如果被值勤的警察紧急征用,那么它超速驾驶是合法的。任何一件简单的物品,一块土地,一个杯子,一张面孔,都可能和无数的潜在行为联系着,拥有这件物品的产权,远远不意味着拥有所有与这件物品有关的行为的选择权。所以, 与其把产权看作是对物品的有条件的拥有,不如把产权看作一定范围内的与物品相关的行为选择权。这样一来,“约束条件”的概念对理解产权就不是必须的了。
按照这个定义,面对一块土地,严格来说,谁也不能完全拥有这块土地,地主仅仅拥有在“种菜、放牧、闲置”等可能行为中作选择的权利,而航空公司拥有在“飞越、吵闹、观察”等可能行为中作选择的权利,而政府拥有“拍摄、修防空洞”等可能行为中作选择的权利。产权,就是行为的选择权,如果这项行为恰好与某物品相连,就被粗略地说成是对物品是所有权。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没有适当的行为权,那么即使他“拥有”某件物品,也是没有意义的。被剥夺通信权利的囚犯,拥有一部手提电话是没有意义的。
这样来理解产权,还能够引出一个重要的看法,就是产权和自由是同义词。产权和自由一样,都是在约束可能的行为中作出选择的权利。即使是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也可以看作对个人口腔和大脑的产权。言论和信仰受到限制的地方,可以看作是人们对其口腔和大脑的可选择行为范围被收窄了。

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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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
1.产权首先是指特定的客体,即任何产权都是以特定客体为前提和基础,产权中“产”即为客体,没有特定客体的存在,产权便不再存在;同样任何产权都是以依赖于特定客体的产权,也只能是某一特定客体的产权。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客体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财产、资产、资本、商品等。
2.产权其次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即主体与特定客体的关系。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常表现为以财产权等。主要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可以说产权是主体对客体一系列权利束的总称。
3.产权还应该包括,不同主体基于对特定客体的权利,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如常见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表现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经常是公司的所有者与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构成现代公司法理理论的重要内容。
4.从权利本身的内容来讲,产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和其它主体的权能,即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或主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采取什么行为的权力,二是该主体通过对该特定客体和主体采取这种行为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收益。所以产权又称权益。传统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收益的配置机制,而现代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权力的配置机制。

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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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产权
也称为资产的所有权,是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法人产权
即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经营权,是指法人企业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股权债权
即在实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业拥有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致使原始产权转变为股权或债权,或称终极所有权。原始出资者能利用股东(或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对法人企业产生影响,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其它形式
财产所有权
产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般有六种形式:
1.按产权历史发展动形态的不同分类:物权、债权、股权。
2.按产权归属和占有主体的不同分类:原始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3.按产权占有主体性质的不同分类:私有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4.按产权客体流动方式的不同分类:固定资产产权和流动资产产权。
5.按客体的形态的不同分类:有形资产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
6.按产权具体实现形态的不同分类:所有权、占有权和处置权。

相关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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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表现为: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既然是经济实体,就必须具备三个特征:
(1)必须有一定的财产作为参与社会再生产的前提;
(2)必须直接参加社会再生产活动;
(3)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且参与社会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自
产权
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个方面表现为:产权具有可分离性。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价值形态运动与使用价值形态运动的发展而分离。也就是说:这项财产权力在法定的最终归属上,并不一定为该实体所具有。
第三个方面表现为: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这里讲的独立性是指:产权一经确定,产权主体就要在合法范围内自主地运用获得权利,而不受其干扰。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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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套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必须在开发商取得该套房屋所在整幢楼的大房屋产权证后才能进行分割。买卖双方必须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明、企业相关资料文件等先到房屋交易部门办理契税手续后,办理过户手续。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由开发商代办。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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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
产权的功能是指,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界定、规范和保护人们的经济关系,形成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秩序,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作用。
(一) 产权的激励功能
产权归根结底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任何产权主体对其产权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动机支配下的经济行为,没有收益的产权是不可思议的。
(二) 产权的约束功能
产权对产权主体在行使产权的经济活动中所施加的强制。
(三) 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
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指的是产权制度的安排本身所具有的调节或影响资源配置状况的作用。
(四) 产权的协调功能
财产关系的明晰及其制度化是一切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关系更加复杂和多样,这就要求社会对各种产权主体进行定位,以建立和规范财产主体行为的产权制度,从而协调人们的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秩序规范、有序的运行。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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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般有六种形式:(1)按产权历史发展动形态的不同分类
房地产
可以分为物权、债权、股权。
(2)按产权归属和占有主体的不同分类
可以分为原始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3)按产权占有主体性质的不同分类
可以分为私有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4)按产权客体流动方式的不同分类
可以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5)按客体的形态的不同分类
可以分为有形资产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
(6)按产权具体实现形态的不同分类
可以分为所有权、占有权和处置权。

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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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包括了使用权、 收入的独享权和转让权。这三点是当代经济学对私有产权的定义。
所谓的明晰产权,就是要把这“三权”落实到个人。我们说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晰,就是指这“三权”没有落实到个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国家(全民)所有”,这样界定清晰吗?从语文
2002-2006年出口商品总金额柱状图
的角度看,清晰得很;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却模糊得很。如果最终没有人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放心大胆地行使财产的“三权”(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转让权),那么这份财产的产权就不能说是明晰的。有很多经济学者提出这样那样的国有资产营运模式,设计这样那样的“代理机制”,都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三权”的落实,使得他们努力的成就仅仅停留在语文的层次上。

西方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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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理论界对产权的论述已有不少,对国外产权经济学的介绍和传播也颇为迅速和广泛,但由于各自理解的不同,对产权的概念和理论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难趋一致。
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现代西方产权经济理论,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新的分支。追根溯源,以美国的罗纳德·科斯、哈罗德·德姆塞茨等人为代表的现代西方产权经济理论的主要渊源有两个:一是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尽管科斯等人是在对他们的交易摩擦不存在的市场假定的反思中建立自己的理论的,但事实上他们仍然禀承了传统经济学的自由竞争理论和“经济人”的假定,也接受了它们的“局部均衡理论”和边际分析方法。二是制度经济学或制度学派。比如,制度学派的集大成者康芒斯在其经典名著《制度经济学》中,将“交易”一般化,从而为产权理论创立“交易费用”提供了素材。 1937年11月,科斯在英国《经济学》杂志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成为产权理论产生的重要标志。1960年,科斯又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则是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发展或逐步成熟的标志。因为在这篇经典论文中,科斯首创交易费用概念,而交易费用是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所以,理解和把握交易费用就尤为重要。在科斯看来,交易是稀缺的,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所以,交易费用是运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它包括两个主要内容:(1)发现贴现价值,获得精确的市场信息的成本;(2)在市场交易中,交易人之间谈判、讨价还价和履行合同的成本。应该指出的是,交易费用虽是个不太规范和不太明确的概念,但对它的深入探讨和研究却对许多经济现象形成了有力的解释。这当然也得益于后人总结出来的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关于交易费用、产权界定和资源配置效率三者之间内在联系的定理。通常又分为两个定理,科斯定理1: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产权如何界定,市场机制都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科斯定理2:如果交易费用为正,不同的权力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科斯定理已经成为产权经济学的基础理论。 科斯定理是在分析“外部性”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外部性是指从事生产活动的当事人给他人或社会带来的影响。例如,造纸厂排放污水污染了河水,使农民的粮食产量减少或使沿河居民的身体受到损害。外部性的产生是由于经济主体的产权划分不明确,由此而使得侵犯他人的利益成为可能,而产权的功能之一就是界定清楚每个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使外部性得以内在化。因此,外部性的存在及如何解决也是产权理论的重要内容。 西方学者在讨论产权时一般都基于上面两个概念,并进而提出他们对产权的不同看法。
具有权威性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产权持有“所有权”说。该辞典解释说,产权“亦称财产所有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相关的权利”。 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进而把所有权解释为包括广泛的因财产而发生的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权利约束的观点,在理论上阐述更为详尽的是配杰威齐(S.Pejovich)等。配杰威齐指出:“产权是因存在着稀缺物品和其特定用途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产权详细表明了在人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所有的人所必须遵守的与物相对应的行为准则,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准则的处罚成本。”这种准则即为所有权。
配杰威齐认为,所有权包括四方的权利:一是使用属于自身资产的权利和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的资产权利,统称使用权;二是从资产中获得收益的权利,统称收益权;三是变化资产的形式和本质的权利,即处置权;四是全部让渡或部分让渡资产的权利,即交易权。 配杰威齐认为,作为上述四种权利的统一的所有权,实际上也就是罗马法中所说的产权,只不过罗马法中把“所有权”特别定义为使用权。 德姆塞茨(H.Demsetz)则从产权功能和作用出发定义产权的,他说:“所谓产权,意即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社会的工具,其意义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在一个人与他人做交易时,产权有助于他形成那些他可以合理持有的预期。”
德姆塞茨的这一定义:一是通过产权的行为性来强调产权的功能特点,即强调产权是被允许通过采取什么行为获取利益的权力;二是强调产权的社会关系性质,认为产权是“社会的工具”。
诺思也从德姆塞茨基本一致的角度给产权下了定义:“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 既强调了产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权主体排斥他人的关系,又强调了产权的功能化行为——排他性行为。
英国学者Y·巴扎尔从法律角度理解产权,认为它是“人们对不同财产的各种产权包括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通常,法律的权利会强化经济权利,但是前者并不必然是后者存在的充分条件。人们对不同财产的诸种产权并不是不变的常数,它们是财产所有人努力保护自己财产安全的函数,同时要受到别人企图获得土地所有权比法定的土地所有者更缺乏安全,这不仅是因为他们缺乏单方面执行的契约,而且是因为缺乏警察的保护”。 这种观点较有影响的代表为阿尔钦(A. Alchian)。他明确指出:产权是授予特别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以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
显然,这里不仅是把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而是更强调产权作为一种制度规则,是形成并确认人们对资产权利的方式。阿尔钦特别考察了这种产权产生的两条基本途径,即一方面产权是在国家强制实施下,保障人们对资产拥有权威的制度形式;另一方面,产权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人们对资产能够拥有权威的社会强制机制。由此来定义产权,可以将产权理解为由政府强制和市场强制所形成的两方面相互统一的权利。
当代学者如菲鲁博腾就特别强调,产权不是指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认为社会关系是产权的本质。他认为:“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产权分配格局具体规定了人们那些与物相关的行为规范,每个人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都必须遵守这些规范,或者必须承担不遵守这些规范的成本。这样,社会中通行的产权制度便可以被描述为界定每个个人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和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 这种关于产权的定义有两个特点:一是把人与人的关系视为产权的本质所在;二是把产权视为一种经济性质的权利,视为人们在使用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社会性质的关系。既然把产权定义为一种社会关系,运动便成为产权内涵的本质特征。

产权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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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书以及其他证件。
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工作证和户口簿。
资格证件是指查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例如:商品房出售要查验出售方房屋开发经营资格证 书;代理人要查验代理委托书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等。其他证件是指:出租房产,要查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 证明;中奖房产,要查验中奖通知单和相应的证明等。
第二步: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地产产权的来源。
1.房主是谁,假如为共有财产,则应注意各共有人的产权比例及拥有权形式;
2.档案文号,即该宗交易的文件编号,假如查询者希望获得整份文件,可依此编号向有关方面取阅该文件副本;
3.登记日期,此日期为该项交易的签订日期;
4.成交价格,即该项交易的成交价,查询者应注意如果成交价是注明“部分成交价”,则代表该成交价不单只包括该房屋,并且包括其他房地产成品;
5.其他内容,如房屋平面图等。
第三步: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
房屋产权记录只登记了房主拥有产权的真实性以及原始成交事实。至于该房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和责任,则必须查验有关的证明。包括:抵押贷款的合同、租约等,还要详细了解贷款额和偿还额度、利息和租金的金额,从而对该房产有更深的了解。另外,购房者还需了解的内容有:所购房有无抵押、房屋是否被法院查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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